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體看來,對於財力較為緊張的鄉鎮,“鄉財縣(代)管”可以發揮以下的作用:一是減少鄉鎮開支,緩解縣鄉財政困境,堵上了鄉鎮亂收費、亂開支、亂進人、亂舉債的漏洞,確保鄉鎮按照“保工資、保運轉、保重點”的順序合理安排支出。二是鞏固和深化農村稅費改革,稅費改革限製了鄉鎮收入規模,“鄉財縣(代)管”製度還控製鄉鎮支出。三是由縣級財政承擔鄉鎮財政的大部分支出職能,為縣鄉兩級行政管理體製創造了條件。
5.其他對鄉財政管理體製。這裏包括統收統支體製。比如河北省從2006年開始主要推行兩種對鄉財政管理體製:其一為較規範的分稅製,其二為統收統支加激勵的體製。具體要求是,對經濟發展水平和非農產業聚集度較高,財政收入規模較高的鄉鎮,實行“分級管理、支出定責、收入分享、責權統一”的相對規範的分稅製財政管理體製。對於經濟發展水平和非農產業聚集度低,主體稅源不足,短期內不能成為區域經濟發展中心,財政收入規模較小的鄉鎮,實行“收支統管、核定收支、超收獎勵、節支留用”的財政管理體製,即“統收統支”的財政體製。
(二)村財鄉(代)管製度的具體製度安排:以安嶽縣為例
安嶽縣“村財鄉(代)管製度”的具體內容如下:一是各鄉鎮撤銷鄉鎮國庫,統一由鄉鎮財政所在當地金融機構開設一個“預算內基本存款戶”、“預算外資金專戶”和“民政資金專戶”;二是確定鄉鎮級上劃收入補助額:2005年鄉鎮級上劃收入補助額以2004年各鄉鎮工商稅及契稅實際完成數按10%增長計算。三是確定鄉鎮人均財力最低保障補助額,即按上述等辦法調整鄉鎮人均財力,人均財力低於17500元的補足17500元。此外,安嶽縣從鄉鎮政府上劃了除負債外的教育支出責任、專項補助鄉鎮利息支出,建立了鄉鎮機構基本運轉經費保障,而且還實行縣對鄉鎮財政激勵約束機製,根據考核指標對鄉鎮財力實行以獎代補。
2010年《安嶽縣“鄉財縣管鄉用”財政財務管理實施細則(試行)》(下稱“細則”)表明,該縣通過確立鄉鎮政府崗位職責,銀行賬戶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資金管理和資產、債權債務管理,票據管理,稽查控製,財政財務會計報告,檔案管理,以及違規處理規定對該縣的鄉級財政基本上推行了一套比較完整的“通收統支”體製。鄉鎮財政的基本上沒有自主空間。
在崗位責任方麵方麵,安嶽縣的《細則》規定:
鄉財政主要職責:負責代理鄉財政總會計核算,登記總會計賬簿;參與和指導鄉年度財政綜合預算編製;監管鄉財政指標使用情況,審核鄉用款計劃及支付憑證(含政府采購),及時審核撥付資金;統一管理鄉財政收入票據;辦理鄉財政收支結算,審核和監督鄉單位會計的支出核算。
鄉財政所設財政所長、總預算會計、單位會計、出納等崗位,各崗位可以按照規定交叉任職。
財政所長:負責財政所日常工作的管理,按縣財政局授權審核、監督鄉財政日常收支。
總預算會計:負責管理鄉“結算專戶”,負責國有資產的管理,負責鄉財政預決算編製和預算執行情況分析,辦理與鄉政府各部門及縣財政局的結算和對賬,負責非稅收入執收管理係統收入數據的錄入,代理打印總預算會計撥款憑證。負責鄉財政票據的領取和繳銷,登記鄉財政收支台賬,按月編製鄉財政分月用款計劃,向縣財政局申請資金撥付。監督鄉財政收入的及時足額入庫,辦理鄉年終決算。在縣財政局的授權下,辦理有關撥款、繳款事宜。
單位會計:負責鄉“支出專戶”的會計核算,按規定用途支付鄉政府及所屬部門日常經費,提出鄉政府及所屬部門的分月用款計劃報財政結算員,負責單位會計月報和年終決算報表的編報工作。
出納:負責鄉政府及所屬部門的現金收付、繳存及鄉政府及所屬部門的日常報賬工作,按規定保管備用金,及時登記鄉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
