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章 金融法律製度(4)(1 / 3)

(1)證券公司的業務範圍。

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證券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①證券經紀;②證券投資谘詢;③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④證券承銷與保薦;⑤證券自營;⑥證券資產管理;⑦其他證券業務。

證券公司經營證券經紀,證券投資谘詢,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業務的,注冊資金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0萬元;證券公司經營業務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或其他證券業務的其中一項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億元;經營兩項以上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億元。證券公司的注冊資金應當是實繳金額。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審慎監管原則和各項業務的風險程度,可以調整注冊資本最低限額,但不得少於前款規定的限額。

(2)對證券公司的監管。

對證券公司的監管包括:

第一,準入監管。也就是對證券公司設立條件的限製性規定。

第二,資產負債監管。證券公司持有證券的市值總額不得超過公司資本金的80%;同一證券持有不得超過公司資本金的30%;同一公司股票數額不得超過該公司股份總額的5%和本公司資金的10%。

第三,保護基金監管。國家設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由證券公司繳納的資金及其他依法籌集的資金組成,其籌集、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準備金監管。證券公司應每年從其稅後利潤中提取交易風險準備金,其比例由證監會規定,其用途隻能用作填補交易損失。

第五,內部控製製度監管。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的內部控製製度,采取有效隔離措施,防範公司與客戶之間、不同客戶之間的利益衝突。必須將其證券經紀業務、證券承銷業務、證券自營業務和證券資產管理業務分開辦理,不得混合操作。證券公司的自營業務必須使用自有資金和依法籌集的資金,以自己的名義進行,不得假借他人名義或以個人名義進行,不得將其自營賬戶借給他人使用。

第六,代理業務限製。證券公司辦理經紀業務,不得接受客戶全權委托,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不得未經過其依法設立的營業場所私下接受客戶委托買賣證券。

第七,結算資金監管。證券公司客戶交易結算資金應當存放在商業銀行,以每個客戶的名義單獨立戶管理,不得將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歸入其自有財產。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證券公司破產或者清算時,客戶的交易結算和證券不屬於其破產財產或者清算財產。非因客戶本身的債務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凍結、扣劃或者強製執行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

三、證券的發行及證券交易

(一)證券的發行

證券發行是指向不特定的或特定的對象銷售證券的活動。發行市場也稱為“一級市場”。申請證券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由證券交易所審核同意,並由雙方簽訂上市協議。但政府債券上市交易由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決定。申請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製度的其他證券上市交易,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

1.證券的發行方法

證券的發行采用公開發行方法的,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證券:

(1)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

(2)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200人的;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

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采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

2.證券的承銷

根據證券法的規定,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證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證券公司承銷的,發行人應當同證券公司簽訂承銷協議。證券承銷業務采取代銷或者包銷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