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種情況下,勞動者不僅可以對用人單位的違約行為和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失要求用人單位予以賠償,還有權提請有關機關追究用人單位的行政責任及刑事責任。
(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是指因解除勞動合同而由用人單位給予勞動者的一次性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目的在於從經濟方麵製約用人單位的解除行為,並對失去工作的勞動者給予經濟上的補償。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其具體補償辦法如下:
1.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根據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5.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入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經濟補償金的數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六、違反勞動合同的賠償責任
違反勞動合同的賠償責任,是指當事人由於自己的過錯造成勞動合同的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由此所應承擔的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用人單位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1.因用人單位原因造成勞動合同無效及用人單位違法或違約應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
具體情形包括:
(1)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即招用後故意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以及勞動合同到期後故意不及時續訂勞動合同的;
(2)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無效或部分無效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侵害女職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權益的;
(4)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有上述情形之一,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按下列規定予以賠償:
(1)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並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
(2)勞動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付出的勞動,一般可參照本單位同期、同工種、同崗位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報酬;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的無效合同,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比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賠償勞動者因合同無效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3)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
(4)造成勞動者工傷或醫療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於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5)造成女職工和未成年工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於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6)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