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章 知識產權法律製度(6)(1 / 3)

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協商訂立。一般情況下,其許可使用合同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①許可使用作品的名稱;②許可使用的權利種類即著作財產權中的具體權利;③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還是非專有使用權;④許可使用的地域範圍、期間;⑤付酬標準和辦法;⑥違約責任;⑦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二)著作權轉讓合同

著作權轉讓合同,是指著作權的出讓方與受讓方依法達成的,出讓方將著作財產權的一部分或全部轉讓給受讓方,受讓方向出讓方支付價金的書麵協議。依據《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權轉讓合同應當采用書麵形式。

著作權轉讓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協商訂立。依據《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權利轉讓合同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①作品的名稱;②轉讓的權利種類、地域範圍;③轉讓價金;④交付轉讓價金的日期和方式;⑤違約責任;⑥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三)應注意的事項

在著作權許可使用和轉讓活動中,當事人依法應注意以下事項:

(1)許可使用合同和轉讓合同中著作權人未明確許可、轉讓的權利,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另一方當事人不得行使。

(2)當事人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和獲得報酬的權利。

(3)當事人應注意軟件登記的重要性。雖然計算機軟件可自動獲得《著作權法》的保護,軟件登記是非強製性的,但登記證明文件是軟件著作權人有效或者登記申請文件中所述事實的初步證明。登記獲準後,由管理機關向社會公告軟件作品。凡已登記的軟件發生轉讓活動時,受讓方應當在轉讓合同正式簽訂後3個月內向軟件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否則不能對抗第三人的侵權活動。

六、著作權的限製

【案例討論】1993年4月1日,《中國青年報》報道:曹雪芹後裔申請《紅樓夢》版權案。案情是曹雪芹第十六代孫曹某,根據一本流失民間的曹氏家譜,查明自己是曹雪芹的後裔,遂決定向國家版權機構申請擁有《紅樓夢》版權,並要求《紅樓夢》的出版商向其支付版權費。問:

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曹某的版權請求是否合法?

(一)著作權的時間限製

著作權同其他知識產權一樣具有時間性,即對著作權的法律保護有法定時間限製。超過法律保護時間,作品即進入公共領域,任何人都可不經許可並無償地使用。根據《著作權法》規定,除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限不受限製,對其他著作權利的保護都給予了時間限製。

1.公民作品著作權的時間限製

對公民的作品的發表權和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50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50年的12月31日。

2.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作品、職務作品著作權的時間限製

對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和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為50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50年內未發表的,其著作權不再受保護。

3.電影作品、攝影作品著作權的時間限製

對於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其發表權和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為50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50年內未發表的,著作權法不再保護。

(二)著作權的許可限製

為了防止著作權人濫用著作權而妨礙科技的進步和文化的繁榮,在對著作權進行保護的同時,著作權法還對著作權人的許可使用權進行了必要的限製。對著作權人的許可使用權的限製,主要體現在法定許可使用和合理使用兩方麵。

1.法定許可使用

法定許可使用,是指依據著作權法的規定,使用者可以不必征得著作權人的許可,隻要注明作品的來源,尊重著作權人的其他權利,並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該行為即為合法行為。例如,我國《著作權法》規定,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製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

2.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指依據著作權法的規定,使用者可以不必征得著作權人的同意,不必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隻要注明作品的來源並尊重著作權人的其他權利,該行為即為合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