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議製度
合議製是相對於獨任製而言,是指由三人以上的審判人員組成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審理和評議的製度,而獨任製隻需要一名審判員。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簡單的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外,都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適用合議製還是獨任製,由人民法院決定,這與仲裁程序不同。
2.回避製度
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和勘驗人與案件有利害關係或其他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應當退出對案件的審理,以保證人民法院裁判結果的公正性。
3.公開審判製度
公開審判是指法院審理案件和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的製度。與仲裁製度不同,民事訴訟以公開審判為原則,以不公開為例外。對於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不公開審理。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也可以不公開審理。
4.兩審終審製度
兩審終審,是指一個民事案件經過兩個審級人民法院運用一審和二審程序進行了審判即宣告審判終結的製度。據此,當事人如果對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裁定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和裁定是終審的判決和裁定,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訴。
二、民事訴訟的主管和管轄
(一)主管
民事訴訟中的主管,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一定範圍內民事糾紛的權限,亦即確定人民法院與其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之間解決民事糾紛的分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條的規定,法院主管的確立標準為: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提起的民事訴訟。對於大多數的民事、經濟糾紛,當事人如無特別約定或法律特別規定外,均可采用民事訴訟途徑解決。
(二)管轄
【案例討論】錦江縣、龍口縣、華陽縣均為南武市的市轄縣,屬G省。錦江縣東方化工廠與龍口縣生資公司在華陽縣簽訂了一份化肥購銷合同,合同約定由東方化工廠將貨物送至龍口縣生資公司,現當事人同意協議約定該合同發生糾紛的管轄法院,問:
依照我國法律規定,可以約定哪些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案件的管轄,是指各級人民法院之間和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訴訟的管轄主要分為級別管轄、地域管轄和協議管轄。
1.級別管轄
級別管轄,是指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確定級別管轄,主要以訴訟金額的大小、案件的性質、案件審理的難易程度和案件的社會影響大小為依據。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除《民事訴訟法》規定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以外的所有第一審民事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以下三類第一審民事案件:①重大涉外案件;②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③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在全國有重大影響和認為應當由其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2.地域管轄
地域管轄是指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1)一般地域管轄。一般地域管轄是指根據當事人的住所地確定管轄法院。一般適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是公民的,其住所地為戶籍所在地,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其住所地為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2)特殊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是指根據訴訟標的所在地或法律事實發生地為標準確定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規定了九種特殊地域管轄,如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3.專屬管轄
專屬管轄是指法律規定某類案件隻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轄,其他人民法院無管轄權,當事人也不能協議變更管轄法院。如: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4.協議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