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章 金融法律製度(1)(3 / 3)

(2)變造人民幣,出售變造的人民幣或者明知是變造的人民幣而運輸的;

(3)購買偽造、變造的人民幣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人民幣而持有、使用的;

(4)在宣傳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幣圖樣的;

(5)印製、發售代幣票券,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的;

(6)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有關金融監督管理規定的;

(7)中國人民銀行有違反有關業務規定行為的;

(8)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強令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有關規定提供貸款或者擔保的;

(9)中國人民銀行的工作人員泄露國家秘密的;

(10)中國人民銀行的工作人員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

2.違反中國人民銀行法的法律責任

對於違反《中國人民銀行法》的單位,中國人民銀行應當責令停止、改正違法行為,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對於違反《中國人民銀行法》的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情節輕微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商業銀行法

(一)商業銀行的概述

商業銀行是以盈利為目的,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等業務的金融機構。商業銀行是我國金融係統的重要組成部分,具體分為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和股份製商業銀行。

商業銀行法是指調整商業銀行的組織管理關係與業務經營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於1995年5月1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同年7月1日起施行。2003年12月27日於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修改決定,並於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二)商業銀行法的法律地位及組織機構

1.商業銀行的法律地位

我國的商業銀行是平等的民事主體,是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對外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法人。各商業銀行是獨立的法人,但其各自設立的分支機構則不是法人,實行全行一級的法人製。

商業銀行作為企業法人,是獨立參與市場競爭的主體,與其他主體之間居於平等地位,合法權益也同樣受到法律的保護。同時,其業務的開展,也應遵守公平競爭的原則,不能從事不正當競爭。

2.商業銀行的組織機構

商業銀行根據業務需要,經中國銀監會審查批準,可以設立分支機構,由中國銀監會頒發經營許可證,並憑此證辦理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可在總行的授權範圍內依法開展業務,其民事責任由總行承擔。

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自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或開業後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由中國銀監會吊銷其經營許可證,並予以公告。

(三)商業銀行的基本業務及管理規定

【案例分析】2005年,某市新成立一家城市合作商業銀行甲,成立伊始即開展了兩筆業務,一筆是經批準購買政府債券500萬元人民幣,另一筆是向該市新客隆超市投資100萬元。問:

1.甲銀行的兩筆業務屬於商業銀行的何種業務?

2.甲銀行的兩筆業務是否符合商業銀行法的規定,如果不符合,則對甲銀行應該如何處理?

1.商業銀行負債業務及管理規定

(1)商業銀行辦理個人儲蓄存款業務,遵循存款自願、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存款人保密的原則。

(2)對單位存款,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有權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凍結、扣劃,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存款利率,並予以公告。

(4)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交存存款準備金,留足備付金。

(5)商業銀行應當保證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絕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6)商業銀行發行金融債券或者到境外借款,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報經批準。

(7)商業銀行的同業拆借,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期限和用途,即:拆借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4個月;禁止利用拆入資金發放固定資產貸款或者用於投資,拆出資金限於交足存款準備金、留足備付金和歸還中國人民銀行到期貸款之後的閑置資金;拆入資金用於彌補票據結算、聯行彙差頭寸的不足和解決臨時性周轉資金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