在銀行賬戶管理方麵,安嶽縣的《細則》具體規定:
由縣財政局負責本鄉銀行賬戶的管理。
撤銷鄉政府及所屬單位(包括財政所、經發辦、社服中心、農服中心、計生辦等)的所有銀行賬戶,由縣財政局選定金融機構,統一開設鄉級“結算專戶”、“支出專戶”兩個銀行賬戶。嚴禁設賬外賬和“小金庫”。
鄉級“結算專戶”負責辦理鄉所有預算內外收入、經批準的各類借款和其他財政資金的收納業務。本賬戶隻限辦理轉賬業務,不能提取現金。
本賬戶的收付憑證隻限於使用縣財政局統一規定的撥款憑證和繳款憑證,嚴禁使用現金支票和轉賬支票。
本賬戶預留銀行印鑒為財政所公章和鄉財政所所長、總預算會計印章。
“支出專戶”負責辦理來自“結算專戶”的經常性經費撥款和各類專項撥款及備用金的存取業務,其收入唯一來源為“結算專戶”的撥款。
“支出專戶”實行限額管理。預留銀行印鑒為財政所公章和鄉領導、單位會計、出納印章。資金支付憑證隻限於使用撥款書、現金支票或轉賬支票。
對於國債等有特殊管理要求的專項資金,須報經財政局及人民銀行審批同意,方可設立特設專戶。
在收入管理方麵,安嶽縣的《細則》規定:
縣財政安排給鄉的預算指標和上級追加指標(包括專項指標),由縣財政局業務股室分解辦理完審批手續後交財政支付中心監督管理。
征收的契稅和耕地占用稅、取得的非稅收入及其他財政性資金,嚴禁坐收坐支,轉移、隱匿收入。屬於稅收及納入預算管理的收入必須在2日繳入“結算專戶”,於每月25日前將收入彙總上解縣國庫;屬於非稅收入的必須在2日內通過金融機構繳入非稅彙繳結算專戶,其使用按非稅收入相關程序辦理;屬於往來及其他資金的2日內繳入“結算專戶”,其使用按往來資金撥款程序辦理。
鄉財政結算員將稅票記賬聯、銀行存(繳)款回單和加蓋銀行收訖章的收入記賬聯,於每月25日前將收入彙總報縣財政國庫股審核記賬。
鄉各單位從上級撥入或領回的專項資金、返回資金以及收取的押金等往來款項,必須納入鄉財政總預算會計統一核算,鄉單位會計負責往來款項的明細核算。
在支出管理方麵,上述《細則》規定:
財政供養人員工資、社會保障性支出、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一律實行“直達”,由縣財政局國庫股通過縣支付中心、勞動保障、金融機構等相關機構記入個人賬戶。
國家給農民的種糧補貼、油價綜合補貼、良種補貼、退耕還林補助等專項補助,經縣財政局相關業務股室審核後,用存折方式發放的由縣財政局國庫股直接撥付到相關金融機構,由相關金融機構將補貼款直接存入農戶補貼賬戶,鄉財政所總會計和單位會計憑補貼發放到村彙總表記收入和支出賬;用現金發放的由國庫股撥付到鄉“結算專戶”,再經“支出專戶”直接發放到農民手中。
凡屬《政府集中采購目錄》範圍內的通用采購項目和專用采購項目,一律由鄉財政所根據采購計劃彙總填報《政府采購申報表》,經鄉領導、縣財政局審核簽字後,一並報縣政府采購辦進行政府采購。采購資金由鄉財政所填報遠程撥款申請並附原始單據電子附件通過網絡報縣財政局審核後,從鄉“結算專戶”直接撥入縣“政府采購專戶”按國庫集中支付程序辦理。
政府采購具體限額標準為:單項金額在1000元以上或者批量在10000元以上的貨物類;50000元以上的工程項目(包括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修繕,以及淨化、美化集中建設項目);單項在10000元以上或者指在20000元以上金額的服務類。
政府采購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為:50萬元以上的單項或者批量貨物;50萬元以上的單項或者批量服務;10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
