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
保險責任是保險合同中約定的保險人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義務的風險項目與範圍,保險責任通常由保險人事先擬訂。
責任免除是指保險人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不承擔保險責任的範圍。在保險合同中除了保險責任外,還應明確列明責任免除,以對保險人承擔責任的範圍加以明確限製,更好地確定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責任免除條款通常包括:戰爭或軍事行動所造成的損害;保險標的自然損耗;被保險人及關係人的故意行為所導致的損害以及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的損害等。
6.保險期限
保險期限是明確保險責任何時開始及何時結束的合同條款。保險期限既可以按年、月、日計算,也可以按一定事件的起止時間來計算。例如,乘坐觀光纜車的遊客投保意外傷害保險就以所乘坐的當次纜車的運行時間為保險期限。保險期限是保險人履行賠付義務的依據。保險標的隻有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才承擔賠付保險金的責任。
(四)人身保險合同的特別條款
人身保險合同除了保險合同常見的主要條款外,還有如下一些特別條款:
1.不可抗辯條款
不可抗辯條款,又稱為不可爭議條款,在國際上是人身保險合同的主要條款,其基本含義是:人身保險單生效滿2年後,保險人不能以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於投保時故意隱瞞、誤告、遺漏或不實說明為由來否定保險合同的有效性;不能以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為由,解除保險合同或拒賠保險金。
我國的《保險法》僅規定了年齡誤告的不可抗辯性,即:自人身保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兩年的,保險人不得以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而解除合同。
2.不喪失價值條款
人身保險合同帶有儲蓄的特征,因此,人身保險的保險單具有現金價值。如果投保人不願投保而要求退保,保險人仍然需要向投保人退還保險單所具有的現金價值。投保人已交足兩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投保人未繳足兩年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3.寬限期條款
寬限期條款是指繳納保險費的寬限期規定。人身保險合同具有長期性的特點,投保人往往需要長年累月按照合同的約定繳納保險費,在如此長的期間內,投保人難免因疏忽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按時繳納保險費,如果因此保險人就解除保險合同,將給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利益造成損害,因而在人身保險合同中都對到期續繳保費時間上給予了一定期限的寬限期。我國保險法中規定人身保險合同的寬限期為60日。
4.複效條款
在保險合同規定的寬限期內投保人仍未繳納保費,則保險合同的效力中止。保險合同中止後投保人可在一定的期限內申請恢複保險合同的效力,這個期間就叫複效期間,我國的複效期間為兩年。在保險合同的效力中止後兩年之內,投保人如果願意恢複保險合同的效力,經保險人同意,可以恢複保險合同的效力。
5.自殺條款
自殺條款的設定有一個變化的過程。以往,為了防止道德風險的發生,不管被保險人何時自殺均屬除外責任,保險人一律不賠償。現在,將自殺作為除外責任都必須限定一定期間,這是因為:①保險公司計算保險費時考慮的死亡因素包括自殺等各種原因造成的死亡,因此將自殺造成的死亡作為除外責任不合理;②自殺行為大多發生在特定的情況下,屬於長期蓄謀已久的自殺還是少見的。
我國《保險法》規定,在保險合同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發生的被保險人自殺,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而兩年期限屆滿後發生的被保險人自殺,保險人仍應承擔保險責任。
6.戰爭條款
各國的保險法通常將戰爭所造成的死亡作為保險的除外責任。這是因為人身保險的費率是按照和平時期的死亡率來計算的,戰爭所造成的死亡和損失難以預料,因而通常的人身保險合同中都將戰爭作為除外責任。
7.受益人條款
受益人是人身保險合同中重要的關係人,因此,人身保險合同中通常都有受益人條款。受益人條款一般包括明確指定的受益人和變更受益人的方式等內容。
三、保險合同的形式
一般合同的形式有口頭形式和書麵形式。由於保險合同的複雜性以及履行期限的長期性,我國法律規定保險合同的形式為書麵形式。其具體形式包括投保單、暫保單、保險單、保險憑證和批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