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章 金融法律製度(4)(2 / 3)

證券代銷是指證券公司代發行人發售證券,在承銷期結束時,將未出售的證券全部退還發行人的銷售方式。

證券包銷是指證券公司將發行的證券按照協議全部購入或在承銷期結束時將售後剩餘證券全部自行購入的銷售方式。《證券法》規定,證券的代銷、包銷最長銷售期不得超過90日。

證券公司在代銷、包銷期限內,對所代銷、包銷的證券應當保證先行出售給認購人,證券公司不得為本公司事先預留代銷的證券和預先購入並留存所包銷的證券。

根據《證券法》的規定,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證券票麵總值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的,應當由承銷團承銷。所謂承銷團,是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證券公司組成的銷售主體。對於巨額證券銷售采取承銷團的形式是為了分散風險和穩定證券市場。發行人有自主選擇承銷商的權利,證券公司也有接受或不接受承銷委托的權利。證券承銷可分為證券代銷和證券包銷。

股票發行采取溢價發行的,其發行價格由發行人與承銷的證券公司協商確定。

證券公司承銷證券,應當對公開發行募集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發現含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不得進行銷售活動;已經銷售的,必須立即停止銷售活動,並采取糾正措施。

3.證券上市

(1)股票的上市。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由證券交易所依法審核同意,並由雙方簽訂上市協議。股票上市應符合下列條件:①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已向社會公開發行;②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③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④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⑤公司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表無虛假記載。證券交易所可以規定高於前款規定的上市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①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②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可能誤導投資者;③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④公司最近3年連續虧損;⑤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①公司股本總額、股份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②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且拒絕糾正;③公司最近3年連續虧損,在其後一個年度內未能恢複盈利;④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⑤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2)債券的上市。

公司申請公司債券上市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①公司債券的期限為1年以上;②公司債券實際發行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③公司申請債券上市時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債券發行條件。

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後,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①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②公司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符合公司債券上市條件;③公司債券所募集的資金不按照核準的用途使用;④未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履行義務;⑤公司最近兩年連續虧損。

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或未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履行義務,經查實後果嚴重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出現公司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符合公司債券上市條件、公司債券所募集資金不按照核準的用途使用或公司最近兩年連續虧損的情形,在限期內未能消除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的,由證券交易所終止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

(二)證券交易

【案例鏈接】

2005年6月2日,S市某公司職員李某與江某協商轉讓T公司股票,李某欲將2000股該種股票轉讓給江某,以6月2日滬市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平均價每股10元作為股價。當日江某將兩萬元交給李某,李某給江某出具了一張收條。收條上寫明:收到江某人民幣兩萬元,買入股票2000股,由本人代為保管,在江某認為要進行交易時,本人提供方便。6月30日,該種股票的股價大幅度上漲。江某欲拋售股票,但李某拒絕提供股票。雙方發生糾紛,江某起訴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李某返還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