對上級安排的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公共設施工程、設備購置支出等專項支出,除實行縣級專項報賬的外,一律由鄉財政所依據年度預算、發改局計劃、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政府采購合同以及項目進度情況,經縣財政局網上審核後從“支出專戶”進行支付。
財政扶貧資金實行縣級財政報賬後,屬於鄉的工程項目,由縣財政扶貧專戶轉賬到鄉“結算專戶”,再經“支出專戶”,由項目單位憑到縣財政報賬的發票複印件領取資金。
嚴格非工資性支出實行鄉負責人一支筆審批製度。
非工資性支出憑證原則上在30日內辦畢報賬審批手續。
在資金管理方麵,安嶽縣《細則》規定:
鄉財政所必須於每月5日前,按年度預算指標計劃製定鄉《財政資金分月用款計劃表》,經鄉領導審核簽字後,通過網絡報縣財政局。原則上,專項資金計劃按項目要求與進度及相關規定製定,經常性經費中的工資性支出按工資預算製定,非工資性支出根據全年預算指標按月平均分配,追加指標根據追加情況與支出計劃製定。
鄉申請撥款時,通過遠程申請支付與報賬係統向縣財政局發送遠程支付申請,然後根據審批後的遠程支付申請進行撥款。對於直接支付申請和單筆用款超過2000元的授權支付申請,應將支出的相關原始憑證通過掃描作為申請撥款的附件,通過網絡報財政局審核。
鄉的年度預算指標、分月用款計劃和收支完成情況向縣財政局報告,由縣財政局向國庫申請撥款,根據國庫撥款額度批複分月用款計劃。
對授權支付申請,由鄉財政所根據縣財政局審核後的支付申請打印撥款書(或授權支付憑證),辦理撥款手續,從鄉級“結算專戶”撥付到“支出專戶”進行支付。
實行銀行存款限額管理。支出戶銀行存款限額一般按鄉不含人員經費的月均用款計劃額度的20%確定,最高不超過5000元。
鄉取得的所有現金收入,必須按照“收支兩條線”的相關規定,在取得收入後2日內按規定繳非稅結算專戶或存入鄉級“結算專戶”,屬於稅收收入或納入預算管理的收費基金收入等按規定繳縣金庫。
鄉財政所出納應及時登記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經審批已支付的原始憑證必須當日內登記上網。
在資產、債權債務管理方麵,安嶽縣的《細則》規定:
鄉財政所必須履行國有資產的管理職責,實行專人管理,嚴格專人專管,嚴格執行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政策規定。
嚴格執行國有資產處置審批程序。國有資產處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國有資產占有使用單位因經營和使用資產所產生的效益屬政府非稅收入,由財政部門統一征收國有資產占用費。
鄉必須建立完整的債權債務台賬。每年要開展一次債權債務清理工作,並將清理結果予以公布。
鄉必須製定債務償還計劃,並報縣財政局備案。
對鄉幹部職工個人債權、其他單位或個人的債權,要限期清收;對於暫時無法收回的借款和財政周轉金,每年必須催收一次以上,並取得借款單位法人代表簽收的回執,妥善保管。
嚴禁鄉政府及所屬部門舉借新債務。確需舉借建設性債務的,必須搞好項目論證,落實還款資金來源,報縣財政局審核,縣政府審批。
鄉財政不得為企業、行政事業單位、經濟組織和個人的經濟活動提供擔保。
在票據管理方麵,《細則》規定:
財政票據實行“限量發放、定期核銷、票款同步、以票管收”的管理辦法。
鄉財政票據的發放和收繳由縣財政局負責。鄉財政總預算會計負責各種票證的保管及使用。
