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資金的來源

資金的安全性、流動性、贏利性是銀行貸款的基本要求,而中小企業存在過高的經營風險,使得銀行加強對企業的貸款支持存在客觀的困難,中小企業融資困難的問題在我國遲遲未得到很好的解決。擔保行業的興起是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題的一個重要環節,但由於擔保在我國屬於新興行業,規章製度的不完備,擔保條例與模式的不成熟等,擔保行業需要伴隨著擔保公司規模壯大而不斷走向完善。“橋隧”模式是一個很好的創新,它通過一個創新的擔保介入,為信貸市場與資本市場架起了一座連通的橋梁,並且解決了一係列中小企業在現實的貸款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從而使中小企業獲得貸款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13.1.1克服抵押品不足的障礙

在我國,為了貸款安全,銀行開始在新增貸款中減少信用貸款的比例,而增加抵押和擔保貸款的比重。在傳統的擔保模式下,即使有擔保公司願意為中小企業擔保,擔保公司也會要求貸款的中小企業提供反擔保品(本文統稱抵押品),以降低自身的擔保風險。從理論上說,有多種資產可作為貸款的抵押品,它們可以包括土地、建築物、住宅、可變現的儲蓄、機器設備、存貨、應收賬款、銷售合同等。而實際上我國的銀行和擔保公司對抵押品的要求條件過於苛刻,成為阻礙中小企業獲得銀行貸款的障礙。在美國的實踐中,應收賬款或存貨要占銀行接受的抵押資產的2/3左右,中小企業也可以用應收賬款或存貨來取得銀行的貸款承諾。美國銀行的這種抵押品條件既減少了銀行的風險,也為中小企業提供了貸款的便利。相比較而言,在我國,除了土地、房地產外,銀行和擔保公司很少接受其他形式的抵押品。銀行和擔保公司接受抵押品的偏好主要依賴於抵押品能否順利出售以及抵押品的價值是否穩定。我國銀行和擔保公司偏好以房地產為抵押品,雖然近年來也開始允許以存貨、應收賬款等作為抵押品,但不具有普遍性。一方麵是因為我國的資產交易市場不夠發達,多數抵押品都缺乏流動性,另一方麵是因為銀行與擔保公司缺乏對其他資產如機器設備、存貨、應收賬款的鑒別和定價能力。總的來講,由於銀行和擔保公司一般隻接受土地和房產作為抵押品,而中小企業往往隻擁有少量的土地或房產,因此,我國中小企業要通過抵押來獲得銀行貸款和擔保公司的擔保是相當困難的。

前文提及,事實上,中小企業的貸款之所以需要專門的擔保機構,就在於它們自身信用低,既沒有合格的擔保品,也很難找到非金融中介的擔保人。擔保機構對於傳統的信貸擔保來說,過多的反擔保要求不僅使得擔保機構不能幫助解決中小企業的貸款難問題,而且還使得中小企業向擔保機構提出的擔保申請變得多餘,也徹底違背了設立中小企業擔保體係的宗旨。對於中小企業來說,抵押品的苛刻要求加重了擔保申請的負擔,許多中小企業的反擔保品都達不到擔保企業的要求,導致出現向擔保公司申請信用擔保的比例很低。

在“橋隧”模式的擔保情況下,由於有擔保公司與業界投資者的共同擔保,銀行對抵押品的要求大大降低甚至消失,這是因為銀行相信在中小企業還款能力出現危機的時候,銀行的信貸資金仍然能得到很大的保障。傳統的擔保模式中,銀行把絕大部分的風險轉嫁給擔保公司,卻對擔保公司的擔保能力有所保留,懼怕擔保公司因為自身資金的不足而力不從心。而業界投資者的加盟讓銀行有理由相信貸出去的資金成為壞賬呆賬的可能性很小,於是對抵押品的要求便放鬆甚至放棄。同樣,對於擔保公司來說,以往一般要求貸款中小企業提供價值相當的反擔保品,在需要擔保公司出現代償而中小企業在其後相當長的時間無力償還擔保貸款的情況下,擔保公司可以通過變賣、拍賣等方法處置反擔保物以補償其付出的資金。而業界投資者的介入,通常承諾在中小企業還不了款的情況下部分或全部為中小企業進行償還,以其獲得中小企業的股權或直接控製中小企業。這樣,擔保公司的壓力減輕了許多,風險也大大降低,對反擔保品的要求無疑也不會再像傳統擔保模式那麼嚴厲。

