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章 區域經濟發展的政策構建(1)(2 / 3)

3.不平等、不規範的財稅政策也不利於中西部地區經濟發展

我們從兩個方麵來分析:(1)1994年工商稅製改革和分稅製改革以前,我國財稅製度既不規範也不統一,相對落後的中西部地區的賦稅反而高於較發達的東部地區,東部沿海地區的迅速發展在很大程度上得益於政府優惠的稅收政策。中國政府在1980年設立了深圳等4個經濟特區,1984年又在沿海地區開放了14個城市,給了這些地區較大的財政、稅收、投資決策權和利用外資審批權等。如在特區投資的外資生產性企業可以享受到“免二減三”的所得稅優惠,即使征所得稅,稅率也僅為15%。另外,特區內外資企業還不受進口許可證管製,機器設備、其他原料的進口及產品的出口均免征關稅。顯然,這樣的稅收優惠政策強化了東部地區特別是沿海地區的“積聚效應”,使得沿海地區具有了更強的比較優勢。加大了東西部地區的差距。也許在經濟特區開發初期是必要的,但是,當特區已經啟動並有了一定的發展以後,繼續這些稅收優惠政策對於中西部地區和經濟貧困地區來說就很不公平了。而且,由於特區和沿海城市的這些稅收優惠政策,使得本來要擴散的工業反而繼續留在特區和沿海城市,這無疑延緩了經濟擴散過程和弱化了經濟擴散效應,也就是延緩了中西部地區和貧困地區的轉機。(2)平等競爭、公平稅負是我國1994年財稅改革的一個最基本原則,但在具體執行中又偏離了這一原則。比如,分稅製改革就因為保留了財政包幹體製下的地方既得利益,沒有對地區橫向分配做出合理的調整而未能達到協調地區經濟發展的目標。1994年的分稅製改革中央在參與地方收入分成上采取一刀切的做法,以1993年為基數,每年維持1:0.3的增量返還,稅收增量返還的比例沒有地區差距。東部沿海地區擴張基數的能力遠高於中西部地區,中西部各省財政收入基數低、增長慢,獲得的稅收返還量也就小。1992—1994年,廣東等三個發達地區財力年均增長33%,比增長最低的貴州等三個不發達地區高出18個百分點,比安徽等三個農業大省高出11個百分點,比全國地方平均水平高出7個百分點。這種不合理的稅收返還政策對地區間經濟發展差距實際上是起了“逆向調節”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