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章 勞動法律製度(4)(2 / 3)

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其所在用人單位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的支付以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為條件。勞動者因探親、結婚、直係親屬死亡按照規定休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國家和社會活動,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其適用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或建立勞動關係後,試用、熟練、見習期間,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其所在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最低工資不包括下列各項:

(1)加班加點的工資;

(2)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3)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勞動者保險、福利待遇;

(4)用人單位通過貼補夥食、住房等支付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性收入。

《勞動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工資應以法定貨幣支付。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和責任者給予經濟處罰,並視其欠付工資時間的長短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案例評析】本案中,企業支付的工資不符合國家的規定。因為工人的月工資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與最低工資標準比較時,工人的加班工資、夥食補貼不應計算在內;本案應由當地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和責任者給予經濟處罰,並視其欠付工資時間的長短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三、勞動保護法

(一)勞動安全衛生工作的方針和製度

勞動安全衛生工作方針是:安全第一,預防為主。

勞動安全衛生製度包括:

(1)安全生產責任製度;

(2)安全技術措施計劃製度;

(3)勞動安全衛生教育製度;

(4)勞動安全衛生檢查製度;

(5)勞動安全衛生監督製度;

(6)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統計報告處理製度。

(二)女職工的特殊勞動保護

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是指根據女職工生理特點和撫育子女的需要,對其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健康所采取的有別於男子的特殊保護。包括禁止或限製女職工從事某些作業、女職工“四期保護”等特殊保護。

1.禁忌勞動

法律規定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作業、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2.女職工“四期”保護

(1)月經期保護。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高溫、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工強度的勞動。

(2)懷孕期保護。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3)生育期保護。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

(4)哺乳期保護。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三)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

未成年工是指年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勞動者。

對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的措施主要有:

1.上崗前培訓

未成年工上崗,用人單位應對其進行有關的職業安全衛生教育、培訓。

2.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有害健康的工作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3.提供適合未成年工身體發育的生產工具等

4.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