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羅斯成立以後,鑒於蘇聯時期建立在計劃經濟基礎上的全民免費醫療製度所造成的醫療資源的嚴重浪費,以及單一的、集權式教育製度所帶來的諸多弊病,從葉利欽時代開始,就對醫療保障製度和教育製度進行了大刀闊斧的改革,建立了相關的製度框架。在此基礎上,隨著政治經濟形勢的變化,普京時代又對上述兩項製度做了進一步的調整和完善。
一、醫療保障製度改革
(一)葉利欽時期的醫療改革
1991年6月,俄羅斯通過了《俄羅斯聯邦公民醫療保險法》。1993年4月和1996年又分別通過了《關於建立聯邦和地方強製醫療保險基金會的規定》和《俄羅斯聯邦公民強製性醫療保險法》,這些法律文件為1994 年正式推行的醫療體製改革奠定了法律基礎。
根據這些法規的規定,俄羅斯醫療保障製度實施的基本原則是通過成立醫療保險公司、設立強製醫療保險基金、建立強製醫療保險基金會等構建起強製醫療保險製度;將強製和自願醫療保險繳費作為醫療保健的主要資金來源;在職人員的強製醫療保險繳費由企業承擔,而非在職人員和預算範圍內的就業人員的強製醫療保險費由預算撥款支付;在強製醫療保險範圍內提供免費醫療服務的數量和條件,各地依據政府批準的強製醫療保險基本綱要和當地權力機關通過的地方性綱要具體執行;醫療保險業務由非國有的保險公司經辦。此外,還在企業額外繳費和公民個人繳費的基礎上實行自願醫療保險。
從這些原則來看,俄羅斯醫療保障體製改革的目標是在維持國家醫療係統和鼓勵創建私人醫療係統的基礎上,著重發展強製醫療保險製度。其內容主要包括:
1.設立強製醫療保險基金
強製醫療保險基金分為兩類:一是聯邦強製醫療保險基金,主要功能是以對地區基金撥付補助的形式,對俄羅斯各地區強製醫療保險綱要撥款的條件進行平衡;二是地區強製醫療保險基金,主要功能是從財力上保證各地區醫療保險製度的正常運轉。強製醫療保險基金的資金來源主要有三個渠道:一是企業、組織等投保單位繳納的強製性醫療保險費,費率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3.6%,其中0.2%上繳聯邦基金,3.4%上繳地方基金,這部分基金主要用於支付企業和組織在職人員的強製醫療保險費;二是國家預算撥款,主要用於兒童、老殘恤金領取者和預算範圍內就業人員的醫療費用開支;三是從事個體勞動和私人經濟活動的公民繳納的強製醫療保險費。以上三項繳費所構成的強製醫療保險基金的絕大部分留歸地方使用,隻有很少部分(約為1%)歸聯邦支配。
強製性醫療保險金的繳納辦法是:以雇主身份出現的各類繳款人,在領取發放工資時繳納,每月繳納一次;從事經營活動的公民,根據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期限,並按計算個人所得稅的收入基數繳納;農戶、農場、北方少數民族的家族公社,每年繳納一次;按合同雇用其他公民的自然人,每月5日前繳納上個月的保險金;地方政府在每月的25日之前,按不少於有關預算中規定用於該項目的季度資金總額的1/3撥付,用於無工作居民的強製醫療保險;殘疾人、退休者創建的企業和組織或殘疾人、退休者人數超過50%的企業和組織可免繳強製醫療保險金。
2.成立醫療保險公司
醫療保險公司是不受醫療保健管理機關和醫療機構支配的獨立經營主體。醫療保險公司履行承保人的職能,負責為被保險人支付醫療費。企業和國家管理機關作為投保人首先同保險公司訂立為本單位本部門就業人員提供醫療保健服務的合同,之後保險公司有權選擇能為被保險人(企業的在職人員和非在職人員和預算範圍內的就業人員)提供醫療保健服務的醫療機構,並向醫療機構支付醫療費用。醫療保險公司可代表被保險人的利益對醫療機構所提供的醫療服務質量進行檢查和監督,必要時對醫療單位提出索賠和罰款製裁。
