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評析】本案例中,經法院審理認為,投保人隱瞞以前保險單曾被取消一事,沒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違背了保險合同的最大誠信原則,法院遂駁回了投保人的訴訟,維護了承保人的合法權益。
(二)最大誠信原則的內容
最大誠信原則的具體內容主要包括如實告知、保證、棄權與禁止反言。
1.如實告知
在財產保險合同中,告知是財產保險合同當事人一方在合同締結前和締結時以及合同有效期內就重要事實向對方所做的口頭或書麵的陳述。最大誠信原則要求的告知是如實告知,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都有如實告知的義務。
(1)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告知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必須告知的重要事實是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承保以及保險費率的事實,包括:保險標的的實際狀況、風險程度、被保險人具有何種保險利益、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用途及風險增加、權屬關係的轉移等事實。
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可分為無限告知義務和回答告知義務兩種。前者是指投保人對事實上與保險標的的危險狀況有關的任何重要情況都負有告知的義務。後者則是指投保人必須回答保險人的詢問,對保險人詢問以外的問題,投保人不必告知。我國保險法采取的是回答告知義務。
(2)保險人的告知
保險人必須告知的重大事實是足以影響善意的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是否投保以及投保條件的事實。保險人必須告知的事實包括製定的條款、保險單的具體內容、保險費率等。
《保險法》第17條規定,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
《保險法》第18條規定,保險合同中規定有關於保險人免責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2.保證
保證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對某種事項的作為或不作為、存在或不存在的允諾。它是投保人對保險人所做的擔保,是合同的重要條款之一。例如,某被保險人保證在保險期間不載運危險貨物,但他實際上卻載運了危險貨物,這就違反了保證,增加了風險因素。
保證分為明示保證、默示保證、確認保證和承諾保證。
(1)明示保證,即以書麵形式載於或附於保險單內,要求投保人(被保險人)必須作為或不作為或者保證某項事實的真實性的特約條款。
(2)默示保證又稱暗示擔保,在保險中指由已存在的狀況和慣例形成的擔保,這種擔保雖沒有文字表示,但已成為保險合同的一部分,它是明示保證的對稱。例如,在海上保險中的適航性、不繞航和合法性保證就屬於默示保證。如果船長在船東的縱容下從事走私,船舶在某國被扣,船舶保險人將不承擔責任。
默示保證與明示保證具有同等的效力。
(3)確認保證又稱為認定事項保證,是投保人在投保時對某項事項的過去和現在的情況所做的擔保。
(4)承諾保證又稱約定事項保證,是投保人在投保時對某事項的現在和合同有效期內的將來的情況所做的擔保。保險人要求投保人保證的是承諾保證,即承諾保證具有效力。確認保證則不然,確認保證要看是否足以影響保險人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
3.棄權與禁止反言
棄權是保險合同當事人一方以明示或默示的形式表示放棄其在保險合同中可以主張的權利。
禁止反言是保險合同當事人一方既然已放棄其在保險合同中可以主張的權利,爾後便不得再向他方主張該種權利。例如,某車主將其一輛營業用的小轎車到保險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保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在投保單上載明了車輛的用途是營業用車,但保險人核保時疏忽,按非營業用車收取了保費,而按營業用車辦理了承保,並簽發了保單。假如以後發生了保險事故,則保險人不得因該投保人少交了保險費而拒賠。最大誠信原則的要求主要包括告知和保證兩種形式。
三、近因原則
【案例鏈接】
兩伊戰爭期間,一天,伊拉克邊境小鎮帕拉迪什的首富,一個叫艾哈德的先生,其鄰居家突發大火,接著,鄰居家著火的屋頂被大風吹到了艾哈德先生的車庫門前,結果造成了一場悲劇:房子著火,汽車爆炸,艾哈德先生受傷。
由於艾哈德先生已將他的財產投了保,他認為可以從保險公司那裏得到賠付。然而,當保險公司勘查了現場之後,卻決定對艾哈德先生的損失不予賠償。
保險公司不僅查勘了艾哈德先生房子著火的情況,還查勘了鄰居房子著火的原因,結果發現,鄰居家著火是因為屋後的柴草堆著了火,柴草堆著火不是由於天幹物燥引起的,而是伊朗境內發射的一枚導彈造成的,鄰居家著火是由於戰爭引起的,所以,艾哈德先生的損失歸根結底是戰爭造成的。而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戰爭、軍事行為屬於免責條款的一部分,於是,艾哈德先生沒有獲得任何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