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老的美德何以成為現代的罪惡?有兩點我們必須考慮,它有助於我們對於問題的理解:一是我們必須永遠記住,在經濟學中一加一不一定等於二。也就是說,對單獨個人有益的事情不一定因而就對全體有益;在有些情況下,社會成員個人的精明可以是整個社會的愚笨。二是解決節儉悖論的這一現實存在於經濟是否處於蕭條的水平這一問題之中。在一個古老的社會中,我們總是處在充分就業狀態;因此,我們把國民產品用於當前消費越多,可用於資本形成的產品就越少。如果產出可以假定總是處在其潛在水平,那麼傳統的節儉理論就是絕對正確的,即從個人和從社會角度來說都是正確的。也就是說,節儉悖論的存在,是有它的社會經濟發展的特定條件的,並不是說任何時候都如此。
稅賦歸宿,誰來最終承擔
經濟學上“稅賦歸宿”的概念是指一項稅收最終的經濟負擔者。在這裏要指明,它是相應於法定納稅人而製定的,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最終的稅收負擔者和法定納稅人有時候並不一致。
紐約的史密斯在沃爾瑪超市購物,他挑了一件質地不錯的夾克,標價100美元。在付賬時,收銀員向他要了108美元。在給他的小票上標明,這108美元中,包括8%的銷售稅。同樣的情形史密斯在其他州也經曆過,不過,當時征收的是6%的零售銷售稅。在美國和歐洲的一些國家,顧客是要按“標價乘以稅率”的模式支付相應的銷售稅的。史密斯可以依據小票,及時、準確地了解自己在這次購物中繳納了多少稅款。後來,史密斯來到北京旅遊,並在一家大型超市裏采購。可是,當他看到自己的小票時,卻發現上麵除了他所購買的貨物的價格和數量外,平日習慣看到的稅率沒有了,於是他產生了一個疑問:在中國購物,消費者不用支付銷售稅嗎?
美國和中國的稅製不同,在我國相應的稅種是增值稅以及消費稅。不過,有一點史密斯看到了,在我國的銷售中,商品的標價是多少,顧客就付多少錢,僅此而已。倘若不作經濟學分析,我們就可能產生這樣的錯覺:銷售稅征在誰的頭上,誰就承擔了這份稅負。因此,許多人就此認為,在中國,對銷售的征稅是針對商家的,商家是這份稅賦的負擔者。那麼,真的是這樣嗎?
經濟學上有一個“稅賦歸宿”的概念,指一項稅收的最終買單人。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還有一個法定納稅人的概念,很多人就不明白了,法定納稅人不就是最終的稅收負擔者嗎?比如工薪階層,我們所交的個人所得稅,這樣來看我們不就是法定納稅人嗎?是的,這時候,作為員工的你,是法定納稅人,但是如果企業作為法定納稅人的時候,企業就未必是最終稅負的承擔者。比如一個企業再計算成本的時候往往把稅收計算進去,提高產品的終端售價。把稅收轉嫁給消費者,這叫做稅負轉嫁。稅負轉嫁有多種方式,分為前轉、後轉和混合轉。前轉是指提高商品價格的方式來轉嫁消費者。比如一個玩具廠家,因為提高稅率,稅負加重,所以就會重新調整它的價格策略,原來給經銷商的終端零售價是100元,現在可能要上調到120元。後轉是指以壓低采購成本的方式將稅負轉嫁給原料提供者。比如圖書需要用紙,因為需要交稅,所以跟紙廠說,需要再便宜些,要把稅錢省下來,這就是後轉。混合轉既包括前轉也包括後轉。比如,水杯廠在麵對稅負時,一部分用提高價格的方式轉嫁給經銷商,另一部分用壓低進價的方式,轉嫁給原料廠家。
但稅負轉嫁中與消費者最相關的就是前轉,因為平時我們所消費的大部分商品都是被廠家轉嫁稅負之後的商品,但也不是所有的商品都會轉嫁給消費者,因為稅負轉嫁還要受需求彈性的製約,一般來說,需求彈性大的商品,不易被轉嫁,需求彈性小的商品,容易被轉嫁。比如煙卷,這是生活必需品,需求彈性比較小,有人建議通過征稅來抑製煙民的增長。但是這樣的辦法未必可行,因為需求彈性小,所以商家會把稅收轉嫁到消費者頭上,你給煙廠征稅,煙廠就提高煙價,提高煙價後並不影響煙卷的銷售,所以征稅的作用隻能是讓消費者多交錢。
我們生活中的很多商品都已經是稅後的價格。有人算了這樣一筆賬:在我國,假如一袋1千克的鹽為2元。其中就包含大約0.29元的增值稅;而每瓶3元的啤酒包含大約0.44元的增值稅、0.12元的消費稅;如果你花100元買一件衣服,其中包括14.53元的增值稅;如果你花100元買一瓶化妝品,其中除了14.53元的增值稅外,還包含25.64元的消費稅;如果你吸煙,每包8元,其中大約4.07元是消費稅、增值稅。總之,隻要你消費,就需要納稅。我國最主要的稅種是增值稅,是我國第一大稅種。
增值稅通俗點講就是對商品增值部分征收的稅,也就是商品從生產到最終消費出去增值多少,針對利潤收稅,如果沒有利潤不收取增值稅。增值稅屬於我國第一大稅種,增值稅的稅率一般是17%。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可能很多人不明白這個公式,我們以一個案例來說明稅負是怎樣征收並轉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