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國家如果要實現長期的、可持續的和健康的經濟發展,需要推行一種競爭秩序為其保駕護航。不過,不同的學者對競爭秩序有著不同的理解。在本章中,我們將總結和分析不同學者,尤其是不同流派有關競爭秩序的理論見解。
根據哈耶克的定義,秩序是指“這樣一種事態,其間,無數且各種各樣的要素之間的相互關係是極為密切的,所以我們可以從對整體中的某個空間部分或某個時間部分所作的了解中學會對其餘部分作出正確的預期,或者至少是學會作出頗有希望被證明為正確的預期。”
哈耶克認為“秩序”一詞往往遭到誤解,在相當普遍的程度上被解釋成某個具有思考能力的心智設計出來的秩序,被理解為這樣一種由某人作出的刻意安排。根據這一解釋,在社會中,秩序必須以一種命令與服從的關係為基礎,或者以整個社會的等級結構為基礎。但是,哈耶克指出,存在著兩種秩序,一種是人造的秩序,或稱外部秩序,即源自係統外部的秩序或安排;另一種為自發秩序,屬於內部秩序,即自我生成的或源於係統內部的秩序。自發秩序是人的行為的產物,但不是人為設計的產物。這種秩序處在“自然”和“人為”之間。
在弗萊堡學派代表人物歐肯的學說中,“秩序”(ordnung)屬於其基本概念。秩序在此是指有一定規則的安排。
我國由於沿襲至今的傳統觀念的影響,往往把秩序等同於等級(hierarchy)概念,即等級秩序。但是,有些秩序是非等級秩序,比如哈耶克等人所言的“catallaxy”,即“交換秩序”或“通功易事秩序”。它是指那種在一個市場中由無數單個經濟(即企業和家戶)間的彼此調適所促成的秩序。這是一種特殊類型的自發秩序,是市場通過人們在財產法、侵權法和合同法的規則範圍內行事而形成的那種自發秩序。哈耶克書中的“catallaxy”一詞的出處是在古希臘語裏的“katallatein”一詞,它意味著相互交易、為社會或共同體所接納並因此而化敵為友。它與相互交往和相互接納相關,因而有別於強加於人。哈耶克把競爭作為發現程序。那麼,競爭到底能夠發現什麼呢?它能發現散布在無數人當中的信息和知識。這些知識可以是有關市場的信息和知識,也可以有關製度的信息和知識。哈耶克也注意到,除了勞動分工之外,還存在著“知識分工”,兩者都能帶來好處。容易推斷,利用“通功易事”往往與利用了“知識分工”和“勞動分工”的好處聯係在一起。可以認為,哈耶克的知識分工觀點為“catallaxy”或者“catallactics”增添了一種新的維度,即“交換知識和思想”的維度。於是乎,在進化經濟學裏,一般認為,大量知識來自“通功易事”,它不僅是指狹義上的產品交換,也是指與他人的相互交往,以及知識、思想和資產的交換。
哈耶克稱市場係統的運作可以理解為一種通功易事秩序的競賽(the game of catallaxy),這是一種創造財富的競賽,而不是博弈論裏的那種零和博弈(zero-sum game)。這場競賽是一場按照規則展開的,並由更高的技藝、力量或好運所決定的競賽。
從哈耶克的“通功易事秩序”概念,我們不難洞觀市場秩序的非等級性、非特權性和互利性。因此,隨著我國從計劃經濟朝著市場經濟的轉型日益深入,我們的秩序觀也應該從等級秩序觀朝著非等級秩序觀轉變。
但是,這種通功易事秩序意義上的市場秩序本身需要有一整套的法律框架加以維護。市場秩序的功能主要是通過競爭過程來實現的,競爭使得供給麵向需求,使得價格趨向於邊際成本,使得市場中的租值消散(無謂損失)最小化。但是,競爭也可能會導致限製競爭(如壟斷)和不正當競爭。在此意義上,我們需要建立一種競爭秩序來維護競爭過程的正常運作。
我國當前市場秩序的運作可能受到各種各樣的障礙,需要建立和維護一種麵向績效競爭的競爭秩序。與之對應的經濟應當是一種“開放型經濟”,不僅要對外開放,而且更要對內開放。這將對我國社會邁向波普爾意義上的開放社會產生深遠的影響。為了建立這樣一種競爭秩序,我國需要早日推行狹義的競爭法和廣義的競爭政策。狹義的競爭法包括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而且現代競爭法的基礎支柱一般包括規範合同性的限製競爭(即卡特爾)、對占市場支配地位企業的濫用監督以及企業合並控製的規範。廣義的競爭政策則涵括了狹義的競爭法,而且囊括了政府可以采取的、旨在促進競爭的所有行動措施,其中也包括了減少管製、政府守法等等措施。
