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保險中介人
保險中介人,也稱保險輔助人,是幫助保險雙方當事人訂立及履行保險合同的人。它通常包括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和保險公估人。
(1)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托,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並在保險人授權的範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和個人。
保險代理是代表保險人利益的中介行為。在法律上,保險代理人與保險人視同一人。
我國的保險代理人有三種形式,即專業代理人、兼業代理人和個人代理人。保險代理人的業務範圍包括代理推銷保險產品和代理收取保險費等。
(2)保險經紀人。保險經紀人是基於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並依法收取傭金的中介人。
保險經紀人主要代表投保人的利益,但又非完全意義上的投保人的代理人。保險經紀人為投保人服務,卻以保險人的傭金為報酬,還為保險人代收保費,派送保單。
保險經紀人若因疏忽、過失等行為給保險人或被保險人造成損失,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3)保險公估人。保險公估人是依法設立,專門從事保險標的的評估、勘驗、鑒定、估損、理算等業務,並據此向保險當事人合理收取費用的中介人。
保險公估人既不是保險人的代理人,也不是被保險人的代理人,而是獨立的第三者。保險公估人站在公正的第三者的立場上,憑借專門的技術、知識和經驗,對客觀實際作出實事求是、恰如其分的判斷和證明。
(二)保險合同的客體
保險合同的客體是指保險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即保險利益。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保險利益不是保險標的。保險標的是保險合同中所載明的投保對象,是保險利益的載體。保險合同並非保障保險標的在保險有效期內不受損害,而是當被保險人的保險標的發生約定的保險事故時給予經濟上的賠付。保險合同保障的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合法利益,即保險利益。沒有保險利益,保險合同將會因失去客體要件而無效。
我國《保險法》明確規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
(三)保險合同的內容
保險合同的內容主要是指保險合同的條款,即規定了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相互間權利與義務的條文。保險合同的內容主要包括:
1.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在保險人事先已擬好的保險合同(即保險單)中,保險人的名稱和地址已經列明,投保人隻需填上被保險人的姓名和住所、受益人的姓名和住所等。在人身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的其他信息,如性別、年齡、職業等,也應明示。
2.保險標的
保險標的是指作為保險對象的財產及相關利益或者人的壽命或身體。對標的物所處狀況作真實的描述是確定保險金額、保險費率等承保條件的依據。在財產保險合同中,要對標的物作詳盡、客觀的描述。在人身保險合同中,也要對被保險人的身體狀況作詳實的描述。
3.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是在保險合同中列明的保險人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最高限度。保險金額是保險人計算保險費的重要依據。
在財產保險中,保險金額的確定以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即保險價值)為依據;在人身保險合同中,由於人的價值無法用貨幣衡量,因而一般由保險合同雙方自行約定保險金額。
財產保險合同中的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4.保險費
保險費是指投保人按合同約定應支付給保險人的費用。保險費是保險基金的來源,繳納保險費是投保人應履行的基本義務。保險費的多少,由保險金額、保險費率和保險期限等因素決定。
保險費率一般用百分率或千分率表示,由淨費率和附加費率組成。通常,根據淨費率所收的保費用於保險賠付,根據附加費率所收的保費用於支付保險人經營中的辦公管理費用、稅賦及合理利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