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3章 勞動法律製度(3)(2 / 3)

勞動基準法,就是在勞動法中規定和確認一係列勞動標準,要求用人單位必須遵守,要求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條件隻能等於或優於勞動基準,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中約定的勞動條件不得低於勞動基準,以保證勞動者權益的實現。勞動基準法主要是由規定勞動標準的各項法律製度所構成,包括工時標準、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標準等。

一、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一)工作時間的概念和種類

工作時間又稱勞動時間,是指法律規定的勞動者在一晝夜和一周內從事勞動的時間。工作時間包括每日工作的小時數,每周工作的天數和小時數。工作時間的種類包括標準工作時間、縮短工作時間、延長工作時間、定時工作時間和綜合計算工作時間。

1.標準工作時間

標準工作時間又稱標準工時,是指法律規定的在一般情況下都普遍適用的,按照正常作息辦法安排的工作日和工作周的工時製度。我國的標準工時為:勞動者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在一周(7日)內工作5天。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工時製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2.縮短工作時間

縮短工作時間是指法律規定的在特殊情況下勞動者的工作時間長度少於標準工作時間的工時製度,即每日工作少於8小時。縮短工作日適用於:①從事礦山井下、高山、有毒有害、特別繁重或過度緊張等作業的勞動者;②從事夜班工作的勞動者;③哺乳期內的女職工。

3.延長工作時間

延長工作時間是指超過標準工作日的工作時間,即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時間超過40小時。延長工作時間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4.不定時工作時間和綜合計算工作時間

不定時工作時間,又稱不定時工作製,是指無固定工作時數限製的工時製度,適用於工作性質和職責範圍不受固定工作時間限製的勞動者,如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從事交通運輸的工作人員以及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範圍的關係,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製的職工等。綜合計算工作時間,又稱綜合計算工時工作製,是指以一定時間為周期,集中安排並綜合計算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的工時製度。即分別以周、月、季、年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作日:①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②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築、製鹽、製糖、旅遊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製的行業的部分職工;③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製的職工。

實行不定時工作製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製的企業,應根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並充分聽取職工意見的基礎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流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二)休息休假的概念和種類

1.休息休假的概念

休息休假是指勞動者為行使休息權在國家規定的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不從事生產或工作而自行支配的時間。

2.休息時間的種類

(1)工作日內的間歇時間。它是指在工作日內給予勞動者休息和用膳的時間,一般為1至2小時,最短不得少於半小時。

(2)工作日間的休息時間。它是指兩個臨近工作日之間的休息時間,一般不少於16小時。

(3)公休假日,又稱周休息日,是勞動者在1周(7日)內享有的休息日,公休假日一般為每周2日,一般安排在周六和周日休息。不能實行國家標準工時製度的企業和事業組織,可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周休息日,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3.休假的種類

休假的種類包括:

(1)法定節假日。法定節假日是指法律規定用於開展紀念、慶祝活動的休息時間。我國勞動法規定的法定節假日有:元旦休息1日;春節休息3日;國際勞動節休息3日;國慶節休息3日;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