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章 金融法律製度(2)(2 / 3)

(1)拒絕或者阻礙中國人民銀行檢查監督的;

(2)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報表和統計報表的;

(3)未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比例交存存款準備金的。

3.侵犯商業銀行權利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或後果嚴重的,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擅自設立商業銀行,或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

(2)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經營許可證的;

(3)借款人采取欺詐手段騙取貸款,構成犯罪的;

(4)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賄賂、貪汙、挪用、侵占本行資金或客戶資金,構成犯罪的;

(5)商業銀行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

(6)商業銀行工作人員泄漏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構成犯罪的。

【案例評析】甲銀行的兩筆業務屬於商業銀行的買賣政府債券以及向企業投資業務。甲銀行的第一筆業務符合《商業銀行法》的規定,第二筆業務則不符合。對於第二筆不合法的業務,根據《商業銀行法》的規定,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萬元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節票據法

一、票據及票據法概述

(一)票據的概念、特征及作用

1.票據的概念

票據是出票人依法簽發的,約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以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無條件支付票麵金額並可轉讓的有價證券。

票據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的票據是指各種具有財產價值,體現民事權利的憑證,包括鈔票、發票、提貨單、倉單、股票、債券、彙票、本票、支票等,狹義的票據則指票據法上規定的票據,即彙票、本票和支票。它是按照規定的格式和程序,約定自己或者是委托他人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給收款人的一種有價證券。

2.票據的法律特征

(1)票據是有價證券。票據以金錢作為給付標的,故能代替現金作為支付工具和流通工具。

(2)票據是無因證券。票據依法作成,票據權利義務即告成立,並與票據的發行原因,持票人如何取得相分離。

(3)票據是要式證券。票據的作成、流通、轉讓、付款等,必須按法定的格式方式進行,否則會影響票據效力。

(4)票據是文義證券。票據上的權利義務必須嚴格按照票據上的文義而定,該文義以外任何理由、事項均不得作為認定依據。

(5)票據是流通證券。票據到期前,持票人可以通過背書或交付的方式自由轉讓其權利。

3.票據的作用

在商品經濟日趨發達的今天,票據製度在其中起著重要的促進和催化作用,具體而言,票據有以下主要作用:

(1)支付功能。票據代替現金起支付手段的作用,特別是在異地支付方麵,票據可以克服空間距離帶來的不便。

(2)信用功能。經濟交往要延期付款的,可以使用遠期票據,票據在到期前可以以背書或貼現方式流通,這就使票據起到了信用工具的作用。

(3)結算功能。互有債務的當事人可用票據互相抵消債務,這體現了票據的結算功能。

(4)彙兌功能。票據的使用首先在於解決現金支付在空間上的障礙,這是票據最基本的功能。由於商品交易常在異地或國際貿易中進行,攜帶現金不方便且有很大風險,同時也存在因貨幣種類不同而產生的兌換及國際間貨幣流通的限製等問題。為了解決這些問題,票據便應運而生。商品交易當事人通過彙款業務和貨幣兌換業務的經營者在甲地將現金轉換為票據,再持票據到乙地轉換為現金,從而使異地和國際間的貿易得以安全、順利的進行。

(二)票據法

票據法是調整票據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票據法以票據關係為調整對象,票據關係是主體之間因收授票據而發生的財產關係。

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票據製度已成為世界各國乃至國際間經濟往來的一項基本製度。商業信用的票據化和結算手段的票據化,已成為市場經濟高度發展的重要標誌之一。我國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後,商業活動中票據的使用越來越廣泛,為建立票據製度,規範票據行為,保障交易安全、迅速,1995年5月1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以下簡稱《票據法》),該法從199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