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章 調整人口及外來移民政策(2 / 3)

二、外來移民政策

在概述俄羅斯的外來移民政策之前,有必要對俄羅斯有關“跨國移民”的概念進行界定。俄羅斯的“跨國移民”不僅包括永久定居俄羅斯的外國人,而且還包括“流動人口”,即把短期居住在俄羅斯的外國人也算作移民。

(一)政策目標及基本原則

俄羅斯的移民政策目標有兩項:一是滿足俄羅斯勞動力市場的需求,形成合理平衡並能提高俄羅斯經濟效益的就業結構;二是保證俄羅斯公民在國內勞動市場上的優先權利,防止非法的勞動移民。根據《俄聯邦外國公民法律地位法》,俄羅斯在管理和使用外國勞動力方麵的基本原則有七項:優先使用本國勞動力;在全國範圍內對引入外國勞動力進行限額規定、總量控製;根據各聯邦主體地區經濟和行業發展狀況、勞動力供需情況和安排使用外國勞動力能力情況引進外國勞動力;對使用外國勞動力進行行業限製和職位、工種限製;雇主必須持有接收和使用外國勞動者的許可證;雇主應在被批準的使用外國勞動力限額內接收使用外國勞動力;外國公民必須持有工作許可證才有權從事勞動活動。

(二)選擇外來移民的標準

根據如上的目標與原則,俄羅斯確定了選擇外來移民的標準:首先是引進境外的俄羅斯人和講俄語的原蘇聯的非俄羅斯族人口;其次是吸納“有專業技能的”、“受過良好教育和守法的”外來移民;最後是要求外來移民必須尊重俄羅斯的文化和民族傳統。

(三)對“雇主”或“工程(服務)委托人”的義務的界定

邀請外國公民來俄羅斯工作或與在俄羅斯的外國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或民事法律合同的雇主或工程(服務)委托人必須履行以下義務:持有接收和使用外國勞動者許可證;在外國勞務進入俄聯邦之前使其了解勞動合同內容;為外國公民辦理工作許可證;提交外國公民在俄聯邦居住地辦理登記所需的文件;為外國公民在俄羅斯期間的物質、醫療及住宿保障提供擔保;與外國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或有關工程(提供服務)的民事法律合同期滿後協助其離境。

(四)對“外國勞動者”從事行業、職位和工種的限製

“外國勞動者”無權從事的行業、職位和工種包括:擔任國家和地方公職;根據《俄聯邦海商法典》的限製性規定,在掛有俄聯邦國旗的船舶上任職;充任俄聯邦軍用船舶或其他非商用船舶以及國家或試驗用航空器機組人員;擔任民用航空器機長;進入與俄聯邦國家安全有關的設施和機構工作(此類設施和機構的名單由俄聯邦政府確定);聯邦法律限製外國公民從事的其他活動或擔任的其他職務;外國公民在50%以上的股份或注冊資本份額屬俄聯邦所有的單位擔任領導職務(具體辦法由俄聯邦政府規定)。限製外國勞務人員從事的行業主要是零售業。根據《關於2007年俄羅斯聯邦境內從事零售貿易經營主體內部使用外國勞務人員的可允許比例》的政府決議(2006年11月15日,第683號),自2007年1月1日起,外國勞務人員不得在俄羅斯聯邦境內從事酒類(包括啤酒)和藥品的零售活動,而在商亭中、自由市場內、商店以外地點從事零售工作的外國勞務人員占該經營主體的比例不得高於40%。自2007年4月1日起,外籍人員不得在商亭中、自由市場內、商店以外地點從事零售貿易。

(五)外國勞動力引進人數的確定

根據《俄聯邦外國公民法律地位法》,各聯邦主體每年根據勞動市場狀況並在優先安排本國勞動力的原則基礎上向俄聯邦政府提出該聯邦主體邀請外國公民來俄羅斯工作的建議和人數,俄聯邦政府根據各聯邦主體政府的建議並在考慮到有關聯邦主體人口狀況及安排外國公民能力的基礎上最終確定當年俄聯邦引進外國勞動力的總人數限額及各聯邦主體引進外國勞動力的人數。

(六)外國勞工進入程序規定

2007年1月15日,《俄羅斯聯邦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員移民登記法》和新版《俄羅斯聯邦外國公民法律地位法》開始正式生效,俄羅斯聯邦移民局起草了《外國公民(含無國籍人員)須知》。其中規定的外國勞工進入程序包括四項:一是取得流動人口登記卡。入境人口在以免簽證方式進入俄羅斯聯邦時,應該領取一份流動人口登記卡表格(用俄、英兩種文字打印)並進行填寫,該卡可以證明入境人口在俄羅斯臨時居留的權利。二是取得臨時居住許可證。取得臨時居住許可證須提交的文件有申請書、證明身份的證件、加蓋俄羅斯聯邦移民局地方機關印章的流動人口登記卡或加蓋了俄羅斯邊防檢查機關印章的流動人口登記卡、證明不吸毒和不攜帶對他人構成危險的傳染病以及不攜帶人體免疫缺損病毒的證明,同時還要繳納國家規費額為400盧布。外國公民可以在俄聯邦政府確定的限額以外獲得臨時居留許可的情況包括:在原俄羅斯蘇維埃聯邦社會主義共和國出生,過去曾擁有蘇聯國籍,或者在俄羅斯聯邦境內出生;本人喪失勞動能力,其子女具有行為能力並具有俄聯邦國籍;父母中至少有一人無勞動能力並具有俄羅斯國籍;與俄聯邦公民結婚,在俄羅斯擁有居所;在俄羅斯投資額達到俄聯邦政府規定的數額;俄聯邦法律規定的其他情況。三是提交確認居住情況的報告。臨時居住或常住的外國公民應該每年向臨時居住許可證或常住許可證發放地的俄羅斯聯邦移民局地方機關遞交確認自己在俄羅斯聯邦居住的報告。自獲得臨時居住許可證之日起或自上次遞交報告之日起,臨時居住的外國公民(有臨時居住許可證)應在一年有效期結束前的兩個月內親自遞交報告。如果有文件能證明存在正當原因,可以晚一些遞交報告,但不能超過6個月。報告應該附有:收入情況、報稅單副本或能夠證明1年來的收入數額和收入來源的其他文件,以及證明逾期遞交報告原因的文件。常住的外國公民(有常住許可證)應該每年親自向俄羅斯聯邦移民局地方機關遞交報告,或者按規定在出示能確認其身份的證件及常住許可證的情況下以郵寄的方式遞交報告。需要俄羅斯聯邦移民局地方機關官員或聯邦郵政機構工作人員在報告上麵和留在外國公民手中的報告用紙可撕下部分上簽字,以確認收到報告。四是在居住地點和居留地點登記。在俄羅斯聯邦長期或臨時居住的(有常住或臨時居住許可證的)外國公民應該在居住地點和居留地點登記。臨時居留或臨時居住的外國公民應該在抵達居留地點後的3個工作日內向俄羅斯聯邦移民局地方機關報告相關情況;長期居住的外國公民應該在抵達居留地點後的7個工作日內向俄羅斯聯邦移民局地方機關報告抵達居留地點一事;來俄羅斯不超過3天的外國公民不必在居留地登記,住在飯店、療養院、度假村、寄宿學校、駕車旅遊者宿營地、旅遊基地、醫院以及其他的保健機構或社會服務機構中的外國公民不受此時間限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