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肯對供給壟斷的看法與熊彼特不同,他對熊彼特提出了批評。眾所周知,壟斷企業常常大力投資,有能力迅速更新生產設施,使其與當時最新的技術知識水平相適應。歐肯認為,這種情形使得一些作者——如熊彼特——錯誤地將供給壟斷看作為經濟上優越的市場形式。出於同一理由,技術專家們也常傾向於對壟斷作出積極評價。盡管壟斷公司憑借壟斷地位成功地為自己輸送了更多資本,有利可圖地多投資,但如果沒有壟斷的話,這一企業投資可能要少得多,所有機器設備的更新或許要慢得多,但其他生產部門卻會擁有更多的生產資料,並且最終決定性地使消費品供應在整體上更好。所以,歐肯認為,對壟斷者技術設施的讚賞在經濟上是沒有意義的。不過,筆者在此想指出,在這種情況下,壟斷帶來的淨效率效應是正是負,取決於在沒有壟斷情況下原壟斷企業減少投資後的創新效率與其他生產部門擁有更多生產資料後創新效率之淨差額。這一淨差額是正是負,可能得視具體產品和行業情況而言,而這種區分可能對製定當前基於效率和福利尺度的現代競爭政策有著重要意義。
至於從持續的生產過程中獲得供貨的壟斷供給,根據歐肯的觀點,由於在壟斷情況下對生產設施的建設缺乏可靠的調節,壟斷者在持續生產中的預期費用便不一定正確地表示生產資料的短缺狀況。比如煤氣廠、鐵路等,正是因為它們的生產設備不符合短缺狀況,例如技術設備過於原始或過於豪華,它們才能夠作為壟斷者耗費過高的成本。可見,在此壟斷者沒有降低成本的動力,壟斷的害處在這方麵很大。
歐肯認為,這說明壟斷和競爭情形下的成本曲線不應被看作是同樣的,一個壟斷性的糖精廠也許有一條與處於競爭中的糖精廠不同的成本走向。歐肯建議,經濟理論在比較總成本、邊際成本、平均成本和邊際收益時也應該注意這一點。壟斷監控不應當毫無顧忌地以壟斷者的成本為依據。這一成本曲線也許是錯誤的,就是說,它不反映實際上的短缺關係。
反對壟斷鬥爭:
歐肯對允許壟斷鬥爭持否定態度,認為壟斷鬥爭最重要的手段之一是阻攔:阻攔提供原料,阻攔供給和銷路,阻攔信貸,阻攔顧客購買對手的貨物,阻攔許可證等;罷工和不準進廠同樣是阻攔。阻攔的緩和形式是獨占合同和忠誠優惠,當顧客從對手那裏購貨時,它就失效了。為此,較低的要價即“鬥爭價格”成為壟斷鬥爭的有力武器。歐肯認為,以前在西斯蒙第和馬克思的時代,部分直到20世紀初,人們相信這樣的鬥爭是完全競爭的特征。但實際上,恰恰是當完全競爭逐漸消失時,壟斷鬥爭才得以產生。完全競爭下的供給者和需求者沒有能力也不願意實行市場戰略(實際上也沒有必要)。歐肯特別指出,對具體壟斷鬥爭的形態學分析將表明,在現實中可以找到的各種市場形式下,壟斷鬥爭也是不同的:比如若幹電力康采恩之間的鬥爭不同於具有部分壟斷地位的化學工業康采恩反對局外小企業的鬥爭,鐵路壟斷集團與車廂製造業辛迪加的鬥爭也是另外的樣子。
歐肯指出,在壟斷鬥爭過程中成本原則不受重視。為了損害對手,並把自己的意誌強加於對手,成本原則被有意識地違反了。比如:一個占據部分壟斷地位的水泥辛迪加,為了同外來進入企業鬥爭而將其成本的一小部分定為鬥爭價格。又如:兩條相互競爭的航線將它們的運費降低到不值一提的水平。根據歐肯的觀點,在個別市場上,壟斷鬥爭很快就過去了。大多數情況下,它結束於壟斷形成之時,或者結束於不穩定的寡頭壟斷均衡狀態。當局外企業加入或被買下時,水泥辛迪加的壟斷鬥爭就結束了;互相鬥爭的兩條航線也願意暫時回到沒有任何協議的不穩定的均衡之中,直到以後新的鬥爭爆發,形成卡特爾或者其中一條航線從鬥爭中退出。
根據歐肯的觀點,盡管個別市場上的壟斷鬥爭難以長期持續,但倘若壟斷或寡頭壟斷的市場形式存在的話,卻是持續的現象。抵製威脅性競爭的壟斷一再卷土重來,部分壟斷或者寡頭壟斷一再出現,在它們之間不斷發生鬥爭。這些鬥爭導致價格不再反映貨物的短缺狀況,即降低了價格體製的作用程度。即使在上述市場形式下不穩定的均衡狀態出現時,價格體製的功能也將遭到損害。這時根本不能想象價格會等於邊際成本。某些——不是全部——壟斷鬥爭具有“關閉”市場的目的。一個鋁材辛迪加企圖反對非成員公司建立新的軋輥廠,它便采取封鎖機器供應、阻攔提供信貸等等恐嚇手段,實際上取消了經營自由。自由主義經濟政策打算通過廢除許多傳統特權、取消限製和強製以及取消行會等來建立開放的市場,以促進效率競爭,使企業優勝劣汰,可是“阻礙競爭”卻常常使靠立法確立的開放市場失效,並妨礙了效率競爭。
