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減稅還有利於刺激內需,啟動民間投資,改善投資氛圍等功能(效應)。
(二)中國目前減稅的可能性分析
1.減稅並不意味著減收。減稅通常是指降低法定(即名義)稅率。而稅收的多少除取決於稅率的高低外,還受稅基的寬窄、征管強弱等因素的影響,從西方國家20世紀80年代稅製改革的經驗看,由於實行“低稅率、寬稅基、少減免、嚴征管”,其結果是促進了經濟的發展,稅收總額不一定減少,甚至有可能增加。因此,稅率雖然降低了,但稅基卻在不斷擴大,故可以減少減稅造成的損失。減稅並不意味著減收。
2.減稅造成的暫時性財政收入的缺口,可以由有限度地增加發行國債來彌補。對於減稅引起的暫時性的政府收入的減少可以部分地通過有限度地發行國債來進行補充。國債資金運作,由目前的直接投資逐步轉變為以國債來支持減稅和稅製改革,以此刺激投資和消費的增長。減稅措施雖然不具有國債支出的擴張效應,但它將帶來投資消費增長效應,這將更直接地啟動社會民間需求。
3.減持國有股。通過國有股減持,政府既可以得到一部分財政資金用於社會保障、教育和農業等急需重點發展的支出,又可以減少對國有經濟的投入,特別是對國企改革的投入,減輕國家的財政負擔。
4.目前是減稅的最佳時機。主要表現在:(1)1994 年稅改時遺留的期初存貸稅款抵扣、外商投資企業超過原稅負返還稅款和大部分過渡性減免稅優惠陸續到期,這幾項可使財政增加一部分財力;(2)近幾年來稅收的超常規增長,使財政有能力抽出一部分用來支持稅製改革;(3)當前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壓縮財政支出仍具很大潛力;(4)加強稅收征管,控製減免,增加財政收入的空間仍很大等。
此外,加快政治體製改革,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也可以節省一部分財政資金,以有利於政府的減稅操作和宏觀經濟調控的順利進行。
三、結構性減稅的對策取向
(一)中國目前實施結構性減稅的客觀必然性
對於減稅與否的各種意見不能輕易做出誰是誰非的結論,畢竟稅收負擔問題是經濟界、企業界和政府關注的焦點之一。作者的觀點是,我國目前雖不具備大規模全麵減稅的條件,但實行結構性減稅卻勢在必行。而且這也已逐漸成為國人的共識。
1.稅收的經濟性原則要求進行結構性減稅。稅收的經濟性原則要求稅負結構必須與經濟發展相適應。我國目前的稅負結構緣於1994年通貨膨脹形勢下稅製改革所確定的稅製結構,它對於遏製通貨膨脹,實現我國經濟的“軟著陸”曾發揮過積極重大的作用。但目前我國的經濟形勢已由 1994 年的通貨膨脹局麵轉變為通貨緊縮形勢,已由賣方市場轉變為買方市場,已由經濟短缺運行轉變為經濟過剩運行狀態。為適應我國宏觀經濟運行態勢的變化,結構性減稅已成為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
2.我國目前稅收實際征管水平的提高要求進行結構性減稅。在實際運行過程中,稅基、稅率和實際征收率均會影響實際稅負水平。在任何時期、任何情況下,大到一個國家的整體稅製設計,小到整體稅製中某一單個稅種的稅製安排,總是以取得既定規模的稅收收入為基本著眼點的。由於現實生活中稅收的實際征收率永遠不會達到100%,從而使實際征收率與應收率之間必然存在著差異,因此,在設計稅製時,無論是稅基的選擇,還是稅率的安排,都是“寬打窄用”———將實際征收率的因素考慮在內。因此,現實中的誠實納稅主體相對稅負較重。而鑒於 1998年以來,我國稅收征管力度的加強、征管水平的提高與改善,據統計,2001年我國因加強稅收征管而增加的稅收達 400 億元,占稅收總額的 20%~25%。因此,中國的稅負結構必須進行相應的調整。
3.稅收杠杆功能的發揮也要求進行結構性減稅。由於我國目前的稅製結構是以間接稅為主體,直接稅為輔的稅製結構模式,因此,稅收杠杆的自動調節作用及單純總量上的減稅政策對促進需求,刺激經濟增長的效果均不明顯。因此,根據經濟形勢的發展要求,根據不同的經濟情況變化而相應地增減稅負,就成為中國目前經濟發展過程中稅收政策的現實理性選擇。
