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之,處於“橋隧”模式中的擔保公司,其目標企業是:具有較高效益,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業界投資者要求的中小企業。
9.4“橋隧”模式下擔保條件的協商
9.4.1擔保條件協商的原則
本節所論述的擔保條件,是指擔保公司和受保企業之間就擔保事務所協商的條件,具體是指簽訂《委托擔保合同》和《反擔保合同》所協商的條件。雖然《擔保合同》也對兩者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做出了部分規定,但由於該合同涉及協作銀行,所以把這部分的內容放在第十一章論述。擔保公司在與受保企業協商的過程中,要遵循以下原則:
(一)合法的原則
該原則是指擔保條件的協商要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比如,擔保條件的協商要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這一點在簽訂《反擔保合同》時尤其需要注意。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下列財產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權;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和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占有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須同時抵押的除外;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此外,在進行信用保證反擔保時,要選擇滿足法律規定條件的反擔保單位。
(二)自願、平等、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這是民事行為合同成立所需要的基本原則。自願的原則要求擔保公司和受保企業在簽訂合同時都要出於自己本身的願望,不能在存在非經濟強製的環境下簽訂。平等和公平原則意味著雙方是對等的經濟主體,在協商具體條件時,其中一方不能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為自己謀求不對等的利益。擔保經濟行為本質上是一個合作博弈,多方共贏的過程。如果條件的協商過於偏袒其中一方,另一方的利益必然受損,這樣既不利於合同的完成,也不利於長久合作關係的建立。誠實信用原則要求一旦擔保條件協商完成後,各方都要守信盡力承擔自己的責任。
(三)商業性原則
雖然擔保行為或多或少具有一定的政策性色彩,但擔保條件的協商應該按照商業性的原則。無論是政策性的擔保公司,還是商業性的擔保公司,獲得一定的利潤既是擔保公司作為企業法人或者是事業法人的內在要求,也是其生存並發展的前提條件。隻有按照商業性的原則進行運作,擔保公司才可能獲得合理的經濟利潤。
(四)合理利潤的原則
這是指擔保公司在展開擔保業務的過程中,不能謀求暴利,隻能以獲得合理利潤為目的。擔保公司在協商擔保條件的時候,要考慮到社會責任和扶持中小企業的要求,不能設定過於苛刻的條件。《關於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係試點的指導意見》一文明確指出:擔保收費標準一般控製在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50%以內,對於商業性擔保機構和企業互助擔保機構的擔保收費標準,可以適當放寬浮動,但也不能隨意確定。
9.4.2擔保條件的具體內容
前麵提到,擔保條件的協商主要是指《委托擔保合同》和《反擔保合同》
的協商。因此,擔保條件的具體內容也主要包括這兩方麵,本書以一個《委托擔保合同》樣本為例說明它的具體內容,然後著重說明反擔保協商的相關情況。
需要指出的是,處於“橋隧”模式中的擔保公司,與企業擔保條件的協商應該包括反映業界投資者要求的條款,這部分內容將放在下一章詳細論述。合同的樣本表明:雙方需要簽訂一個反擔保合同,以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做出規定。陳文輝(2002)認為反擔保是指依照當事人的約定,如果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債務時,擔保公司可以不經過訴訟或仲裁程序,直接從債務人事先提供的某種措施獲得履行或者經濟上的補償。反擔保合同的條款主要規定反擔保措施,這些措施分為以下幾類:
保證金,當委托擔保合同生效以後,中小企業交給保證人用於借款債務支付的資金。如果中小企業沒有執行借款合同,保證人可以不經過其同意,直接將保證金支付給協作銀行。
抵押反擔保措施,中小企業以動產或者不動產為抵押作為反擔保措施。
質押反擔保措施,中小企業以下列物品或者權利為反質押措施:彙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信用保證反擔保措施,中小企業以其他自然人的信用保證作為反擔保措施,這些自然人必須擁有一定的財產和具有較好的社會信譽。
其他反擔保措施,中小企業可以使用其他擔保公司接受的東西作為反擔保措施:比如,出口退稅或者政策獎勵金等等。
委托擔保合同(樣本)
甲方:
乙方:
甲方在銀行貸款,特委托乙方為其貸款提供擔保,為確保甲、乙雙方的合法權益,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經協商,自願訂立本合同,並共同遵守。