3.建立強製醫療保險基金會
根據1993 年4月通過的《關於建立聯邦和地方強製醫療保險基金會的規定》,成立了強製醫療保險基金會。強製醫療保險基金會是獨立的國有非商業性金融信貸機構,其必須向地方行政機關和相應的權力機關彙報工作情況,但在行政上並不隸屬於醫療保健管理機關。它不僅履行給醫療保險公司撥款的職能,而且履行直接給醫療機構撥款的職能。國家醫療撥款模式的具體流程是:首先將資金劃入國家強製醫療保險基金會,然後由國家強製醫療保險基金會再劃撥給能直接與醫療機構簽訂合同的非國有醫療保險公司。可見,強製醫療保險基金會擁有監督和管理醫療保險公司和醫療機構業務活動的權力。此外,它還執行國家在強製醫療保險方麵的社會政策,負責強製醫療保險基金的集中、分配和使用。地方強製醫療保險基金會和其分支機構被授權不僅可以同醫療保險公司簽訂醫療保險合同,而且自己也可以履行承保人的職能,並同醫療機構直接建立業務關係。而且,強製醫療保險基金會在其業務活動中所產生的收入被免征收入稅,但保險公司卻不能享受這一優惠。
但實際上,1995~1996年俄羅斯推行強製醫療保險的製度改革沒有取得實質性的進展,大多數地區的改革基本上處於停滯狀態。1996 年秋天,政府又向國家杜馬提交了新的法律草案,試圖再次修改和補充現行的強製醫療保險模式。由於法律草案首先反映的是醫療保障機關工作人員的利益,在其他利益集團的阻撓下,該草案隻有極個別聯邦主體予以采納。到1998年,強製醫療保險的製度由於資金的問題實際上已經運轉不靈。為此,國家杜馬通過了在2001年實施的醫療保險改革方案。該方案除了引入病人和保險公司共同支付住院和門診費用的一般規定外,還對基本醫療保健服務作出了具體規定,即規定了治療每種疾病最起碼的醫療和藥品服務。社會醫療保險將保證每個病人都能得到這樣的免費服務,但是如果醫療服務超過這一水平,則隻對貧困人口免費,而非貧困者對此則須直接付費或通過自願投保的醫療保險項目支付。這項規定實質上是對貧困人口實行的醫療救助方式。
可以說,俄羅斯法律規定的強製醫療保險製度並沒有完全實行,改革具有不完整性和局部性缺陷。具體存在的問題可以歸納為:
第一,資金不足,預算缺口較大。主要原因首先是雇主們想方設法降低繳費基數,以達到少繳保險費的目的;其次是地方財政往往因為資金不足不繳或少繳醫療保險費;最後是由於管理機製和諸多流程上存在的缺陷,使得承保人、醫療機構和醫生缺乏提高資金利用效率的動力,浪費現象、基金被挪用問題時有發生。第二,醫療保險多頭管理,缺乏整體性和規範性。醫療保險管理機關和強製醫療保險基金會沒有隸屬關係,職能劃分和授權管理上存在很多不明晰的地方;醫療保險基金會和保險公司之間的關係也沒有理順,各自為政、互相扯皮的現象時有發生。第三,保險機構之間缺乏競爭。許多地區沒有建立醫療保險公司,而在建立了醫療保險公司的地區,其業務活動也僅局限於各自的勢力範圍之內,彼此之間並沒有形成真正的競爭。第四,患者的選擇權缺失。強製醫療保險的執行首先是由企業和地方權力機構選擇醫療保險機構,然後再由保險機構或者地區強製醫療保險基金會及其分支機構選擇醫療機構,對患者來說,自由選擇醫生和醫療機構的權力仍隻停留在“紙麵上”,在實踐中難以實現。第五,改革效果不明顯,醫療服務質量和普及程度沒有改善。醫院的診斷設備和醫療設備不足,醫療保險係統向病人提供的免費藥品逐年減少,免費醫療的覆蓋範圍下降,患者承擔的自費部分增加明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