對於中小企業來說,“橋隧”模式的引入,使其克服了提供抵押品包括反擔保品的壓力,減輕了在資金融通方麵的操作障礙,同時也貫徹了設立中小企業擔保體係的宗旨。

13.1.2增加獲得貸款的概率

上文提到,銀行為了降低貸放資金的風險,往往采用抵押、擔保等形式發放貸款。我國中小企業擔保體係建設還處於起步階段,中小企業的經營、財務特點決定了其抵抗市場風險的能力較弱,經營風險大,且守信意識差,很難找到合適的擔保人。即使有擔保機構願意為其擔保,目前我國的擔保公司大多隻有幾百萬元的資本金,放大10倍也隻能擔保數千萬元的貸款。擔保公司資本金小,自身經營的風險也大,銀行貸款的時候,還是不放心,銀行在傳統的擔保模式下仍然不願意貸款給中小企業。

“橋隧”模式增加了銀行與擔保公司合作的意願,使中小企業獲得貸款的可能性大大增強。首先,業界投資者必定是在對中小企業花費大量的精力調查研究前提下,認為中小企業所處的行業是朝陽行業,具有很大的發展潛力,假如獲得中小企業的股權將會具有很大的盈利空間才願意為中小企業擔保。同時業界投資者特別是風險投資公司在這方麵擁有極大的優勢與資源,相比擔保公司而言,同樣的擔保具有更大的說服力。銀行同樣需要對中小企業進行詳細的了解,但由於信息不對稱的存在及銀行的資源有限,對中小企業的調查必然相對粗糙。所以說,業界投資者盡職盡責的調查將提高銀行與擔保公司合作的意願。其次,一直以來銀行對擔保公司的資金能力也有一定的疑慮,這是導致中小企業成功貸款率很低的又一原因。業界投資者的加入對鞏固擔保公司資金能力有很大的幫助,可以說是對擔保公司資金能力不足的補償來源。有了擔保公司與業界投資者的共同擔保、共同分擔風險,勢必增加銀行對中小企業的信任度,增加中小企業成功獲取銀行信貸資金的可能性。

13.1.3拓寬融資渠道

中小企業的融資渠道分為內源融資和外源融資,在內源融資不足的情況下,中小企業走向外源融資之路。銀行的信貸資金是外源融資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對中小企業而言,發行企業債券是不現實的直接融資渠道。

因為受經營規模的限製,通過股票、債券市場融資的中小企業的數量與全國中小企業總數相比幾乎可以忽略不計。我國產業基金、風險投資基金等其他融資渠道處於起步發展階段,因此中小企業基本上是依靠金融機構,主要是銀行的間接融資。中國人民銀行2003年調查表明,中小企業融資的98.7%源於銀行貸款,風險高度集中於銀行,直接融資僅占1.3%;四大國有商業銀行控製一半以上的存貸款市場份額,但其給中小企業貸款的比率相當低。雖然股份製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和農村信用社及其他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貸款的份額不斷上升,但由於這三類金融機構在我國金融體係中的整體實力較弱,其貸款總市場份額比重過小。而受中小企業本身存在的資信等級低、缺乏抵押資產、融資成本高等因素影響,中小企業往往難以得到銀行資金的支持,融資環境比較惡劣。

在“橋隧”模式中,假如企業的還貸能力出現危機,那麼在擔保實現的過程中,中小企業就相當於得到了業界投資者的投資,或許以股權的形式,或許以其他形式。如果該業界投資者是風險投資機構,則更能夠給予中小企業強而有力的資金支持。一般來說,個人沒有能力提供企業發展所需的全部資金;而以債權債務形式存在的間接融資體製由於過於強調資金的安全性,也不可能對中小企業提供帶有風險性的強有力的資金支持;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國家更不可能為中小企業提供全部資金。而風險投資作為一種權益資本則可以為中小企業、特別是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提供帶有風險性的強有力的資金支持。對於中小企業來說,在財務狀況出現危機致使還貸能力受損的情況下,“橋隧”模式能夠拓寬其融資的渠道,改善了中小企業的融資環境,從而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