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上新古典理論基於“結構—行為—績效”範式,與哈佛學派的“市場權力說”基於同一範式,但新近的哈佛學派吸收了芝加哥學派等學派的批評,已經日漸放棄這一範式;而芝加哥學派眾多流派的共同內核就是新古典理論中的均衡理論,它60年代以來提出看待集中是否有害這一問題得看效率(效率標準)是否已經成為美國現代競爭政策的最重要標準,也為其他國家所普遍接受。但是,芝加哥學派立足於較狹隘的新古典的均衡模型,也受到了眾多的批評,從而麵臨著進一步拓展其分析工具的問題。
二 弗萊堡學派的完全競爭秩序觀
德國弗萊堡學派作為秩序自由主義學派而聞名於世,對德國社會市場經濟體製的建立和德國的競爭法實踐有著實質性的影響。德國的反限製競爭法是在1957年頒布的。而德國弗萊堡學派的思想理論是德國社會市場經濟製度和德國這一反壟斷法的最重要理論基礎。1955年前,德國聯邦政府在關於反限製競爭法的草案說明中指出:“自由競爭的市場秩序要以完全競爭的市場模式為前提。就是說,市場上供給和需求的雙方都要有足夠數目的參與者,以致任何企業都不得以其市場行為嚴重影響市場價格。如存在著這種前提,立法者就必須注意,不要使這種完全競爭因某些限製競爭的做法受到損害”。可見,德國最初是想按照完全競爭模式建立市場秩序和競爭秩序的。
但是,有些學者認為,從現實性角度看,完全競爭的條件在現實中幾乎是不存在的;從創新效率角度看,在完全競爭條件下,每個生產者的經營規模都非常小,沒有足夠的財力進行技術創新,其結果會減弱市場競爭的功能。不過,筆者認為,上述“足夠數目的參與者”不一定就是規模都很小的參與者。究其緣由,首先,參與者規模大小和數量與產品和行業有關,消費品市場和生產資料(如大型設備)市場在這方麵就大不一樣。其次,不一定按照參與者數量多少來衡量競爭,尤其是完全競爭。比如弗萊堡學派代表人物歐肯並不把參與者的數量多少作為衡量完全競爭、區分競爭和壟斷的標準。他讚成完全競爭秩序類型,反對集中管理經濟秩序類型和“權力集中的私有經濟”的秩序類型。但他所指的完全競爭不同於新古典的完全競爭理論。歐肯認為,根本不必把市場參加者的數目當成區別市場形式的標準。決定性的因素是經濟計劃。如果由於市場與個別經濟(單個企業和家戶)的規模之間的關係,使得個別經濟的行動對價格的影響極小,以至於它在自己的計劃中不注意這種影響,那就存在著競爭,否則就存在著壟斷,而不論有多少市場的參加者。
此外,為了反對“權力集中的私有經濟”秩序類型,歐肯讚成采取一定程度的政府幹預,直至市場過程得到糾正,競爭得到維護。實際上,這也意味著應該規定“合並控製”。但是,最初德國的反壟斷法《反限製競爭法》存在著漏洞,並沒有加入合並控製的規定。隻有到1973年,才加入了這方麵的內容。不過當時反壟斷法的修訂主要參照的是康森巴赫的最優競爭強度理論,後者在其後的競爭政策實踐中占據了支配地位。雖然弗萊堡學派的競爭理論目前在德國的實際競爭政策當中不再占據支配地位,但是其“秩序”理念在德國深入人心,無疑也影響了康森巴赫德最優競爭強度理論以及競爭政策的製定者(後兩者均強調“秩序”)。“秩序”理念迄今為止的影響表現在:(1)由於弗萊堡學派的跨學科特征(與芝加哥學派中的法與經濟學理論類似),其秩序理念為經濟學家和法學家創造了應用性很強的秩序思維框架;(2)競爭法作為廣泛的經濟政策(秩序政策)的一個組成部分,也作為私法秩序的一個組成部分,從而也是一個更為廣泛的經濟製度的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作為經濟憲法)。
產權與競爭並重:
該學派主張,在市場經濟中應該將產權和競爭並重。如果沒有分立的產權製度,即使存在競爭,也可能沒有效率,因為企業中經濟主體在實現績效方麵缺乏內在激勵動力;如果沒有競爭,產權就意味著市場權力,壟斷者必然不會自行放棄壟斷從而收取壟斷租金的權力;如果競爭不麵向規則,不受製於一種競爭秩序框架,競爭可能導致市場權力的出現和對市場支配地位的濫用。
對市場形式的區分:
歐肯認為,在各個曆史時期隻有兩種基本經濟形式:“集中管理經濟”和“交換經濟”,在“交換經濟”中,眾多的企業和家庭自主地製定計劃,相互進行經濟交往,並存在著一個協調它們經濟活動的市場機製。根據不同的市場形式,各個個別經濟以不同方式製定和協調自己的計劃。歐肯從形態學角度出發,在對個別經濟供求雙方的計劃進行詳細的研究後,區分出市場形式。
