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2章 勞動法律製度(2)(2 / 3)

(1)訂立勞動合同的主體不合法,即合同雙方當事人不具備法律規定的主體資格。

(2)訂立勞動合同的程序或形式不合法。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

(4)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值得注意的是,勞動法裏麵的欺詐、脅迫不是可以撤銷的行為,而是完全無效的行為。

無效勞動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

2.勞動合同無效的確認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3.勞動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

(1)撤銷勞動合同,適用於被確認為全部無效的勞動合同。被確認為無效的勞動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停止履行。對已經履行部分,應按事實勞動關係對待,勞動者付出勞動的,應得到相應的報酬和有關待遇。用人單位對勞動者付出的勞動,一般可參照本單位同期、同工種、同崗位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報酬。

(2)修正勞動合同,適用於被確認為部分無效的勞動合同及程序不合法而無效的勞動合同。

(3)賠償損失。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的無效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五、勞動合同的解除

(一)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和程序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之前,依法提前終止勞動合同關係的法律行為。勞動合同的解除可分為協商解除、用人單位單方解除以及勞動者單方解除。

1.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24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2.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有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單方即時解除(《勞動法》第25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合同:①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②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製度的;③嚴重失職,徇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④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⑤被勞動教養的。

(2)用人單位需預告的解除(《勞動法》第2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麵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①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③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3)經濟性裁員(《勞動法》第27條)。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入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6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優先錄用被裁減人員。

應當注意的是,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防止用人單位濫用單方解除權,我國勞動法從兩個方麵限製用人單位的單方解除權:

一方麵,規定了工會的權利。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合同,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另一方麵,規定了禁止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法》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①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②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③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④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兩種情況:

(1)預告解除(《勞動法》第31條)。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麵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無須說明任何法定事由,即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本條規定了勞動者的辭職權,除此條規定的程序外,對勞動者行使辭職權不附加任何條件。但違反勞動合同約定者要依法承擔責任。通知後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用人單位應予辦理。

(2)即時解除(《勞動法》第3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①在試用期內的;②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製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③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