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介入標準的協定

10.3.1介入時機的協定

在“橋隧”模式下,如果企業出現財務危機,而無法正常償還貸款時,投資者作為第四方會介入,其具體形式是它將資金投入風險企業幫助企業渡過難關。當企業陷入財務危機時,投資者介入的時機就具有重要的意義,投資者介入時機選擇正確,可以降低投資成本提高收益,此外對企業來說也可以使企業的價值得以保留。具體而言,投資者有三種投資時機的選擇:在企業出現財務危機之前、財務危機時和財務危機之後。在企業陷入財務危機之前,企業可能還有多種的方法可以解決即將到來的危機,如進行債務融資、抵押擔保等等,而根據融資優序理論企業最後才會使用稀釋股權的方法來獲得資金。此時如果投資者希望介入的話,企業由於有較高的未來獲利期望,可能會有較高的要價,因此投資者需要付出較高的成本才能獲得一定的權益。對於投資者來說,這時介入獲得利潤的較少,甚至可能成本會超出收益。而在企業陷入財務危機之後,在企業的價值層麵上來說,資產組合價值喪失,無形資產流失。中小企業特別是高新技術企業由於自身的特點,其有形資產較少,無形資產的大量流失導致企業價值大幅縮水。在企業的經營層麵上來說,中小企業麵臨破產的危險,從而無法正常的運營,員工會對企業失去信心和歸屬感,對企業將來的發展會起到不可低估的負麵影響。此時投資者介入雖然成本較低,然而收益也較小。

這不符合投資者的初衷,投資者之所以投資於中小企業主要是看中企業的高成長性及其將來為投資者帶來高額利潤的能力。所以對投資者而言,最好的投資時機是企業出現財務危機的苗頭時介入。此時企業的決策者為了保存企業的價值,避免企業破產可行的辦法就是稀釋股權接受投資,因此,企業向投資者的要價也較低。從而投資者付出一定的成本可以獲得較多的股權。而且如果介入及時幫助企業安全度過財務危機,維護了企業的價值免受損失,投資者將來從企業獲得的收益也較大。

對擔保機構而言,業界投資者介入時機的選擇並不是無關緊要的。如果業界投資者介入及時,能避免企業破產的結局,也就避免了擔保機構必須為企業償還借款的局麵。此外對銀行而言,銀行也不希望企業因為財務問題而破產導致自己貸款的損失。所以在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選擇第四方的時候,具體投資時機的協定涉及到四方的利益,應該由四方進行協商。

可行的方法是建立企業的警戒機製,量化中小企業財務狀況進行分析,從而選擇業界投資者的投資時機。

10.3.2介入方式的協定

投資者介入時還要協商的是投資者以何種方式介入被投資的企業,具體而言涉及到投資交易工具的設計,也就是投資資本在進入企業時換取的是被投資企業的債權或股權,還是混合證券。選擇具體哪種交易工具最關鍵的問題是:投資的變現、對投資的保護和對企業的控製。可供投資者選擇的投資工具主要有:

(一)純債券安排

即資本以債權投資的形式進入被投資企業,並享有與債權有關的權益。對業界投資者而言,債務安排的主要優點是可以取得固定的利息收入、在被投資企業發生清算時有優先求償權。如果在投資過程中可能存在較高的代理成本,這種投資方式可以維護投資者對企業資產的正當權益。

不利之處在於投資者不能分享企業未來的增長而帶來的利潤高額增長。

對被投資企業而言,純債務安排將使其呈現高負債的資本結構,從而阻礙了被投資企業的後續融資能力,尤其是債務融資能力。在“橋隧”模式下,業界投資的特性就是從中小企業的高成長性中獲得將來帶來高額利潤的機會。因此,純債務安排既不符合業界投資者的要求,也違背了被投資企業的意願。