第一條擔保金額、期限、範圍和方式以乙方與貸款行簽訂的擔保合同為準。
第二條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乙方可根據審核情況決定是否為甲方提出的貸款擔保申請提供擔保以及擔保的金額和期限;
二、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提供反擔保(反擔保合同另訂)。反擔保保證合同,抵(質)押合同是本合同的從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甲方如不能按期償還貸款、從乙方代為償還之日起,乙方即有權要求甲方或反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並有權處置抵押物、質押物後優先受償,有權委托貸款行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從乙方賬戶劃收款項等途徑進行追償;
四、乙方按擔保金額一次性向甲方收取保費,月保費標準為: ;
五、甲方在上述借款到位之日,應按到位資金的%以轉賬或委托貸款人從貸款中的方式轉賬的方式向乙方繳納風險保證金。
風險保證金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1.風險保證金所有權屬於甲方,來源於甲方向貸款人的借款,其借款利息由甲方承擔;
2.風險保證金存入乙方開立的專用賬戶,甲方願意放棄其收益權;
3.風險保證金用於以下幾方麵:
(1)清償甲方尚欠借款本息;
(2)清償乙方為甲方承擔的代償債務;
(3)支付違約金、賠償金;
(4)支付實現乙方和貸款人債權產生的合理費用;4.甲方按主合同足額還本付息後10日內,乙方如數退還上述風險保證金。
六、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有權查詢甲方在貸款行的所有借款和還款情況,檢查監督甲方所貸款項的使用情況和生產經營情況。
第三條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甲方整個貸款手續辦理結束後,必須將借款合同、保證合同送交乙方一份;
二、甲方必須按申請用款事由使用貸款,接受乙方檢查和監督;並按期提供每月財務報表;
三、甲方按借款合同所規定期限歸還貸款本息;
四、在乙方為其出具貸款擔保文書的同時,一次性向乙方支付保費。
第四條甲方不能如期歸還貸款,除積極籌集歸還到期的本息外,還必須提前七天書麵通知乙方,並說明原因。
第五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應及時通知乙方:
(一)經營機製發生變化,如實行承包、租賃、聯營、合並(兼並)、分立、股份製改造、與外商合資(合作)等;
(二)涉及重大經濟糾紛訴訟;
(三)破產、歇業、解散、被停業整頓、被吊銷執照、被撤銷;
(四)法人代表、住所、電話發生變更。
甲方發生前款(一)的情形應提前三十天通知乙方;發生前款其他情形應在事後三天內通知乙方。
第六條甲方未按第五條執行,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賠償乙方相應的損失。
第七條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條本合同由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字(或蓋章)並加蓋公章後生效。
第九條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法定代表人:(簽章)
年月日年月日
9.4.3擔保條件的執行
擔保條件經協商確定並簽訂相關合同以後,就進入了執行階段。擔保條件的執行,一般可以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一是由於各種各樣的原因,擔保條件不用執行。一方麵,可能貸款協議違反法律,或者所借款項超過了公司章程的權力,債務人的償還義務失效,即借款合同失效。在這種情況下,作為副合同的擔保合同也隨之失效,擔保條件也就不用執行。另一方麵,擔保公司在一定條件下也可以撤保,比如發現企業存在重大欺騙行為或者貸款資金沒有按照合同規定的情況使用等。
二是債務人按時歸還借款和支付擔保費用,擔保合同順利完成。由於在實際經濟生活中,絕大部分借款風險或者是幾乎全部風險都由擔保公司承擔,擔保公司必須采取某些措施以控製風險,促使擔保條件的執行。擔保公司所采取的措施包括現場調查、非現場調查和其他調查三種:
現場調查主要是定期或者不定期到合同相關主體(企業、協作銀行和反擔保人)調查了解情況。其中對企業的調查是重點,擔保公司可以詢問企業負責人,財務負責人、會計,銷售主管和往來客戶等等。詢問的內容主要包括貸款使用情況、企業的銷售收入、現金流量情況和現金存量情況等多個方麵。對銀行的調查主要是了解企業的貸款使用情況,還本付息情況和資金變動情況。對反擔保人的調查主要是查看反擔保人的財產情況。
非現場調查則是指分析企業提供的現金流量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以及與企業有關的公開信息,比如企業所在行業的信息。其他調查是指通過與合同無關的經濟主體以調查企業的情況,比如稅務機關、水電公司等。
擔保公司在調查的過程中,根據了解到的情況作出判斷,決定調查的次數和深度,最終決定是否需要進行幹預以保證擔保條件的執行。
三是企業無法按時履行借款合同,擔保公司對於剩餘的債務進行代償。在這種情況下,擔保公司首先可以通過執行反擔保措施補償剩餘的債務和相關費用。在執行反擔保措施以後,根據實際情況,還可以依法變賣中小企業的財產或者債權變股權,以補償自己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