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是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我國票據法所稱的本票是指銀行本票。本票隻有兩個基本當事人,即出票人和收款人,本票的出票人就是付款人。
2.本票應記載的事項
本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1)表明“本票”的字樣;
(2)無條件支付的承諾;
(3)確定的金額;
(4)收款人的名稱;
(5)出票的日期;
(6)出票人的簽章。
(三)支票
【案例鏈接】
2005年4月9日,某市S公司同意退還該市Y公司78萬元投資款,並將退款轉賬支票交給Y公司。當日,Y公司將支票交其開戶銀行B銀行。4月10日,該支票被S公司的開戶行A銀行以“支票空頭、存款不足”為理由退票,但S公司當日的賬戶存款餘額為88萬元,足以支付。4月12日,Y公司得知退票,從其開戶銀行領取了退回的轉賬支票和退票理由書,於當日下午持退票憑證要求S公司付款。4月15日,S公司的賬戶存款額達82萬元時,A銀行辦理了款項劃撥。在轉賬過程結算中,Y公司自信78萬元退款可及時收款入賬,在不知道轉賬支票已退票的情況下,曾於4月10日上午和4月12日上午分別簽發了34萬和17萬元的轉賬支票各一張。但Y公司存款餘額僅有11萬元,不足以支付所簽發的轉賬支票款,其上述兩張轉賬支票相繼於4月12日和4月13日被退票,並被其開戶銀行罰款25500元。
1.支票的概念
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辦理存款業務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支票有三個基本當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支票分為普通支票,現金支票和轉賬支票。
2.支票應記載的事項
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1)表明“支票”的字樣;
(2)無條件支付的承諾;
(3)確定的金額;
(4)付款人的名稱;
(5)出票的日期;
(6)出票人的簽章。
另外,法律禁止簽發空頭支票或遠期支票。
四、票據行為
票據行為是指設立、變更或消滅票據法律關係的行為。票據行為包括出票、背書、承兌、保證、付款等。出票是主要票據行為,在出票行為的基礎上產生背書、承兌、參加承兌和保證等票據行為。
(一)出票
出票也稱為簽發票據,是指出票人按照法定形式製作成票據並交付給收款人的行為,包括創設票據與交付票據。簽發時應將法定內容記載於票據上,交付後,票據上的權利和義務便產生。
(二)背書
背書是指背書人在票據背麵記載有關事項,表明將該票據轉讓於他人並簽章的票據行為,一般包括背書的簽發與交付兩項內容。簽名轉讓的為背書人,接受該背書票據的為被背書人,背書人與被背書人之間產生票據法律關係,背書人是債務人,被背書人是債權人。
1.背書的形式
背書由背書人簽章並記載背書日期。其中,背書人簽章是絕對記載事項,否則背書無效;背書日期為相對記載事項,未記載的,視為在票據到期日前背書。背書轉讓還必須記載被背書人名稱,即被背書人名稱也是背書的絕對應記載事項。
背書不得記載的內容如下:
(1)附條件的背書。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票據上的效力,但背書行為仍然有效。
(2)部分背書。將票據金額的一部分或者將票據金額分別轉讓給兩人以上的背書無效。
2.禁止背書
出票人的禁止背書應記載在票據的正麵,其後手再背書轉讓,出票人和承兌人對受讓人不承擔票據責任。背書人的禁止背書應記載在票據的背麵,其後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後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3.背書的效力
(1)轉讓。將票據上的一切權利轉讓給背書人。
(2)擔保。背書人對包括被背書人在內的一切後手保證該票據會被承兌付款。
(3)證明。保證在背書時簽發人及前手背書人的簽名是真實、合法、有效的。
(三)承兌
承兌是商業彙票特有的製度,是指彙票的付款人承諾在彙票到期日支付彙票金額的票據行為。這裏的付款人是指記載於彙票之上並根據出票人的指令承擔支付彙票款項的責任的行為人。見票即付的彙票無須承兌。承兌前出票人是主債務人,經付款人簽字承兌後,付款人(承兌人)成為負絕對付款責任的彙票主債務人。
付款人承兌彙票的,應當在彙票正麵記載“承兌”字樣和承兌日期並簽章;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彙票,應當在承兌時記載付款日期。付款人承兌彙票後,應當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我國《票據法》第43條規定,付款人承兌彙票,不得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