歐肯反對把個別的市場參加者能否影響價格當成闡釋和劃分市場形式的標準。他認為不能把競爭說成是一種單個供給者或需求者不能在實際上影響價格的情況。這樣的供給或需求形式在現實中不存在。他認定把競爭與其他供求形式區別開來的不是對個別經濟行為的實際反應,而是資料體係,是個別經濟把從匿名的市場上接受的價格當成計劃的資料。即使在競爭條件下,個別經濟通過改變自己的供給量或需求量,也會對價格發生某些影響,隻是由於它的供給量或需求量相對於市場來說過於微小,使其在經濟計劃中不再考慮價格對它的行為的反應,才使它把價格當成計劃的資料並據此行動。因此,歐肯認為,區別壟斷和競爭決定性的標準是“個別經濟把什麼當作計劃的資料”,是它是否在計劃中把價格當作自己無法改變的,而不是它事實上能否影響價格。正如上文所述,歐肯認為,根本不必把市場參加者的數目當成區別市場形式的標準。決定性因素是經濟計劃。如果市場與個別經濟的規模之間的關係使得個別經濟的行動對價格的影響極小,以至於它在自己的計劃中不注意這種影響,那就存在著競爭,否則就存在著壟斷,而不論有多少市場的參加者。總之,把壟斷與競爭區別開來的不是有多少個供給者或需求者,而是計劃體製和資料體製。
歐肯認為,如果把產品的同質性當作區別壟斷與競爭的標準,那就無法精確地確定二者之間的不同。不同廠商的產品不可能是完全同質的。如果按同質性這樣錯誤的準則來判斷,那就隻會得出這樣的結論:真正的競爭幾乎是不存在的。而在實際上,競爭和壟斷是現實的極端情況,二者的實際區別在於它們的計劃資料。在競爭條件下,價格是參與決定個別經濟的計劃和行動的資料;而在壟斷情況下,價格不是計劃的資料,而是計劃實踐中要解決的問題,它產生於壟斷者的經濟計劃。
歐肯否認壟斷競爭的存在。他堅持認為壟斷與競爭是相互排斥的,二者在現實中完全不一樣,不可能在市場的同一個方麵混合起來。根據這一標準,歐肯舉例分析了被認為造成了“壟斷競爭”的幾種典型情況。比如存在著替代性商品、固定的顧客或供給者的地點有差別,這些情況通常都被看作造成產品差別的典型因素,它們使供給廠商處於一種壟斷與競爭相結合的狀態之中。在逐個分析這些情況之後,歐肯得出了這樣的結論:這些情況中的每一個都不會造成壟斷與競爭相結合的市場形式,根據個別廠商所使用的不同計劃資料,它們或者處於壟斷之下,或者處於競爭之下,但決不會處於兼有壟斷和競爭的狀態中。雖然供給和需求的形式取決於個別經濟在作計劃時把什麼當作資料,但這決不意味著它可以根據純粹的主觀估計、情緒而任意地作為壟斷者或競爭者來行動。如果它采取了不合乎實際情況的行動,經營的失敗就會強迫它修改不適當的經濟計劃。這說明,盡管歐肯可按個別經濟使用的計劃資料來區分競爭和壟斷,但是個別經濟卻可能使用了不適當的、與實際資料不同的計劃資料。這說明,若要減少這一區分標準的主觀性,最好的辦法就是市場趨於歐肯所追求的完全競爭結構,因為競爭越完全,計劃資料所依據的信息就越逼近於實際資料信息。
在歐肯的“形態學體係”中,“部分壟斷”和“部分寡頭壟斷”都是供給和需求的純粹形式。歐肯認為,它們不是壟斷與競爭的混合,而是一種純粹的類型,本身就是一個整體。歐肯反對把這兩種形式說成是壟斷與競爭的混合形式的觀點。歐肯抓住經濟計劃及其資料這個根本點,提出了理由。他認為,部分壟斷下的大單位既不是壟斷者,也不是競爭者,因為它的計劃資料不同於後兩者,這種情況下的小個別經濟也不處於競爭狀態,因為它們作為計劃資料接受的是部分壟斷者提出的價格,而不是在匿名的市場上形成的那種競爭價格。部分壟斷並不是壟斷與競爭的結合,它在經濟上是一個整體,是一種經濟上不能進一步分解的供給和需求的形式。在理論上也不能簡單地轉借壟斷和競爭的理論原理來處理它。同理,從個別經濟的計劃資料上來分析,部分寡頭壟斷也不是寡頭壟斷與競爭的結合。在部分寡頭壟斷下,部分寡頭壟斷者們要考慮小單位的反應,這與寡頭壟斷下不一樣,它們因而不處於寡頭壟斷的地位,小單位接受的是部分寡頭壟斷者提出的價格,它們也不處於競爭狀態。比如,微軟在製訂其辦公室應用軟件簡體中文版時,不得不參考中文WPS辦公組合軟件的價格。金山公司反之也一樣。若按照歐肯的理論,這似乎就是寡頭壟斷的情況。
歐肯認為,在那些可能的地方,供給者和需求者始終試圖排除競爭,贏得和維持壟斷地位。歐肯對需求方的同等強調是有著現實意義的。歐肯的這種做法對現代競爭政策實際上有著重要的意蘊:現代經濟中不僅存在供方壟斷和供方卡特爾,而且存在需方壟斷和需方卡特爾。在新經濟時代,需方卡特爾可以在一些配件市場(如汽車配件市場)以因特網采購平台形式出現。這對眾多配件供給者來說形成威脅,從而對競爭政策形成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