歐肯提倡績效競爭。他認為績效競爭像一場賽跑。在並行的衝刺中,個別企業的效率提高了,而在終點應由消費者來決定誰取勝。對企業及其領導人選擇、技術和經營方式的選擇應該在績效競爭中進行,利潤、虧損、破產在效率競爭中才有其意義。而消費品的供應狀況將決定競爭的結果。這裏歐肯把績效競爭和消費者主權原則聯係在一起。績效競爭的現實意義是,讓市場發揮優勝劣汰、適者生存的作用。在中國,不論是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績效競爭的弱者應該及時淘汰,而不是通過政府補貼去“救援”,這種“救援”實際上扭曲了資源配置機製,保護了落後,帶來經濟運作的低效率。
歐肯認為,在壟斷競爭中,起決定作用的不是對消費者的貢獻,而是現有權力地位的強弱程度。如,在兩條輪船航線的寡頭壟斷鬥爭中,儲備量大小是決定性的,它決定著鬥爭雙方的能力和能忍受鬥爭價格的時間長短。在一個部分壟斷的煙草業康采恩與有效率的小企業的鬥爭中,起決定作用的也不是效率競爭,而是康采恩的權力地位:它可以與煙草供應商訂立獨占合同,阻止顧客到對手那裏購買香煙等。壟斷鬥爭不僅與效率競爭不同,而且阻礙它。這是一個具有重大法律和經濟政策意義的事實。
針對壟斷鬥爭,歐肯提出的通行原則是:誰允許壟斷鬥爭,誰就阻礙了效率競爭的發展;誰要效率競爭,誰就不能讚成和允許壟斷鬥爭。
歐肯還指出:一國的壟斷集團越強大,所產生的對均衡的幹擾就越大。這是因為,現有壟斷越多,供求兩方麵壟斷的市場形式就越可能蔓延。一個到處充滿了壟斷的經濟將是完全失衡的經濟,所有農業、工業集團都處於相互鬥爭之中。一個這樣“集團無政府狀態”的經濟秩序或許會很快過渡到對經濟總過程實行集中管理的經濟中去。
秩序類型的劃分:
在競爭秩序方麵,歐肯的貢獻是,他在《經濟政策的原則》巨著中提出了一種非常確切的構想,而且構想的操作性非常強,對我國有現實意義。
歐肯區分了三類秩序類型:第一為集中管理經濟秩序;第二為競爭秩序;第三為權力集中的私有經濟秩序。歐肯認為,集中管理經濟同時對國家憲法起決定性的影響,它強行實施專製,是與法製國家和民主不能相容的;而市場權力任其自然發展,將導致通過權力集團進行經濟調節,即導致權力集中的私有經濟秩序。出於這些考慮,歐肯強調建立一種競爭秩序。這一點也表現在歐肯等人的《秩序年鑒》第一卷綱領性的前言“年鑒的任務”當中。在該前言中,歐肯等人指出其任務是“創造一種經濟與社會秩序,在其中經濟績效和人類尊嚴的存在條件要得到保障”。他們認為,可以使得競爭服務於這一目的,而且沒有競爭就無以實現這一目的。競爭是手段,但不是最終目的。
除了區分上述三種秩序類型,歐肯還從另一個角度出發區分兩種秩序:其一為“經濟秩序”(wirtschaftsordnung),是指曆史上各種個別的、不斷變化的、具體的、現實存在的事實秩序,是人們事實上生活於其中的可能不令人滿意的各種秩序;其二為“經濟的秩序”(ordnung der wirtschaft),亦即“奧爾多秩序”(ordo),是“合乎人和事物的本質的秩序,它是一種其中存在著度和均衡的秩序”。對於歐肯,“奧爾多秩序”也是“有運行能力的、合乎人的尊嚴的、持久的秩序”,是一種有用的,公平的秩序。它也是一種規範性的秩序,值得人們去爭取。歐肯所指的“奧爾多秩序”實際上就是《秩序年鑒》第一卷前言中所宣示的競爭秩序。要借助這一秩序來保障實現經濟績效和維護人類尊嚴的存在條件。
德國弗萊堡大學凡貝格教授嚐試了對歐肯的奧爾多秩序觀和布坎南的立憲秩序(constitutional order)觀加以整合。通過推導,凡貝格教授對歐肯的“奧爾多秩序”進行了闡釋。他認為,歐肯的“奧爾多秩序”作為“一個有運作能力的和合乎人類尊嚴的經濟秩序”,體現了兩層含義:其一,這一秩序是指一個法律麵前人人平等的、沒有特權的秩序,是合乎人類尊嚴的,也即合意的;其二,這一秩序作為市場競爭秩序,是一種符合轄區內所有成員可達成一致同意的立憲利益的經濟憲法,這種秩序所內含的市場競爭設想指的是“績效競爭”,隻有績效競爭才體現消費者主權原則,符合(布坎南意義上)轄區內所有成員可達成一致同意的立憲利益,具有運作效率。在此,立憲利益是指關係到他們想生活其中的規則秩序種類的利益。凡貝格的闡釋對於我國競爭秩序的構建有著非常積極的意義。我國也需要一種“一個有運作能力的和合乎人類尊嚴的經濟秩序”,它是法律麵前人人平等的、沒有特權的秩序,它是基於績效競爭的秩序,它是體現消費者主權的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