(二)純普通股安排

即投資者股權形式進入被投資企業,並享有普通股股東的權益。對於業界投資者來說,純普通股安排的優點是作為普通股東,投資者擁有經營參與權,可以直接參與企業日常經營活動,從而加強協作。這對企業戰略投資者尤其具有吸引力。此外,普通股股東還擁有盈餘分配權,從而能夠分享企業的高成長性帶來企業價值的增值,從而獲得高額的利潤回報。缺點是作為企業的普通股東隻有剩餘求償權,在對中小企業投資時由於投資風險大,很可能會導致無法收回成本。此外利用股權投資會發生代理成本問題,企業管理者與投資者的利益不一致,使企業的發展偏離符合投資者利益的軌道。

在“橋隧”模式下,純債務安排和普通股安排存在著各自的缺點,純債務安排不能體現風險投資者高收益的要求,而純股票安排則存在著投資風險相對較大的缺點,因此通常更加常見的幾種交易工具是優先股、可轉換債券和附購股權債券。它們綜合了債券和股票的優點,並具有期權的特性,所以更受業界投資者和企業家的歡迎。

優先股兼有股權證券和債權證券的優點。對投資者而言,比起普通股,優先股的優點是投資者可以在普通股得到紅利之前獲得股息,而優先股的資產求償權後於債券先於普通股,因此優先股的風險低於普通股安排時的投資風險,而且可以避免以普通股形式投資常存在的代理成本造成的負擔。而與債券相比,優先股的優點是投資者的股權收益有巨大的上漲潛力,因此優先股安排克服了純債券安排的不能滿足風險投資者高收益要求的缺陷。對被投資企業而言,優先股的融資形式在為企業帶來資金的同時不改變企業的財務結構,從而不影響企業的後續融資能力。

常見的優先股又有可轉換優先股、參加分配優先股和不參加分配優先股、累積優先股和非累積優先股等。通常交易采用的是可轉換優先股。對業界投資者而言,可轉換優先股一方麵其投資回報較穩定,能維護投資者對企業的正當權益,另一方麵當企業獲得成功,高速發展時,投資者又可以通過將優先股轉換為普通股分享企業高成長帶來的高額利潤收益。對被投資企業而言,可轉換優先股的優點有它在引進資本的同時,並不會影響後續的融資,同時能確保企業的控製權不至於一開始就喪失。

可轉換債券是公司發行的其持有人可以按約定條款(轉換期限、轉換價值等)決定是否將其轉為發行公司的股份的債券。可轉換債券是債務和權益的混合體。當股票的價格較低,使債券的直接價值(等於債券收益現金流的現值)高於轉換價值(等於股票價格乘以轉換率)時,可轉換債券被看作是一個債權等價物;而當股票價格達到使轉換價值大於債券直接價值時,可轉換債券就被看成是一個權益等價物。對投資者而言,以可轉換債券形式進入目標企業,一方麵由於其債券的性質,可以使其取得穩定收益;另一方麵投資者可以通過將債券轉換為股票的方式獲得當企業高速成長時帶來的高利潤的機會。對被投資企業而言,可轉換債券的價格高於普通債券,從而可以降低籌資成本,而且具有債券的性質,可保護控股權不會過早被稀釋。

附購股權債券是指資本以債權資本形式進入被投資企業的同時,被投資企業同時給予投資者一項長期選擇權(購股權證),即允許投資者在未來按一定價格買進既定數量的股票。購股權證一般需要約定認購股份的數量,確定認股價格和認股期限。對業界投資者來說,附購股權債券首先由於其債券的特性使得業界投資者可以獲得穩定的收益,而購股權又使得業界投資者擁有分享被投資企業未來增長帶來收益的權益。附購股權債券之所以同樣吸引被投資企業是由於兩個原因:一是因為認股權的潛在價值使投資者願意接受一個較低的利率水平和寬鬆的貸款限製;二是附購股權債券與可轉換債券或可轉換優先股最大的不同在於即使未來其購股權被執行,仍能給被投資企業帶來額外的資本。

具體選擇何種交易工具和附加什麼條款,由於涉及投資者與中小企業的利益,應該在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選擇投資方的時候,由企業與業界投資者協商決定。無論是采用哪種交易工具,雙方都必須在享受權利的同時承擔一定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