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6章 經濟糾紛的仲裁與訴訟(2)(2 / 3)

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裁決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仲裁費用的負擔和裁決日期。當事人協議不願寫明爭議事實和裁決理由的,可以不寫。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對裁決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仲裁庭仲裁糾紛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四)申請撤銷裁決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1)沒有仲裁協議的;

(2)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4)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另外,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人民法院受理撤銷裁決的申請後,認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仲裁,並裁定中止撤銷程序。仲裁庭拒絕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複撤銷程序。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撤銷裁決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撤銷裁決或者駁回申請的裁定。

(五)裁決的執行

裁決依法生效後,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應裁定不予執行:

(1)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麵仲裁協議的;

(2)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4)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5)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也應裁定不予執行。

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人民法院裁定撤銷裁決的,應當裁定終結執行。撤銷裁決的申請被裁定駁回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複執行。

【案例評析】本案中有如下違法之處:

1.仲裁委員會應於2月20之前決定是否受理。

2.仲裁員的選任有問題:食品廠和綜合門市部應當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食品廠和綜合門市部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

3.首席仲裁員是綜合門市部的常年法律顧問,應當回避。

4.當事人未申請公開審理,因此,不應當公開審理該案。

第二節民事訴訟

一、民事訴訟概述

(一)民事訴訟的概念

發生經濟糾紛後,當事人如果不能通過協商或調解方式解決糾紛,訂立的合同中又沒有仲裁條款,也沒有達成請求仲裁的書麵協議,當事人就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通過訴訟方式來解決糾紛。在我國,經濟訴訟程序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因此,民事訴訟是運用司法方式解決經濟糾紛的主要手段。本節主要介紹經濟糾紛中涉及的民事訴訟相關製度。

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按照法定程序審理民事、經濟糾紛案件並做出裁判的活動。

(二)民事訴訟法的基本製度

民事訴訟法的基本製度是指在民事訴訟法律機製的重要環節和重要問題上起基幹作用的製度。與仲裁製度相比,民事訴訟法的基本製度主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