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章 管理衝突(1)(3 / 3)

②禮儀服務。某些物業企業規定安防值班人員對進出轄區的汽車要行舉手禮,而對騎摩托車或自行車以及步行的,則沒有具體的規定,這種人為地把服務對象按其使用的交通工具作為等級而施以不同的禮節規格的做法,有違物業管理平等與尊重原則,此舉在物業管理實踐中,已引發過糾紛和衝突。實際上,在物業管理轄區內,所有的物業業主不論從事何種職業,受過何等教育以及其身份、地位如何,對物業企業而言,相互間都是一種服務與被服務的關係,這種關係的明確界定,要求物業企業必須做到一視同仁的平等和尊重,而不能厚此薄彼,更不能人為地在他們中間劃出“等級”和“貴賤”,以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和衝突。

③免費服務。有不少物業業主在喬遷物業區域內的新居後,仍固守於過去福利型住房的消費理念,希望在物業管理中,盡可能多地享受到免費的服務,常常由此提出一些非分的服務要求,稍不如意,便對物業企業橫加指責,並以此為由拒交管理服務費。實際上,世界上並沒有“免費的午餐”,物業企業是以贏利為主的經營實體,其經濟效益是通過物業管理服務費的收取來實現的,而物業業主在享受物業企業提供管理與服務的同時,負有支付物業管理服務費、維護物業完好的責任和義務,任何無道理的拒交管理服務費,不僅是對物業企業權益的侵害,也是對其他業主或使用人的權益的侵害,並從整體上影響到物業管理與服務的質量。

4.費用誤區

①物業費權屬。有不少物業企業認為,收取的物業管理服務費是企業的經營所得,可自由支配,而實際上,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設部《關於印發物業服務收費辦法的通知》(發改價格〔2003〕1864號)第十一條的規定,物業服務成本或者物業服務支出構成一般包括以下內容:①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②物業共用部位、公共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③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④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⑤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⑥辦公費用;⑦物業管理企業固定資產折舊;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⑨經業主同意的其他費用。從以上內容可以看出,物業企業收取的物業管理服務費中相當大的比例,還必須再投入到物業管理之中,實際屬於物業企業的贏利並不是太高。而在物業管理實踐中,有不少企業把收取的物業管理服務費視為己有,不願或舍不得進行再投入,這是這些地方物業管理與服務的水平與質量始終無法得到有效提高的重要原因之一。

②“低廉為最佳”。在物業區域內,不少業主存在著“收費越低越好,標準越高越好”的心態,而實際上,物業管理服務費不是越低越好。物業企業實施物業專業化管理,為物業業主提供服務,是需要一定的成本投入的,而且物業管理與其他商品不一樣,它要“量入為出”。如很多物業管理服務費低廉的物業區域,因費用入不敷出,而使物業管理工作不能盡如人意;相反,提高收費標準,再輔以必要的使用監督措施,擬創建優質的工作與居家環境,這也是現時流行的“花錢買服務”的道理。至於一些物業企業為了增大樓盤的麵積,盲目地低價競爭,即使接到了樓盤,更是“賺了吆喝,賠了買賣”,不僅無法提高物業管理與服務的質量,使得物業業主怨聲載道,而且給企業可持續的生存與發展帶來了負麵影響。

③“不承擔公攤”。有些物業區域的部分業主,對公共水電的公攤感到不合理(如居住一樓的住戶,未使用電梯,卻要承擔電梯的電費等),甚至認為公共水電的費用應由物業企業承擔,並由此拒交物業管理服務費,常常為此引起矛盾和糾紛。實際上,這主要是未樹立與物業管理相適應的消費理念而引發的。物業管理的實質就是市場化管理,發生在物業區域內的一切費用,都需要全體業主共同募集或共同承擔,不會有誰義務為這些費用“買單”,也不會有“天上掉餡餅”的好事出現,若對此沒有清醒的認識,並樹立與此相適應的消費理念,那麼,由此產生的矛盾和糾紛,將會此起彼伏、連綿不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