農村稅費改革後的農業稅尾欠等款項的收取,手工開具相關票據,2日內將款項存入鄉級“結算專戶”,由財政結算員通過非稅收入單位執收係統逐份錄入計算機。
禁止使用未經財政部門監製的自製、外購等非正式票據收取稅費和其他財政性資金(包括回收往來借款)。
鄉財政結算員每月25日向縣財政局繳銷已使用的票據,核對票據結存情況,次年元月15日前,將上年已使用和未使用的財政票據全部繳銷,並重新辦理下一年度票據領購手續。
在稽查控製方麵,《細則》規定:
鄉財政結算員應於每月25日前,將本月鄉級“結算專戶”相關會計憑證報縣財政局審核。
鄉財政所編製的記賬憑證的經濟內容、金額,必須與指標和分月用款計劃核對一致。
各項專項經費(包括縣直各職能部門撥付的各項專款)實行專項管理,專款專用。由縣財政局對專項經費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稽查和檢查。
鄉財政所應建立健全內部稽核和控製製度。財政所長不得兼任單位會計,財政總預算會計和單位會計不得兼任出納。
縣財政局行使對單位會計的稽查權,對鄉支出情況進行檢查。
在財政財務會計報告和檔案管理方麵,《細則》規定:
鄉財政總預算會計和單位會計應在每月5日前,分別編製好預算會計報表、收支進度表、單位會計報表,分別報送鄉負責人。
鄉財政所應在每月5日前,完成全鄉彙總報表的編製,並通過電子報表係統打印後送縣財政局。
“鄉財縣管鄉用”改革前的會計檔案(包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及其他會計資料)及改革後形成的會計檔案,由鄉財政所歸檔保管,鄉財政總會計檔案歸鄉財政所保管。
鄉財政所應建立會計檔案的立卷、歸檔、保管、查閱和銷毀等管理製度,明確專人負責會計檔案管理。
鄉財政單位會計應在每月初5日內,將上月原始憑證裝訂成冊,會計賬表打印成冊,並及時做好數據備份工作。
在違規處理方麵,《細則》規定:凡違反本細則的,鄉紀委將視情況做如下處理:鄉紀委向縣相關部門報告,由縣財政局停止網上審核支付,縣財政局停止撥付所有資金;情節嚴重的,報紀檢監察部門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根據安嶽縣龍台鎮財政所的反映,“村財縣(代)管”製度有著如下具體問題:一是財政幹部青黃不接,業務工作無人接替。目前鄉鎮財政所後繼無人,已經到了青黃不接的時候。其主要原因是綜合改革後,人員大量的流失;有的總預算會計調出、退休或借調一年半載後,鄉鎮無法找人接替該項工作。二是財政幹部本末倒置,業務工作無人問津。鄉鎮財政幹部不僅要從事財政工作,而且還要從事駐村的計劃生育、民事糾紛調解和社會維穩等工作。這樣大部分時間從事非財政工作,財政業務工作隻好十天半月過問一下,甚至有的幾個月沒有記一次賬,更談不上核算和監督了。三是幹部人事權下放鄉鎮,財政幹部不能大膽管理和工作。財政幹部的人事權下放鄉鎮後,財政幹部的自身利益與鄉鎮戚戚相關,各方麵的人際關係不可能讓財政幹部去衝破,去大膽管理。四是鄉鎮財政幹部事情多責任大,待遇低,不願從事財政工作的人多,愛崗敬業的人少。第一,一般行政幹部隻駐一個村,沒有業務工作的話,工作就比較單一。第二,如果從事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政府都要發放一定的補貼;而財政幹部擔負著業務工作和駐村工作雙重任務,從事財政業務工作後就沒有時間和精力去從事要發放一定補貼的工作了。從事財政業務工作又無補貼,況且財政業務工作又是終身負責製,所以說財政幹部事情多責任大。第三,鄉鎮幹部待遇低。財政幹部跟其他行政幹部一樣執行公務員工資標準,沒有其他優厚的政治和經濟待遇。從事財政工作的同誌,即使當一輩子所長,也沒有一個級別,到退休時還是一個辦事員退休。這樣工資上不去,級別也沒有。所以不願從事財政工作的人多,愛崗敬業的人少了。五是鄉鎮財政核算監督職能弱化,導致鄉鎮財務管理混亂。六是鄉鎮財政監督職能缺位,鄉鎮債務有增無減和國有資產管理失控。
