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普京時期的醫療保障製度改革
普京第二任期對醫療保障事業的關注開始加大。具體政策舉措如下:一是擴大資金來源。從社會保險基金中拿出部分資金來實施對醫療衛生事業的撥款,2005~2006年來自社會保險基金中的資金占俄羅斯醫療衛生資金總額的比例分別達到1.8%和2.6%,此外還嚐試在一些地區實行以退休基金來保障向離退休公民提供醫療保障的製度。二是精簡醫療機構,擴大門診部職能。對現行醫院和門診部進行考核,縮減醫院床位數量和關閉一些條件相對落後的醫院和門診部,與此同時,保留下來的門診部職能將相應擴大。三是調整醫療係統人員構成比例,提高工資。針對基層醫療服務體係不完善的狀況,擴大基層醫護人員的數量,並將其工資提高1~2倍。四是不斷增加對衛生醫療事業的撥款。2006年對醫療衛生事業的投入已經占到GDP的3.2%(2001年為2.8%),其中聯邦預算投入增加較為明顯,從2001年占醫療投入資金總額的8.7%增加到2006年的27.8%,達2415億盧布。五是實施“健康”國民項目,製定衛生發展戰略。從2006年開始實施“健康”國家規劃項目,當年的支出就高達787億盧布,占對醫療衛生事業投入的9.1%。“健康”國家項目框架下的高科技醫療救助項目進展狀況較好。為推行該計劃,2006年,衛生與社會發展部對該項目的撥款達99億盧布,同年7月普京總統又簽署命令,決定成立隸屬於俄羅斯衛生與社會發展部的聯邦高科技醫療救護署,目的是提高現代醫療技術與新型診斷和醫療方法研製、應用的效率。俄羅斯政府被委托在3個月內製定高科技醫療救護署的規章。第一批高科技醫療救護中心已於2007年初投入使用。計劃在2008年之前,在俄羅斯建造15所高科技醫療救護中心,每一所醫療救護中心的建設成本為10億美元。此外,為推進衛生事業的長期發展,衛生與社會發展部正在製定2009~2019年衛生發展10年戰略。
從普京時期的這些改革舉措來看,主要是增加資金的投入,製度性的改革舉措並不多。若沒有深入的改革舉措,即使資金投入再多也達不到較好的效果。因此,可以說,俄羅斯醫療製度改革還有較長的路要走,目前還存在較多的問題。
首先是進一步推進改革的力量不足。多年來的強製醫療保險改革並沒有增加民眾和醫生的現實利益,因此,他們對改革信心不足,缺乏推進改革的動力。而在改革中業已形成的醫療衛生領域中的三個特殊利益集團之間,即醫療衛生管理機關、強製醫療保險基金會和醫療保險公司,則存在著利益的製衡,未來改革的推進將取決於這些集團之間的鬥爭和相互作用。
其次是對醫療機構服務水平缺乏社會監督。國家和醫療保險機構不能為公民提供醫療機構服務質量、醫療機構對某些疾病的治療效果等信息。公民缺乏對醫療服務質量和治療效果的知情權的結果是公眾監督力度不強。最後是醫生收入低的問題。盡管從2005年之後,俄羅斯不斷提高醫護人員的工資水平,特別是基層醫護人員的工資,但是與西方國家相比依舊有較大的差距:西方國家醫生的收入是社會平均工資的2~3倍,而俄羅斯目前醫生收入僅是社會平均工資的65%。收入低必然導致責任心的下降,使患者的利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
二、教育製度改革
(一)葉利欽時期的教育改革
1992年7月,俄羅斯聯邦新版本《教育法》開始實施。俄羅斯教育改革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是確定教育的優先發展地位。《教育法》明確規定:“國家優先發展教育並保證教育撥款,教育經費不少於國家收入的10%,保障教育預算撥款的兌現,製定教育撥款標準。”二是改革教育機構的所有製形式。針對蘇聯所有的教育機構都由國家開辦的情況,《教育法》規定:“教育機構可以是國立的(由聯邦或聯邦主體開辦)、地方的或非國立的(私立的以及由社會和宗教組織開辦)。”三是改革教育行政管理體製。《教育法》規定了更為靈活的聯邦、地區和地方三級分權式教育管理體製,用以代替過去單一、集權式的管理體製,規定教育機構具有法人地位,其在教學、科研以及資金籌措和使用方麵將獲得更多的自主權。