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章 金融法律製度(1)(2 / 3)

中國人民銀行設行長1人,副行長若幹人。中國人民銀行行長,由國務院總理提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決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任免,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由國務院總理任免。中國人民銀行實行行長負責製,副行長協助行長工作。

中國人民銀行可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設立分支機構。分支機構作為中央銀行的派出機構,根據中央銀行的授權維護本轄區的金融穩定,承辦相關業務。

(三)中國人民銀行的基本職責

中國人民銀行的基本職責包括:

(1)發布與履行與其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章;

(2)依法製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3)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

(4)實施外彙管理,監督管理銀行間外彙市場;

(5)監督管理黃金市場;

(6)持有、管理、經營國家外彙儲蓄、黃金儲蓄;

(7)經理國庫;

(8)維護支付、清算係統的正常運行;

(9)指導、部署金融業反洗錢工作,負責反洗錢的資金監測;

(10)負責金融業的統計、調查、討論和預測;

(11)作為國家的中央銀行,從事有關的國際金融活動;

(12)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

(13)為執行貨幣政策而從事法定金融業務活動。

(四)中國人民銀行的基本業務

【案例討論】中國人民銀行甲分行近幾年的業務一直較出色,在2005年的一次審計檢查中,查明2005年1月至2005年12月31日的會計年度中,該行有以下幾項業務:

1.2005年3月15日,向甲市人民政府機械局貸款400萬人民幣,期限3年;

2.2005年5月1日,向甲市某信托投資公司貸款500萬人民幣,期限1年;

3.2005年5月18日,向建設銀行A分行貸款200萬人民幣,期限1年;

4.2005年9月,在公開市場上購入60萬美元;

5.2005年9月底,向在其行開戶的工商銀行A分行透支50萬元;

6.2005年10月3日,向建設銀行再貼現人民幣200萬元。

本案中,中國人民銀行甲分行的幾項業務中有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違法的?並說明理由。

1.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規定的比例交存存款準備金

法定存款準備金是指商業銀行依法按收取的存款額的一定比例存交中央銀行的存款。目的是影響和控製商業銀行的信用創造能力,間接地控製社會貨幣的供應量。

2.確定中央銀行基準利率

基準利率是指利率體係中起主導作用的基礎利率,它的水平和變動決定其他各種利率的水平和變化。中央銀行通過確定和調整基準利率來實現緊縮或者放鬆銀根的目的。

3.為在中國人民銀行開立賬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再貼現

再貼現是在貼現基礎上的融資行為。再貼現手段有兩方麵的調控作用:一是通過調整再貼現率,影響金融機構準備金和貨幣供求,達到調節貨幣供應量的目的;二是通過規定再貼現條件,對資金流向施加影響。

4.向商業銀行提供再貸款

再貸款是指中央銀行對商業銀行的貸款。通過再貸款控製和調節商業銀行的信貸活動,從而控製和調節貨幣供應量和信用總量。

5.在公開市場上買賣國債、其他政府債券和金融債券及外彙

中央銀行買入證券或外彙,意味著向金融體係注入基礎貨幣,相當於增加了貨幣投放,放鬆了銀根;反之,中央銀行賣出有價證券,則意味著基礎貨幣從金融體係流回中央銀行,增加貨幣回籠,銀根收緊,貨幣供應量減少。

6.國務院確定的其他貨幣政策工具

除以上業務外,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提供貸款,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貸款(但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提供貸款的除外),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案例評析】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的有關規定,上述業務中,第3、4、6三筆業務符合法律規定,是合法業務。同時該法律明確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貸款,更不允許向商業銀行透支,所以,上述業務中,第1、2、5三筆業務不符合法律規定,是違法業務。

(五)法律責任

1.違反中國人民銀行法的法律行為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的有關規定,違反《中國人民銀行法》的行為主要有:

(1)偽造人民幣,出售偽造的人民幣或者明知是偽造的人民幣而運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