從布坎南立憲經濟學角度看,應該區分立憲層麵和操作層麵。其中立憲層麵是“對規則進行選擇的層次”,相應的選擇屬於“立憲選擇”、“對約束的選擇”;操作層麵是“在既定規則下進行選擇的層次”,相應的選擇屬於“後立憲選擇”、“約束內的選擇”。對於市場競爭,我們需要建立一種立憲層麵的規則體係,來確保一種可達成一致的競爭秩序。也就是說,我們要為市場立憲。而要為市場立憲,我們需要了解一些主要的競爭秩序理論。
新古典經濟學作為主流經濟學,其主要競爭理論是完全競爭理論,它是主流經濟學的立足之本,盡管受到多方批評,目前仍是各種市場結構的福利效應和效率效應的參照係。德國的弗萊堡學派也叫秩序自由主義學派,其代表人物歐肯(Eucken)以提倡一種競爭秩序和秩序政策而廣為人知。歐肯的競爭秩序觀點對德國的競爭政策和整個社會市場經濟體製有著重大影響,他讚成完全競爭秩序類型,反對集中管理經濟秩序類型和“權力集中的私有經濟”的秩序類型。而且歐肯對競爭的界定不同於主流經濟學。為了反對“權力集中的私有經濟”秩序類型,他同意采取一定程度的政府幹預,直至市場過程得到糾正、競爭和維護。熊彼特(Schumpeter)的創新理論和基於該理論而發展的德國動態競爭理論,重視競爭作為一個過程和技術創新的作用。奧地利學派哈耶克(Hayek)和米塞斯(Mises)從維護自由出發論述了廣義的競爭秩序,與弗萊堡學派相比,他們對基於更高效率的壟斷更為寬容,基本上不主張針對壟斷的國家幹預。克拉克(Clark)的有效市場理論與哈佛學派迄今對於發達國家的競爭政策影響很大。康森巴赫(Kantzenbach)“最優競爭強度”理論脫胎於有效市場理論,對當前德國的反壟斷法有著重要影響。芝加哥學派60年代以來對哈佛學派提出了眾多批評,從而在70和80年代對美國的反托拉斯政策施加了廣泛重要的影響。鮑默爾(Baumol)的可競爭市場理論的實際可操作性大於完全競爭理論,對哈佛學派也提出了批評。霍普曼(Hoppmann)的競爭自由理論反對一些學派把競爭作為達到一些經濟政策和政治目標的手段,已經在德國競爭理論界以及在反壟斷法討論中占據重要地位。但是隨著時間的演進,新近的哈佛學派代表人物已經消化吸收了芝加哥學派以及其他流派提出的部分批評,接受了芝加哥學派提出的效率標準,減少對市場份額的偏重,承認潛在競爭的作用。更新的流派也在不斷抬頭。
從趨勢上看,現代競爭政策理論越來越注重效率和福利取向,以效率和福利尺度作為反壟斷的終極衡量標準。雖然上述競爭秩序觀有時互相抵觸,有時互相補充,它們對競爭秩序的構建和演化均會有重要的影響或者意蘊。在借鑒這些理論時,最終的尺度仍然是福利和效率尺度。而且放眼於長遠未來,這種福利和效率最終隻有在維護競爭(而不是競爭者)情況下才能實現。因此,有必要分析所有這些競爭觀在理論上對競爭政策構想的影響和意蘊以及在美國、歐洲和德國的應用狀況,從而為我們提出我國的競爭政策構想奠定基礎。
一 主流經濟學的完全競爭秩序觀
主流經濟學界普遍把新古典理論的“完全競爭”作為市場結構的理想參照係。完全競爭市場結構類型必須滿足四個基本條件:(1)市場上存在著大量的買者和賣者,都是價格接受者;(2)市場上的商品是同質的;(3)所有生產要素都可以自由流動;(4)買賣雙方都能得到有關現在和將來市場情況的全部信息。新古典理論認為,完全競爭的市場結構能夠實現配置效率,或稱帕累托效率。所謂帕累托效率,其意蘊是:如果一個經濟能合理地運用資源和分配資源,若不使某人的生活差一些就不可能使得另一個人生活得更好一些,那麼這個經濟就是有效率的。
新古典理論假設行為主體一方有著充分的信息,這隱含著沒有學習的餘地。根據進化經濟學(evolutionary economics)理論,行為主體從一種不完整和不確定的信息狀態出發,而且競爭的一個主要功能是甄別、發現、創造新的知識。顯然,我國走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轉型首先是所有一個參與方的學習過程。完全競爭理論的結論實際上已經隱含在其假設條件中。完全競爭理論僅限於闡明其中已隱含結論並可能存在的狀況,但並未說明這種狀況是如何產生的。哈耶克認為,競爭從其本質上說,是一種動態過程,但完全競爭理論是靜態分析。
盡管人們對新古典經濟學及福利經濟學理論有著諸多批評,但人們仍然把完全競爭結構作為衡量配置效率的一種參照係。如果實現了完全競爭結構,資源配置達到最優。完全競爭理論的意蘊是,任何對完全競爭結構的偏移都會導致效率損失,從而招致政府幹預。但是,現實世界中隻有部分市場接近於完全競爭的情況,從而可以近似地將完全競爭結構作為參照係,其他大部分市場卻是不完全競爭市場。因此,有效市場理論、最優競爭強度理論、可競爭市場理論等理論都對完全競爭理論提出了批評、挑戰和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