此外,對某些過高阻抑民間投資的稅負必須下調,而對一些長期低稅負或無稅負、稅收義務與其發展實力不相稱的領域則必須適當提高稅負,或開征新稅種。事實上,近幾年來,我國政府對現行的稅費政策進行了一些結構性調整,出台了一係列結構性調稅措施。比如,提高部分出口貨物的退稅率,暫停征收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對技術改造項目的國產設備投資實行所得稅抵免,減免農業稅,下調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減征符合環保標準小汽車的消費稅,對居民個人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恢複征收個人所得稅等。此外,還清理取消了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費和基金項目。據報道,2001年全國各地區、各部門共取消向企業不合理收費33 456項,企業減少不合理收費 598 億元。另據了解,到2001年底,全國已取消向鄉鎮企業不合理收費項目 29 227 項,涉及金額236.7億元。
(二)中國目前實行結構性減稅的對策取向
在實施結構性減稅的具體操作過程中,為了既不影響財政收入,確保政府宏觀調控和積極財政政策的實施,又不影響政府管理公共事務和提供公共產品職能的行使,必須側重注意以下幾個方麵的問題。
1.修正稅收總量最大化偏好,確立適度征稅的價值取向。稅收是國民收入再分配的一個重要環節,是政府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是國家管理公共事務和提供公共產品的前提條件。在目前征稅工作存在追求稅收總量最大化的理念取向及近年來我國稅收呈超常規增長的態勢的情況下,首先,在征稅理念上,應重視修正稅收總量最大化偏好,從而確立減稅和適度征稅的價值理念。稅負總體水平和征稅合理區間的確定,必須用是否有利於社會整體利益最大化這個標準來衡量。
2.適度減稅與適度增稅並舉。我國目前雖不具備大規模減稅的環境和條件,但也不是沒有調節的空間。政府應堅持一切從實際出發,根據經濟發展需要,在保持稅收與經濟發展同步,或略高於經濟發展速度的前提下,對稅收做結構性調整,針對不同經濟領域、不同經營環節的不同生產方式、不同地區(地點),采取適度減稅與適度增稅並舉,刺激消費和投資,促進經濟增長。
在減稅方麵可以考慮:(1)把不利於鼓勵投資和技術進步的、不允許扣除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的“生產型”增值稅改為允許將固定資產全部進項稅額一次性扣除的“消費型”增值稅。我國現行的增值稅是“生產型”增值稅,對固定資產購進的進項稅金不予抵扣,這樣會增加企業的投資成本,降低企業的積累能力,影響企業進行技術改造和投資的積極性。而將增值稅轉型,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允許購進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金進行抵扣,實行徹底流暢的稅金抵扣製度,這樣,既有利於經濟結構進一步調整,加快資產重組和技術進步,也有利鼓勵投資,擴大內需,擴大出口,從而增強我國企業的自我發展能力。(2)統一和完善內、外資企業所得稅,並適當降低稅率,形成公平合理的稅收環境。(3)進一步降低總體稅率,擴大稅基,實現“低率廣征、輕稅重罰”。(4)進一步清理稅收優惠政策,對於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產品有市場的中小企業,或企業運用經營收入進行再投資及企業的研究與發展費用,要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5)減免高技術產業稅負,促進產業結構升級,同時對現有企業的技術改造、二次創業實行選擇性投資抵免。(6)大幅度減免農業稅。(7)取消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提高個人所得稅起征點等。
