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商業銀行貸款業務及管理規定
(1)商業銀行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在國家政策指導下開展貸款業務。
(2)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
(3)商業銀行貸款,借款人應當提供擔保。
(4)商業銀行貸款,應當與借款人訂立書麵合同,合同應當約定貸款種類、用途、金額、利率、還款期限、還款方式、違約責任和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5)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貸款利率。
(6)商業銀行貸款,應當遵循《商業銀行法》對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
(7)商業銀行不得向關係人發放信用貸款;向關係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
(8)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商業銀行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9)借款人應當按期歸還貸款的本金和利息。
3.商業銀行其他業務及其管理
商業銀行其他業務的規定包括:銀行結算業務的規定;存貸款利率的禁止性規定;銀行賬戶管理和禁止“公款私存”的規定;關於營業時間的規定;關於業務手續費的規定;關於業務資料保存的規定;關於商業銀行工作人員行為規範的規定等。
(四)法律責任
1.侵犯存款人利益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戶造成財產損害的,應當承擔支付延遲履行的利息等民事責任和其他行政責任。
(1)無故拖延、拒絕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
(2)違反票據承兌等結算業務規定,不予兌現,不予收付入賬,壓單、壓票或者違反規定退票的;
(3)非法查詢、凍結、扣劃個人儲蓄存款和單位存款的;
(4)違反《商業銀行法》的規定,對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戶造成損害的其他行為。
2.違反中央銀行和中國銀監會的監管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萬元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未經批準設立分支機構的;
(2)未經批準分立、合並或者違反規定對變更事項不報批的;
(3)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發放貸款的;
(4)出租、出借經營許可證的;
(5)未經批準買賣、代理買賣外彙的;
(6)未經批準買賣政府債券或者發行、買賣金融債券的;
(7)違反國家規定從事信托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的;
(8)向關係人發放信用貸款或者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的。
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拒絕或者阻礙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檢查監督的;
(2)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報表和統計報表的;
(3)未遵守資本充足率、存貸比例、資產流動性比例、同一借款人貸款比例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關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其他規定的。
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萬元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建議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未經批準辦理結彙、售彙的;
(2)未經批準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買賣金融債券或者到境外借款的;
(3)違反規定同業拆借的。
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並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建議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