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章 勞動法律製度(4)(1 / 3)

計件工資是按照勞動者生產合格產品的數量或作業量以及預先規定的計件單價支付勞動報酬的一種工資形式。計件工資是計時工資的轉化形式。

3.獎金

獎金是給予勞動者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物質獎勵。它包括:月獎、季度獎和年度獎;經常性獎金和一次性獎金;綜合獎和單項獎等。

4.津貼

津貼是對勞動者在特殊條件下的額外勞動消耗或額外費用支出給予物質補償的一種工資形式。津貼主要有:崗位津貼、保健性津貼、技術性津貼等。

5.補貼

補貼是為了保障勞動者的生活水平不受特殊因素的影響而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形式。它與勞動者的勞動沒有直接聯係,其發放根據主要是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如物價補貼、邊遠地區生活補貼等。

6.特殊情況下的工資

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是對非正常工作情況下的勞動者依法支付工資的一種工資形式。特殊情況的工資主要有:加班加點工資,事假、病假、婚假、探親假等工資以及履行國家和社會義務期間的工資等。

(三)工資支付保障

工資支付保障是為保障勞動者勞動報酬權的實現,防止用人單位濫用工資分配權而製定的有關工資支付的一係列規則,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工資應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代替貨幣支付

2.工資應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

工資一般按月支付,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製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

3.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

4.工資應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也可由勞動者家屬或委托他人代領,用人單位可委托銀行代發工資

5.工資應依法足額支付,除法定或約定允許扣除工資的情況外,嚴禁非法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

6.對代扣工資的限製

用人單位不得非法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1)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2)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用。

(3)用人單位依審判機關判決、裁定扣除勞動者工資。依照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用人單位可以從應負法律責任的勞動者工資中扣除其應負擔的撫養費、贍養費和損害賠償等款項。

(4)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7.對扣除工資金額的限製

(1)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勞動者賠償其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以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金額不得超過勞動者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餘額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則應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2)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違紀罰款,一般不得超過本人月工資標準的20%。

8.用人單位依法破產時,勞動者有權獲得其工資

在破產清償順序中用人單位應按企業破產法規定的清償順序,首先支付本單位勞動者的工資。

(四)最低工資保障

【案例討論】2001年9月,某造紙廠從農村招收了一批工人(共35人),並簽訂了為期2年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月工資250元。2002年1月,工人們得知該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為280元,要求企業增加工資。企業認為,工人每月的工資加上加班工資和夥食補貼超過了450元,已經超過了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於是,造紙廠拒絕了工人們的要求。工人們為此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問:

1.企業支付的工資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為什麼?

2.本案應如何處理?

我國最低工資保障製度是國家通過立法,強製規定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以保障勞動者能夠滿足其自身及其家庭成員基本生活需要的法律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