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平台提供了一個最佳的介入時機。擔保機構會在信息平台中對企業的財務信息進行披露。當企業發生財務危機,麵臨破產的危險時,此時投資者對企業的信息進行分析選擇一個最佳的介入時機,再投入資金到被投資企業中以幫助企業度過財務危機。這時企業家索要的成本較低,投資者投入一定的資金能夠獲得較大的權益。由於投資者是在企業最需要資金的時候進入企業的,所以投資者得以以最小的成本介入被投資企業。
(四)提供增值服務
業界投資者獲得信息平台之後的一個附加的好處就是可以為信息平台上的各方提供增值服務。一般模式下,當投資者欲對中小企業進行投資時,通過複雜的人際關係和傳統信息載體尋找企業,這種狀況不利於投資者作出理性的投資決策。而在信息平台中業界投資者可以以自身的專業化優勢對將要進行投資的公司或個人提供谘詢服務,大大提高投資者與創業者的溝通效率,從而提高投資者的投資業績。此外業界投資者還可以為承諾的中小企業提供企業診斷、改善其資產結構和優化財務結構等服務。
業界投資者通過提供增值服務可以在無投資風險的條件下獲得利潤。
14.2風險投資者的獲益
14.2.1獲得進入企業的渠道
在“橋隧”模式下,風險投資者作為第四方,擁有一個在企業出現財務危機時可以優先介入的機會。在正常情況下,優秀的中小企業由於有一個較高成長潛力,備受風險投資者關注。然而正是由於中小企業的高成長性,大量的企業家不願意通過稀釋股權的辦法來進行融資,才通過擔保機構進行債務融資。因此對風險投資者而言,就缺乏進入目標企業的渠道。
在“橋隧”模式下,投資者作為第四方,之前就承諾在企業出現財務危機時介入。如果企業確實出現了財務危機,企業還是樂意得到風險投資者的投資,因為這時風險投資者能幫助企業度過財務危機,這樣可以使企業得以繼續生存,避免了企業因破產導致的企業價值損失。這樣通過對風險企業的投資,風險投資者就獲得了進入目標企業的渠道。
14.2.2擴大可投資目標
對風險投資公司及其經理人而言,投資項目的產生不是什麼問題。但挑選高質量的投資項目對保證投資成功非常重要,因此確保一定的項目信息來源也是風險投資公司及其經理人不可忽視的工作之一。在“橋隧”
模式下,風險投資者作為第四方,隻用承諾在企業出現財務危機時介入,也就是屆時如果風險投資者經過評估測定後,仍然覺得被投資企業仍有較大的發展潛力,能在將來可以帶來較大利潤,就可以優先進入企業;反之,如果覺得企業沒有發展的前途、產品缺乏市場前景或者企業家缺乏領導能力,風險投資者就可以拒絕不進入企業。因此在這種模式下,風險投資者隻用付出一個承諾就可以獲得優先進入企業的機會。所以有實力的風險投資者,可以同時對幾家企業承諾,從中選擇最有潛力的企業進行投資,投資目標的擴大使投資者可以作出最有可能成功的投資。
14.2.3分散投資風險
由於中小企業特別是高新技術中小企業的技術開發和技術創新活動需要大量的資金支持,而且,隨著企業的發展,風險投資者需要連續不斷地注入資金以支持風險企業地成長,直至風險投資機構股權轉讓退出投資。
因此風險投資必然需要大量資金投入,而且必須承擔巨大的投資風險。
而在“橋隧”模式下,投資者可以通過擔保機構聯合其他的風險投資者發起和設立各類風險投資基金,對需要大量資金的中小企業進行聯合投資,進行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從而降低自身投資的風險。
14.2.4與擔保機構發展業務
在“橋隧”模式下,風險投資者由擔保機構選作第四方,因而兩者在業務上必然有所聯係,尤其是在企業出現財務危機之後,風險投資者進入企業必然會對企業加以監督,所以兩者之間產生業務上的往來。與擔保機構發展業務的優點:其一是可以獲得大量的企業的內部信息,這一點在前麵有所敘述。其二是風險投資者在進行投資活動時,需要大量的資金,在缺乏資金時,擔保機構可以為風險投資者提供擔保從銀行處獲取資金。其三是通過擔保機構進行投資活動,風險投資公司可以參股擔保公司,通過擔保業務把銀行的資金更多的引入高新技術企業。
14.2.5加強與銀行的聯係
當企業發生財務危機而麵臨破產的危險時,如果風險投資者沒有承諾進入企業,銀行就必須承擔一部分貸款損失的風險。而在“橋隧”模式下,風險投資者的介入相當於將銀行的壞賬外包給投資者,從而加強了風險投資者與銀行之間的業務聯係,達到風險投資者與銀行之間的互補關係。而加強與銀行之間的聯係對風險投資者而言具有重要的意義。風險投資者在進行風險投資過程中需要大量的資金。然而目前從事風險投資的個人和機構很少,風險投資的資金供給來源有限。為此,《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風險投資企業可以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通過債權融資方式增強投資能力”。因此銀行是風險投資企業的一個重要資金來源。此外銀行還可以為風險投資者分擔監督管理壓力。由於風險投資者在監督風險企業方麵的精力有限,不可能時時、事事對風險企業進行監督。而銀行人員眾多、機構龐大,完全可以利用銀行的資源,通過監督風險企業在銀行的賬戶資金的流動狀況,提供中間業務服務,分擔風險投資機構的監督壓力,並與風險投資機構合作,達到信息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