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保證貸款質量

貸款質量的優劣對於銀行來說至關重要:質量高的貸款能按時收回本息,不僅能為銀行賺取利息,還能繼續參與信貸資金周轉;質量低的或者是不能按期歸還的貸款,則長期占用銀行的信貸資金,影響銀行資金的周轉率和流動性。因此,銀行對貸款質量嚴格把關,以求提高貸款質量,降低壞賬呆賬水平。由於中小企業自身存在信用意識淡薄、信息披露意識差、財務信息虛假、財務管理水平低等特征,以及信貸市場上信息不對稱的存在,導致銀行對中小企業融資呈現較為嚴重的“惜貸”行為,具體表現為在我國的銀行體係內部形成的逐年遞增的巨額存貸差。在擔保業發展起來後,雖然中小企業貸款有擔保公司的擔保,但由於擔保公司與中小企業之間也存在信息不對稱問題,加之絕大部分的擔保公司本身資本金規模不大、擔保能力不足,銀行的貸款質量得不到真正的保證,使銀行對中小企業不得不“嫌貧愛富”,導致惜貸現象日益嚴重,而中小企業對銀行的貸款也隻能“望而卻步”。

在橋隧這一新的擔保模式下,業界投資者的介入使信息不對稱問題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緩解,並且在貸款風險問題上具備了更加合理的風險分擔模式,從而使貸款質量得到了保證。

12.1.1信息優勢

在傳統的擔保模式中,雖然擔保機構在篩選擔保對象時,充分考慮到了中小企業的良好狀況,但隨著各種因素的變化,中小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管理、還款能力等各種因素會發生變化。在實施事後監督方麵,絕大多數擔保機構並沒有具備了解貸款企業業務狀況的靈敏信息通道,對貸款企業的財務狀況、還款能力等資訊信息的掌握不及時也不全麵。另外,在擔保行業中,為數不少的職員從未接觸過擔保業務,真正懂得金融、擔保業務的人才因為對信用擔保風險的擔憂反而不敢輕易進入擔保行業,導致目前擔保行業人才匱乏,業內人士缺乏專業知識和經驗,大部分人員對信用擔保風險性、業務性認識不足,對中小企業的關注能力也亟待提高。由此看來,中小企業融資的信息不對稱問題在有信用擔保的情況下並沒有比直接銀行信貸時的信息不對稱問題減輕多少,銀行貸款的質量仍然是一個令人憂心忡忡的問題。

在引入具有第四方介入的橋隧擔保模式後,我們可以看到,信息不對稱問題將會隨之得到很大程度的改善。下麵以第四方為風險投資機構為例進行分析。

(一)業界投資機構對中小企業的信息優勢

一般來說,在貸款擔保介入前,像普通的擔保機構一樣,業界投資者會對需要貸款的中小企業作一番詳細的調查,特別是風險投資機構,風險投資家會對中小企業進行評估和審核以判斷投資機會,包括市場規模、發展潛力、技術、潛在客戶和管理團隊所具有的市場競爭力等因素,極大地降低了銀行和擔保機構對中小企業信息不對稱的程度。

首先,在傳統的擔保模式中,即使有擔保機構的擔保,銀行也難以從眾多的企業中分辨出優劣,同時銀行是風險規避型企業,為了保證資金安全,隻會把資金貸給信譽好、有實力的大企業,對於風險較大的中小企業,銀行基本不放貸。而在新的擔保模式中,願意介入擔保的風險投資機構必定是事前對中小企業的行業狀況及企業內部狀況做過詳細調查和分析的,風險投資機構願意與擔保機構共同擔保,證明該中小企業是具有較高成長性和回報率的,間接證明了中小企業價值的存在,從而幫助銀行分辨企業的優劣以決定是否放貸。

其次,相對於銀行和擔保機構而言,風險投資機構擁有較多的關於企業融資項目的信息,並且在搜集和加工多樣化的信息方麵做得更好。除了上麵闡述的在銀行作出貸款決定之前有利於銀行分辨企業的優劣,在貸款之後的整個擔保過程中,由於風險投資機構風險識別的能力比銀行和擔保機構強,風險投資機構能夠及時把握中小企業所在行業和企業內部的動態,時刻關注各種影響還貸能力因素的變化,信息獲得渠道比銀行和擔保機構更多而且更加全麵。

再者,由於銀行和擔保機構在監督中小企業方麵的精力、能力有限,不可能隨時隨地對中小企業的財務狀況及經營效益監督審查,對中小企業的監督會有一定程度的疏忽。而風險投資機構在具備自身優勢的條件下可以充分利用銀行的資源,相對集中精力觀察中小企業,從而分擔銀行和擔保機構的監督壓力,並與銀行和擔保機構合作,達到信息共享。

(二)業界投資機構從業人員的專業優勢

風險投資機構的從業人員必須是具有較強的工程技術基礎知識,同時又懂企業管理理論、具有金融投資實踐經驗和高技術管理實踐經驗的“通才”,這對於擔保業中人才的不專業現象是一個互補。風險投資機構的從業人員必定對其願意擔保的中小企業所在行業比較熟悉,並且對這一領域的發展有敏銳的洞察力,能對中小企業的未來發展潛力作出科學的客觀評價。

12.1.2風險承擔優勢

目前,絕大多數的擔保機構資本金規模小,且缺乏資金補償機製。盡管注冊資本超過5000萬的擔保公司不斷設立,但大量湧現的擔保公司則是注冊資本在幾十萬元、上百萬元、一千萬元左右,特別是欠發達地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資本金規模更為偏小。信用擔保業是一個高風險行業,資金量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機構的信用能力。根據有關規定,擔保機構對單個貸款企業提供的擔保金額最高不能超過擔保機構實收資本的10%,銀行對擔保機構擔保餘額的認可最高控製在擔保公司自有資本金的10倍之內。由於擔保機構資本規模偏小,不能滿足規模額度較大的中小企業的貸款擔保要求,也不能得到銀行的信任,銀行與擔保機構合作意願的程度低下。

根據“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原則,銀行和擔保機構都應承擔與其利益相當的風險,但是從當前我國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業務開展情況來看,擔保機構對承擔的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業務幾乎要承擔100%的風險。擔保機構和銀行之間的風險承擔不對稱,缺乏有效的風險共擔機製。

業界投資者的加入解決了現今擔保機構資本金規模不足的問題,同時產生了一個風險承擔比例合理的擔保形式。

第一,我們可以了解到,業界投資者,特別是風險投資機構,其資本金規模是比較雄厚的。風險投資家通常擁有對高成長性的中小企業有敏銳的洞察力,一旦發現有潛力的中小企業,風險投資機構憑借其雄厚的資金實力進入中小企業的經營管理。所以,在“橋隧”模式下,當中小企業的貸款償還能力產生危機的時候,業界投資者有能力按照之前簽訂的協議運用自有資金向銀行償還貸款,相當於擔保企業的資金補償,從而降低銀行的壞賬呆賬率,是銀行貸款質量提升的一個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