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章 金融法律製度(1)(1 / 3)

引言

金融,即指貨幣資金的融通。金融以貨幣為對象,廣泛存在於商品經濟條件下的社會生活中,如:貨幣的發行和流通,存款的吸收與支付,貸款的發放與收回,票據的承兌與貼現,金銀和外彙的買賣,股票、債券的發行與交易,金融信托、金融租賃、保險等活動均屬於金融的範疇。

金融業是一個範圍較為廣泛的行業,一般包括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信托業。由以上四個行業構成了廣義的金融業,而狹義的金融業則僅指銀行業。

金融法是調整金融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作為金融法調整對象的金融關係,即貨幣融通和信用活動中所發生的社會關係,包括金融交易關係、金融調控關係和金融監管關係。廣義的金融法是指金融業法,包括銀行業法、票據法、證券法、保險法等。

有關保險法的內容將在本書第八章中講述,本章主要介紹中央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票據法和證券法的基本理論知識。

第一節銀行法律製度

一、銀行法概述

銀行法是指調整銀行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作為銀行法調整對象的銀行關係,主要是銀行業務關係和銀行監督管理關係。銀行法是我國金融法律製度的主要組成部分和核心內容。我國銀行法律製度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以下簡稱《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

二、銀行機構體係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銀行機構由中央銀行、政策性銀行、中國銀監會、商業銀行幾部分組成。

(一)中央銀行

中央銀行在銀行體係中居於主導地位,是國家控製與調節貨幣流通和信用的中心機構。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製定和執行貨幣政策,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因此,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中央銀行,具有服務、監督和調控三大職能。

(二)政策性銀行

政策性銀行是政府設立的,專門從事政策性貨幣信用業務,不以盈利為目的的金融機構。建立政策性銀行的目的是為了實現政策性金融與商業性金融的分離,以解決國有專業銀行身兼二職的問題。政策性銀行堅持自擔風險、保本經營、不與商業銀行競爭的原則。目前,我國政策性銀行主要有: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等。

(三)中國銀監會

中國銀監會是中國銀行業監督和管理委員會的簡稱,是依法成立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規定,中國銀監會負責對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擬訂有關銀行業監管的政策法規,負責市場準入和運行監督,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等。

(四)商業銀行

商業銀行是以盈利為目的,吸收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等業務的金融機構。與政策性銀行不同的是,商業銀行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為目標。貫徹執行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的原則。

下麵,我們將主要介紹中央銀行法和商業銀行法。

三、中央銀行法

(一)中央銀行法概述

中央銀行法是關於中央銀行的性質、職能、組織體係和業務範圍等方麵的法律規範,中央銀行是代表國家製定和實施貨幣政策,對銀行業實施宏觀調控和監管並從事金融活動的特殊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是我國的中央銀行。為了確立中國人民銀行的地位,明確其職能,保證國家貨幣政策的正確製定和執行,1995年3月1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二)中國人民銀行的法律地位和組織機構

1.中國人民銀行的法律地位

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製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維護金融市場的穩定。中國人民銀行的法律地位具體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麵:

(1)中央銀行是發行的銀行。中央銀行是我國人民幣的惟一發行機構,其發行的貨幣是法定的流通和清償貨幣。發行貨幣不僅是中央銀行的一項重要職責,同時也是其行使其他職能的重要基礎,隻有壟斷貨幣發行權,中央銀行才能根據經濟情況的變化調整貨幣供應量,保證貨幣政策的實施。

(2)中央銀行是銀行的銀行。所謂銀行的銀行,是指中央銀行可以向商業銀行提供貸款。與商業銀行不同,中央銀行不與企業、個人發生直接的業務往來,它直接服務於政府和金融機構,因此被稱為最後貸款人。

(3)中央銀行是政府的銀行。中央銀行通過製定和執行貨幣政策,成為政府調節經濟活動,幹預經濟生活的重要手段,成為政府不可缺少的一個職能部門。

2.中國人民銀行的組織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