四是改革教育投資體製。針對國家對教育財政撥款嚴重不足,而社會對教育服務需求日益增長的趨勢,聯邦法律規定,高校除了得到國家的教育撥款外,還可以接受社會組織、機構、企業及個人對教育的投資,或通過商業性經濟活動以及非商業性的經濟活動(指提供有償教育服務)獲得收入。在1996年頒布的《高等和大學後專業教育法》又明確規定,高等學校在完成國家招生計劃後,可以招收自費生。五是改革教育結構和學位製度。蘇聯高等教育結構單一,隻有一個本科教育層次,大學畢業生不授予學位,隻獲得所在領域的專家稱號。這種狀況不利於俄羅斯的大學畢業生參與國際人才交流。為此,俄羅斯聯邦科學院、高等學校和技術政策部高等學校委員會於1992年3月13日通過了《關於在俄羅斯聯邦建立多層次高等教育結構的決議》,之後又頒布了《俄羅斯聯邦高等教育多層次結構暫行條例》。根據這些文件,俄羅斯高等教育逐步向不完全高等教育、基礎高等教育和專門化高等教育三個層次過渡。完成基礎高等教育可以獲得學士學位,完成專門化高等教育後獲得碩士學位。六是建立國家高校評估機製。《教育法》規定,所有教育機構必須首先取得辦學許可資格,要通過評定委員會的評定。高校綜合評估由三部分組成:取得許可、參加評定和進行資格審定。對於希望獲得頒發全國認可的、國家樣式的《高等教育畢業(學位)證書》權利的高等院校,其還要接受教育管理部門或鑒定委員會的鑒定。通過鑒定的高等院校,可以被納入國家財政支持範疇,享受國家財政撥款的優惠。1996年5月29日,俄羅斯國家高等教育委員會還頒布了第961號政令,對高等院校質量評定報告結構作出了具體規定。從2000年1月起,評估開始按照新的更為科學和詳盡的指標進行。
(二)普京時期教育政策的調整
1.提出教育現代化構想
2002年,俄羅斯聯邦政府通過了旨在深化教育改革的《2010年前俄羅斯實現教育現代化構想》。它在分析了俄羅斯當前教育發展情況與世界發展趨勢和俄羅斯對教育體製新要求的基礎上,論證了教育在俄羅斯社會發展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教育現代化的必要性,強調教育應具有優先發展權,國家應為提高教育質量、保障公民平等接受教育提供保障,並提出教育現代化的目標在於建立穩固的教育發展體製。教育現代化包括基礎教育的現代化、中高等職業教育的現代化和高等教育(大學和大學後)的現代化。而且高等教育的現代化應給予特別的重視,要繼續推進高等教育辦學體製改革,加強高校科研工作,提高教學質量,更新教學內容,保證人才培養符合社會生產力發展的要求。
2.出台《大學法》,確定深化高等教育改革的方向
2003年11月,俄羅斯聯邦杜馬教育與科學委員會製定了俄羅斯第一部針對高等教育活動的聯邦法律——《大學法》,標誌著俄羅斯高等教育改革進入深化階段。2004年12月,俄羅斯政府的教育工作會議召開。根據大學法和教育工作會議的精神,高等教育未來改革和發展方向清晰可見:一是強化大學的科研功能。《大學法》規定,大學有進行科學活動的權利和義務,開展科研的教育機構能夠得到國家的財政支持,並且貫穿於教育過程。二是確立大學的法人地位,給予大學實際的自治權。《大學法》規定,大學的學術委員會可以對本校的教師進行評定,大學可以獨立授予學位並頒發本校樣式的學位證書,大學的管理通過選舉出的代表進行。三是擴大大學的對外交流。《大學法》規定,俄羅斯國內高等教育的封閉狀態必須打破,大學應當是開放的,隻有大學與科研院所緊密聯係,才能夠保證社會智力資源的發展,並有助於實現智力的再生產。四是繼續改革學位製度,在實行“雙軌”學位製度的基礎上,推廣學士和碩士兩級製度。五是逐步取消對高校科研的一般性預算撥款,科研經費按各高校競爭到的課題劃撥。六是高等教育質量保障體係,為每個專業製定“國家教育標準”,同時製定高等學校綜合實力評估指標,將高校的核心競爭力細分為品牌競爭力、財政經濟競爭力、物質技術競爭力、人事競爭力和畢業生競爭力等,並在此基礎上實行重點大學評審製度,在高校中劃分出重點大學,並對其加大經費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