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5章 保險法律製度(2)(3 / 3)

上麵這個例子適用了保險理賠中的一個重要的原則:近因原則。

所謂近因,不是指時間上最接近的原因,而是指引起保險標的損失的直接、有效、起決定作用的因素。近因往往指的不是最後的原因而是最初的原因。

近因原則是指在保險理賠中,被保險人的損失隻有直接由保險合同所規定的原因造成的,保險人才予以賠償,否則,保險人不予賠償。近因原則是保險理賠中一條公認的判別標準。

四、損失補償原則

(一)損失補償原則的含義

損失補償原則是指當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從保險人處得到的賠償應正好填補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所造成的保險金額範圍內的損失,這是財產保險理賠的基本原則。通過補償,使被保險人的保險標的在經濟上恢複到受損前的狀態,不允許被保險人因損失而獲得額外的利益。

遵循損失補償原則的目的在於:①真正發揮保險的經濟補償功能;②避免將保險演變成賭博行為;③防止道德風險的發生。補償原則的實現方式通常有現金賠付、修理、更換和重置。

(二)損失補償原則的限製

【案例討論】某企業投保企業財產保險,投保的保險金額為2400萬元,保險事故發生時,投保財產的保險價值為4000萬元,現發生部分損失,損失金額為3000萬元。問:

保險公司該怎樣賠付呢?

保險人在運用損失補償原則時,在補償金額上應區別情況掌握幾個限度。

1.損失補償以實際損失為限

在超額保險條件下,由於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值,被保險人遭受的實際損失最大為保險價值,不可能等於或超過保險金額。因而,按照損失補償原則,被保險人的保險標的在經濟上恢複到損失前的狀態,就隻能以發生損失時的市場價格來確定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損失金額,以防被保險人獲得額外利益。

2.損失補償以保險金額為限

保險金額是保險人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投保人因保險標的受損所獲得的經濟補償,隻能以保險金額為限。在保險標的發生全部損失時,若投保不定值保險,其保險金額等於或小於保險價值;若投保定值保險,則補償金額應以保險金額為限。

3.損失補償以保險價值為限

在超額保險的情況下,若發生全部損失,按照損失補償原則,以保險價值為限。

【案例評析】本案中,投保的保險金額、投保財產的保險價值和實際損失各不相同。保險公司應根據損失補償原則的限製,以三者中最小者為限,並考慮不足額投保的因素進行賠付。即:

賠償金額=損失金額×保險保障程度×100%=3000×(2400/4000)=1800(萬元)

在保險理賠中,近因原則提出了是否賠償的判斷準則,損失補償原則則確定了賠償數量或程度的標準。

第三節保險合同

一、保險合同的概念

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的協議。

保險合同是經濟合同的一種,它是合同雙方當事人為實現保險保障目的而簽訂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借以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保險合同具有以下特點:

1.保險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

雙務合同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相互承擔義務、享有權利的合同。在保險合同中,投保人承擔按時繳足保險費的義務,享有在保險事故發生後索賠的權利;保險人承擔履行保險賠付的義務,享有收取保險費的權利。

有償合同是指因為享有一定的權利而必須償付一定對價的合同。在保險合同中,投保人的對價是支付保險費,保險人的對價是對保險合同約定風險的承擔。由此可見,保險合同是有償合同。

2.保險合同是射幸合同

所謂射幸,就是僥幸、碰運氣的意思。保險合同之所以是射幸合同,源於保險事故發生的不確定性。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投保人承諾交納保險費,保險人則承諾若有保險事故發生即承擔賠付的責任。由於保險人是否履行賠付保險金的義務完全取決於約定的保險事故是否發生,所以,我們說保險合同是射幸合同。

3.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