從增稅方麵看,增稅應是指對一些長期低稅負或無稅負、稅收義務與其發展實力不相稱的領域適當提高稅率,或增開新稅種,以增強支出能力。具體可考慮:(1)適當增加部分高消費服務業和娛樂業的稅負,如提高高級美容美發、洗浴桑拿、高檔影樓、高級酒店等的營業稅稅負:(2)適當提高煙、酒等商品的消費稅稅率;(3)盡快開征遺產稅、贈與稅和財產稅;(4)盡快開征社會保障稅,並擴大社會保障的覆蓋麵,使居民在醫療、住房、失業等方麵免去後顧之憂,從而增強即時消費能力等。
3.清費興(立)稅,減輕企業和個人的非稅負擔。公共財政理論認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稅收和收費是政府收入的兩種基本來源。其中,稅收不僅是政府憑借國家權力獲得的強製性收入,也可看做是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和服務的價格,其作用的區間是在純公共產品和準公共產品中具有公共產品性質的那部分。而收費則是政府提供準公共產品中具有私人產品性質的價格,其作用區間也僅在這一部分。總的來看,西方國家稅收收入一般占政府總收入的80%以上,非稅收收入在發達國家一般占總收入的10%左右,發展中國家的比例一般為 15%~20%。改革開放以來,尤其是在 20 世紀 90 年代中期以來,我國稅收“缺位”、收費“越位”、“費擠稅”、“重費輕稅”及“費大於稅”問題相當嚴重。
為改革中國目前稅、費不清及稅收“缺位”、收費“越位”現象,必須實施清費興(立)稅戰略,促進費與稅的合理消長。在財政收入方式的選擇上,依據國外稅收和收費的發展情況,應當以公平、效率和簡便為原則,宜稅則稅,宜費則費,揚長避短,從而讓“稅”與“費”各盡其責。具體應注意:(1)對那些具有稅收性質或名為“費”實為“稅”的政策性收費項目,實行費改稅,並入相關稅種或開征新稅種,如將社會保障基金改為社會保障稅;將礦產資源補償費,水資源費等改為資源稅;將那些汙水排汙費,綠化費等改為環境保護稅;(2)對那些本來即屬於收費範疇或名與實均為“費”的政府收費項目,則應按照收費的辦法加以規範。如證照性收費可予以保留;經營性收費和已開放標準的事業性收費應與掛靠單位脫鉤;而性質相同或相近的收費項目應盡可能合並操作。(3)堅決取消各種不合理的收費。如政府履行公共管理職能,向社會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已有稅收為基本保障,不應再收費;一些部門利用特殊地位和權利巧立名目的亂收費,應一律予以取締等。
4.加強稅收征管,嚴防偷稅漏稅,提高征稅水平。由於受稅收征管條件、手段、措施等方麵的製約,我國稅收流失比較嚴重。據有關方麵調查,偷稅漏稅的覆蓋麵:國有、集體企業達50%,個體和私營企業達80%,合資企業更是有過之而無不及。現實中我國稅收流失的種種現象和行為有:偷稅;逃稅;漏稅;騙稅;抗稅;欠稅;避稅;稅收優惠和減免;征稅人違規導致稅收收入減少等。據有關專家保守的測算,近年來我國每年的稅收流失額大約在1 000億元左右,也有專家估算,我國每年的稅收流失額在2 500億~3 000億元之間,如果把“費擠稅”這類所謂的政策型稅收流失也包括在內,每年稅收流失的規模則至少在4 500億~5 000億元。因此,加強征管,增加稅收收入的“彈性”很大。列寧曾經說過,所謂稅收,就是國家向居民無償地索取。納稅人拒不履行納稅義務,就應受到國家強有力的嚴厲懲處。因此,在中國目前的治稅理念及稅收征管中,應克服偏軟偏鬆的現象,樹立“嚴管重罰”理念,加強征管,堵塞漏洞,從而彌補減稅後導致的一部分財政收入缺口,使結構性減稅更具可操作性。
此外,要想讓企業“減負”,首先必須做到政府“減負”。因此,重視轉變政府職能,精簡政府機構,規範政府行為,是中國目前實施結構性減稅的製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