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章 金融法律製度(2)(3 / 3)

二、票據當事人

票據當事人是指享有票據權利,承擔票據義務的主體。票據當事人可以分為基本當事人與非基本當事人。票據當事人在不同的票據行為中有不同的名稱。因此,票據當事人可以有兩個名稱或雙重身份。比如,當事人可以按承擔的權利和義務關係分為票據債權人和票據債務人,按在票據行為中的相互位置關係分為前手和後手。

(一)基本當事人與非基本當事人

基本當事人是指票據發行時即已存在的當事人,包括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等。基本當事人是票據法律關係的必要主體。

非基本當事人是指票據設立後,因多種票據行為而加入票據關係的當事人,包括背書人、被背書人、保證人等。

(二)票據債權人和票據債務人

票據債權人是最後持票人和後手,前者行使的是付款請求權,後者行使的是追索權。

票據債務人是指因實施一定的票據行為而在票據上簽名的人,如為承兌行為而在票據上簽名的承兌人。

(三)前手和後手

前手是指票據簽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簽章的其他票據債務人。後手是指票據簽章人之後簽章的其他票據債務人。比如,甲將票據交付給收款人乙,乙轉讓給丙,丙轉讓給丁,其中,甲是乙、丙、丁的前手,丙是甲、乙的後手,依次類推。

三、票據的種類及應記載事項

《票據法》中的票據主要包括彙票、本票和支票。

(一)彙票

【案例討論】2005年8月25日,甲公司為緩解資金短缺的困難,在無貨可供的情況下,與乙供銷社簽訂了一份鋁錠購銷合同。合同規定:由甲供應給乙優質鋁錠150噸,總價款150萬元,交貨期4個月。乙供銷社交付銀行承兌彙票,實行延期付款,彙票付款期為180天。合同簽訂後,乙持購銷合同向開戶銀行G申請辦理了銀行承兌彙票。G銀行審查了合同文本,沒有發現問題,即開出並承兌了150萬元的銀行承兌彙票,付款日期為2006年2月25日。甲服務公司見到乙供銷社開出的銀行承兌彙票後,為了及早用款,在根本無貨供應的情況下,開出了已發貨150噸的發票,持發票和銀行承兌彙票向開戶銀行N申請貼現120萬元。N銀行發電報向G銀行查詢該承兌彙票是否真實,G銀行複電承兌有效。N銀行即進行彙票貼現120萬元。

4個月過去了,甲公司始終未交貨。乙供銷社知道銀行承兌彙票臨近付款期,在派人催貨時,才發現甲公司根本無貨可供。G銀行得知後,以承兌行的名義發出緊急通知,宣布該承兌彙票終止付款,形成票據糾紛。N銀行以G銀行為第一被告、乙供銷社為第二被告,以甲公司為訴訟關係人向法院起訴,要求兩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問:

法院應如何處理?

1.彙票的概念

彙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指定的到期日,向持有票據的人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的票據。彙票一般有三個基本當事人,其中簽發票據的是出票人,受委托支付票據的是付款人,接受支付的是收款人或持票人。彙票可分為銀行彙票和商業彙票,商業彙票又可分為商業承兌彙票和銀行承兌彙票兩種。

彙票是一種基本的票據,是一種支付命令,彙票經付款人承兌後,付款人成為票據的第一債務人,承擔付款責任。

票據應記載的事項是由票據法明文規定的,出票人必須合法的記載這些事項,欠缺其中任何一項事項,或其中任何事項記載不合法,不但該事項無效,而且整個票據也是無效的。票據上也可以記載票據法規定事項的其他出票事項,但該記載事項不具有彙票上的效力。

2.彙票應記載的事項

彙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1)表明“彙票”的字樣;

(2)無條件支付的委托;

(3)確定的金額;

(4)付款人的名稱;

(5)收款人的名稱;

(6)出票的日期;

(7)出票人的簽章。

彙票相對應記載的事項:

(1)付款日期;

(2)付款地;

(3)出票地。

(二)本票

1.本票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