(三)問題與成因
上述對縣財政體製所麵臨的問題和成因,也適用於對鄉財政財政體製。此外,農村稅費改革對鄉鎮財政管理體製有著較大的影響,而且農村綜合改革所涉及的“鄉財縣(代)管”體製本身也有比較嚴重的問題。
根據馮興元等2005年對全國7省37個村莊的調查,農村稅費改革導致的問題為:
在稅費改革後,在各級政府當中,鄉級政府由於喪失了代征農業稅、征收鄉統籌和其他稅費的功能,受到的收入減少衝擊最大,而縣級政府支出壓力增大。
農村稅費改革之後,一些地區縣鄉政府的收支缺口加大,舉債壓力也相應增加。
部分村莊村級集體經濟收入基礎薄弱,收入來源少,影響村級組織的村級公共產品與服務的提供。
一些村莊經濟存在赤字,部分甚至負債嚴重,這也影響到村莊公共產品融資和提供。
稅費改革後,一事一議難以展開,村莊提供公共品能力大為削弱,部分村莊村級治理內容空殼化,村民自治內部動力沒有充分激活。
在取消農業稅之後,農民由於基本上不再承擔直接稅,納稅意識日漸趨淡,造成農民思想上重權利、輕義務。取消農業稅之後,鄉鎮幹部和村幹部由於不再需要花費大量人力、物力和財力收取稅費,其與村民打交道的激勵消失,與村民的關係趨於淡薄。
許多地方的農民從政策宣傳和輿論中接收到一些有偏向的信息,誤以為農民不再需要繳負任何稅費,這影響到一些正常收費(如電費,灌溉費等)的征收。此外,由於村民不需要支付稅費,這使得村民在村民自治框架內的代表權、決策權較之於以往更容易被架空。
上述問題的成因與農村稅費改革的本身內容有關:
稅費改革減少並最終取消了農業稅和農業特產稅(煙草除外),使得縣鄉政府失去了一個重要的稅收來源,該稅收來源就其規模而言對中央和其他級次的上級政府並不重要;
作為鄉鎮和村莊重要收入來源的“三提五統”被取消;
隨著農業稅的取消,鄉鎮和村莊原來作為農業稅附加不合法征收的種種收費均無法征取;
如此許多鄉鎮和村莊失去了償債的資金來源;
很多村莊的村幹部的工資和辦公費用也失去了資金來源;
基礎設施和基本公共服務也失去了資金來源。
農村綜合改革所涉及的“鄉財縣(代)管”製度雖然有其有利的一麵,但仍總體上存在一些問題:
“鄉財縣(代)管”事實上回歸到統收統支的財政管理體製,取消了鄉鎮政府一級預算的自主性,與目前的預算法存在一定的衝突,因而同時存在一定的過渡性,還需要進一步的鄉鎮行政和財政體製改革;
“鄉財縣(代)管”製度容易挫傷鄉鎮政府在促進本地經濟發展中的積極性,這一點不僅適用落後地區的鄉鎮(比如反映在以上安嶽縣鄉鎮政府反映的體製問題當中),而且更適用經濟較發達的鄉鎮;
調撥資金時間和貨幣成本高,報銷手續繁雜,票據流轉不暢;
鄉鎮政府對本鄉鎮的財政收支情況難以全麵把握,對收入、支出、結餘和往來款項等把握不準,詢問不便;
縣鄉管中心與鄉鎮政府之間容易產生嚴重的信息不對稱性,易於造成對鄉鎮政府的支出事實失控,也為滋長腐敗提供了土壤。
總體而言,“鄉財縣(代)管”體製問題反映了整個政府體製改革滯後,隻尋求由上級政府的集中權力方式來解決所有鄉鎮政府的行政和財政問題,沒有充分激活和利用基層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潛在作用。
五 解決我國對縣鄉財政管理體製問題的一些思路
為了解決當前我國縣鄉財政管理體製問題,應該真正明確各級政府事權和財權,實行真正的分稅製。可以提出如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