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章 金融法律製度(3)(3 / 3)

3.證券的特征

(1)證券是一種投資憑證。證券是投資者權利的載體,投資者根據證券麵額及證券記載來獲取收益、承擔風險。

(2)證券是一種權益憑證。證券記載一定的權益事項,代表投資者的一定權利,如股票體現的是股權,而債券則體現為債權。

(3)證券是一種可轉讓的權利憑證。證券既有流通性和變現性,其持有者可以在法定範圍內將證券轉讓出售,以實現自身權利。

(二)證券法的概念及適用範圍

1.證券法的概念

證券法是調整證券發行、交易等活動中,以及國家在管理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的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證券法所調整的社會關係,既有證券發行人、證券投資人和證券商之間平等的發行、交易、服務關係,又有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對證券市場參與者進行組織、協調、監督等活動過程中發生的監督關係,是兩者的統一體。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並於1999年7月10日起實施,該法於2004年8月28日和2005年10月27日進行了兩次修訂。

2.證券法的適用範圍

《證券法》第2條規定了其適用範圍: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2)政府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適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3)證券衍生品種的發行、交易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的原則規定。

二、證券市場及證券機構

(一)證券市場

證券市場包括證券發行市場和證券流通市場。

1.證券發行市場

證券發行市場是指證券首次進入資金籌集的場所,又稱為證券一級市場,其表現為股票和公司債券的包銷、認購或拍賣招標方式的交易。發行市場主要由證券發行人、認購人和中介人組成。

2.證券流通市場

證券流通市場指已發行的證券進行買賣、轉讓和流通的市場,也稱為證券二級市場。其交易形式主要有兩種,即證券交易所和場外交易活動。

(二)證券機構

證券機構包括證券交易所和證券公司。

1.證券交易所

證券交易所是為證券集中交易提供場所和設施,組織和監督證券交易,實行自律管理的法人。證券交易所的設立和解散,由國務院決定。證券交易所可以自行支配的各項費用收入,應當首先用於保證其證券交易場所和設施的正常運行並逐步改善,實行會員製的證券交易所的財產積累歸會員所有,其權益由會員共同享有,在其存續期間,不得將其財產積累分配給會員。

目前,我國隻有兩家證券交易所,即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所設總經理一人,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任免。證券交易所具有以下職能:

(1)保障證券交易正常進行。證券交易所應當為組織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及時公布交易行情,並按交易日製作證券市場行情表,並予以公布。

(2)辦理證券的暫停上市、恢複上市或者終止上市。

(3)技術性停牌和臨時停市。證券交易所可以在發生突發性事件,影響證券交易正常進行時采取技術停牌的措施,也可以在發生不可抗力時或者為了維護證券交易的正常秩序采取臨時停市的措施。

(4)對證券交易實時監控。證券交易所對證券交易實行實時監控,並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對異常交易情況提出報告。

(5)對信息披露進行監督。證券交易所應當對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進行監督,督促其及時、準確地披露信息。

(6)依照證券法律、行政法規製定上市規則、交易規則、會員管理規則和其他有關規則,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7)對違反證券交易有關規則的證券交易的人員給予紀律處分;對情節嚴重的,撤銷其資格,禁止其入場進行證券交易。

2.證券公司

證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證券法》的規定設立的經營證券業務的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證券公司的設立由《公司法》和《證券法》來規範。證券公司的設立實行特許審批製度。設立證券公司,必須符合法定的條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證券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