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章 金融法律製度(4)(3 / 3)

1.證券交易的概念及交易方式

證券交易是指證券的合法持有人依法將自己持有的證券全部或部分轉讓給其他投資者的行為。證券交易是證券變現,同時實現投資者收益或減少損失的重要途徑。證券交易的方式主要有現貨交易、期貨交易、期權交易和信用交易。

現貨交易是指交易雙方在成交後及時清算交割證券價款的證券交易方式。我國《證券法》隻允許證券進行現貨交易,他是證券交易最基本的形式,在目前的場內交易和場外交易中被廣泛采用。

期貨交易是指證券交易雙方在簽訂的證券期貨和約中約定,在規定的日期以約定的價格進行清算交割的證券交易方式,與證券現貨交易相比,證券期貨交易容易誘發市場過度投機,增加市場的不穩定因素,不利於證券主管機關的監管。我國目前除國債期貨交易被依法暫停外,其他上市證券的交易均不允許以期貨交易的方式進行。

期權交易是指證券交易當事人為獲得證券市場價格波動帶來的利益,由期權買方向期權賣方支付期權費後,約定在一定時間內,以特定價格買進或賣出指定證券,或者放棄買進或賣出指定證券的交易。

信用交易是指證券投資者在買賣證券時,隻向證券商支付一定數額的保證金或部分證券,其應付證券價款或應付證券不足時,由證券商墊付的證券交易方式。

2.證券交易程序

通過集中市場進行的證券交易,除證券經營機構自營買賣外,都須委托經營機構代理買賣。

委托人(投資人)首先應進行名冊登記和開戶(包括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作為委托交易的前提,然後,投資人可選擇一個證券商與之訂立證券買或賣的委托合同,約定買賣證券種類、數量、價格和委托期限。受委托的證券商即通過現場交易員根據委托指令參與競價,根據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在買賣雙方價格一致時即成交。證券商之間在證交所清算部門辦理清算交割之後,再與委托人辦理交割,買入記名證券的投資還應辦理過戶,交易完成後,證券經紀商按規定收取傭金。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有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作出其他限製性規定。公司除減少公司注冊資本、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的以外,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以外,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公司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而收購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5%;用於收購的資金應當從稅後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

四、證券交易的一般原則

(一)依法買賣原則

所謂“合法”,包含四個方麵的內容:

(1)證券交易當事人依法買賣的證券,必須是依法發行並交付的證券。非法發行的證券,不得買賣。依法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法律對其轉讓期限有限製性規定的,在限定期限內,不得買賣。

(2)證券交易地點必須合法。經依法核準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應當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

(3)證券交易時間必須合法。

(4)證券交易的當事人必須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