第13章 管理衝突(2)(2 / 3)

案例解析:物業區域內的部分業主長期不交費,物業企業究竟是繼續服務還是中斷服務?如果繼續服務,長此以往將麵臨無米之炊的尷尬;如果中斷服務,那麼,對於按照物業管理合同按時交費的那些業主而言,他們的合法權益必然受到侵害。如何有效地解決這一矛盾?筆者認為: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規定,物業管理收費是一種服務性收費,物業企業有責任和義務依照物業管理委托合同或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和有關規定收取管理費用,並依據合同的規定,提供包括日常管理、安全防範、環境綠化、保潔衛生等方麵的服務,而絕不能因少部分業主不交物業管理費而停止對小區的服務,這種做法是極端錯誤的。其次,在物業管理實踐中,物業業主因種種原因拒交物業管理費已成為一種較為普遍的現象,由此引發嚴重的糾紛或衝突的案例,也屢見不鮮,撇開物業業主的因素不談,物業企業應以“寬以待人、嚴於律己”的求實態度,多從自身查找物業管理與服務上的原因,這是由物業管理行業的特性所決定的。實際上,物業業主拒交物業管理費與物業企業管理與服務不到位或是管理與服務行為欠妥有著直接的關聯,隻要物業企業樹立服務理念、擺正服務位置、端正服務態度、提高服務質量,就將會大大降低物業業主拒交物業管理費的幾率。再次,從物業管理實踐看,雖然對某些不交物業管理費的物業業主,物業企業確實沒有簡便、有效的方式或辦法,但仍然要在法律規範的範疇內,通過協商調解或是仲裁訴訟方式予以解決,切忌采用以極端對極端、以違規對違規、以對抗對對抗的方式來處理與物業業主之間的各類問題或矛盾,這種“竭澤而漁”的做法,對物業企業來說,不僅不利於與物業業主之間的各類問題或矛盾的妥善解決,反而會降低企業的信譽度,對企業可持續的生存與發展,造成極為不良的負麵影響,絕對是弊多利少,得不償失。最後,物業企業是以贏利為目的、實行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其經營活動必須遵循市場經濟的規律,必須遵循行業規則。在企業經營過程中,也有著自身的合法權益需要維護,當企業經濟效益無法實現或是經營活動難以繼續,可以自主確定是走是留。但中斷管理與服務,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必須依照物業管理委托合同或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具體條款,嚴格按規則和程序履行相關的手續,避免引發不必要的法律糾紛。如要按規範的時間期限提前公示通知或與業主委員會協商,設身處地給對方留有充足的準備或對應的時間和空間,盡可能做到有始有終、不留矛盾地全身而退。

【案例四】居住於某市一住宅小區的一位住戶,在一個月不到的時間內,家裏的電表線連續被人掐斷了5次,每次剛找人修好,便又會被人掐斷,以致他不得不到當地的派出所報案。這位住戶認定的目標是管理該小區的某物業企業,並稱有鄰居可以作證,有人親眼看到物業企業的電工來撬開電表箱鎖,然後掐斷電線。而物業企業負責人麵對記者卻矢口否認,但指出:“在小區90%以上住戶都繳費的情況下,這位住戶已經兩年多沒有交物業管理費和水電費了。”對此,這位住戶解釋自己不是不交水電費,而是因為物業企業要求物業管理費與水電費捆綁式交納,其中物業管理費到底該交多少錢雙方有爭議。

此事經記者反映給市區兩級物業管理部門後,經主管部門協調,管理該小區物業企業負責人找來電工替住戶接上了電線,並登門與其溝通兩個多小時。然而,雙方卻仍未能握手言和。這位住戶的理由是物業公司一直回避掐電線事件,並沒有就此問題說聲“對不起”,雙方關係因此再度緊張。(案例摘錄節選自現代物業網)

案例解析:在本案例中,如果掐斷電線的行為確屬物業企業所為,則屬物業企業的違規侵權行為,因為物業企業沒有任何斷電權限。對此,在案例二中已予以明確闡述,但住戶沒有交物業管理費和水電費已達兩年之久,在維護自身的權益的同時,不惜以侵犯物業企業或是全體業主權益的行為,來滿足自身權益不合理的最大化,也是違規侵權行為。尤其值得一提的是,物業費與水電費原是屬於不同的收費範疇,怎麼可以因物業管理費上的爭議,連水電費也拒交,心安理得地享受著“免費的午餐”呢?這點於情於理都是難以自圓其說的,這足以說明這位業主在思想認識上,存在著維權理念誤區,並導致維權行為上的偏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