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章 金融法律製度(3)(2 / 3)

【案例評析】該銀行承兌彙票150萬元是用於支付購進鋁錠的貨款,由乙供銷社開出,並由G銀行承兌,票據要素齊全,手續完備,G銀行必須承擔無條件付款責任。故法院判決:①G銀行無條件向N銀行支付150萬元;②其他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另案處理。

(四)保證

保證是指票據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為擔保票據債務的履行所做的一種附屬票據行為。保證人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

(五)付款

付款是指票據的承兌人(付款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以消滅票據權利和義務的行為。持票人應按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1)見票即付的票據,自出票日期起1個月內;

(2)定期付款,出票後定期付款或見票後定期付款的票據,自到期日起10日內;

(3)持票人未在上述法定期限內提示付款的,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但對於承兌人並不發生失權的效果,即承兌人仍應負責。如果承兌人或付款人對逾期提示付款的持票人付款的,與按照規定的期限付款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

持票人按規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須在當日足額付款。票據獲得付款時,應當由持票人在票據上簽收,並將票據交給付款人。持票人委托銀行收款的,托收銀行將代收的票據金額轉入持票人賬戶,視同簽收。付款人或代理人付款時,應當審查票據背書的連續,並審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證明或有效證件,付款人或代理人惡意或者有重大過失付款的,應當自行承擔責任。

五、法律責任

違反《票據法》的法律責任包括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

有下列票據欺詐行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1)偽造、變造票據的;

(2)故意使用偽造、變造票據的;

(3)簽發空頭支票騙取錢財的;

(4)簽發無可靠資金來源的彙票、本票,騙取資金的;

(5)彙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時做虛假記載,騙取錢財的;

(6)冒用他人的票據,或者故意使用過期或者作廢的票據,騙取錢財的;

(7)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惡意串通,實施上述行為之一的。

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玩忽職守,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的,給予處分;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上述行為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金融機構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票據的付款人對見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據,故意壓票,拖延支付的,由金融機構管理部門處以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因上述行為給持票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評析】A銀行在退票時,S公司開戶銀行賬戶中存款餘額為88萬元,足以支付78萬元票款,A銀行退票理由不當,由此造成Y公司簽發支票出現空頭而被罰款,對此,A銀行應負主要責任。Y公司在未確知票款是否收齊的情況下,簽發支票而造成支票空頭,也應承擔部分責任。

第三節證券法

一、證券及證券法概述

(一)證券的概念、種類及特征

1.證券的概念

證券是發行人為了證明或者設立財產權利,依照法定的程序以書麵或電子記賬的形式付給權利人的憑證。廣義上的證券包括:貨幣證券、商品證券和資本證券。

貨幣證券是證明持有人享有一定數額貨幣請求權的證券,如彙票、支票和本票;商品證券是證明持有人享有一定數量商品請求權的證券,如提貨單、貨運單等;資本證券是證明持有人享有資本的所有權與收益權的證券,如股票、債券等。

證券法上所指的證券僅為資本證券。

2.證券的種類

我國目前在證券市場上發行和流通的證券主要有以下幾類:

(1)股票。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

(2)債券。債券是政府、金融機構、公司企業等單位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3)認股權證。認股權證是股份公司給予持證人在一定期限內,以確定價格購買一定數量普通股份的權利憑證。

(4)基金受益憑證。基金受益憑證是證券投資基金發給投資者,用以記載投資者所持基金單位數的憑證。投資者按其所持基金受益憑證在基金中所占比例來分享基金盈利,分擔基金虧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