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複製權
複製權,是指著作權人對自己創作的作品有權決定是否複製或是否許可他人複製。複製權是著作權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經濟權利。複製方式多種多樣,有印刷、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
2.發行權
發行權,是指著作權人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發行權的內容有:對作品及其複本的商業性銷售權、出租權、出借權、作品複製品進出口權等。有些國家的著作權法中無單獨的“發行權”,而是包括於出版權中或作為出版權的附屬權並隨出版權一起轉移。
3.出租權
出租權,是指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出租權主要針對的是電影作品和計算機軟件,因為這類作品的載體多為磁帶、磁盤、光盤等光電磁介質,複製非常簡單方便。
4.表演權
表演權,是指著作權人對作品的公開再現的控製權。表演的形式主要有:音樂作品的演奏、演唱;根據舞譜的舞蹈演出;文學作品的朗誦;電影、電視、錄像作品的公開播映;戲劇、曲藝的演出等。《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把朗誦權與表演權分開列,這與《保護文學作品伯爾尼公約》的規定一致。
5.播放權
播放權,是指著作權人享有通過無線電波、有線電視係統和互聯網係統傳播作品的權利。如音樂作品,隻有經作者許可,商業樂團才能獲得該作品的演奏權。播放與表演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播放是為了“傳播作品”,表演是為了“再現作品”。
6.展覽權
展覽權,是指著作權人享有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除特別約定外,作品原件所有權的轉移,不視為作品著作權的轉移,但美術作品原件的展覽權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7.攝製權
攝製權也稱製片權,即著作權人享有的將版權作品拍成電影、電視、錄像作品或類似作品的專有權。攝製與複製不同,前者記錄下來的內容與原作內容基本相同,表達形式存在差異,如劇本是文字表達形式,而電影作品是用動作、畫麵和聲音形式表達;後者隻是重複原作的內容和表達形式,如對電影作品的複製即拷貝。
8.演繹權
演繹權,是指以作品原件為基礎對其再創作具有獨創性新作品的權利。演繹權包括對作品的改編權、翻譯權、注釋權和編輯權(彙編權)等,如:將小說改編成電視、電影劇本;將文字作品翻譯成另一種文字;為某一特定目的選擇已發表或未發表的作品或其中一部分進行編輯而形成的編輯作品;選擇若幹作品進行鑒賞並附有賞析文字的賞析作品等。
9.許可使用或轉讓權
許可使用或轉讓權,是指著作權人享有許可他人行使著作財產權或轉讓著作財產權並實現經濟利益的權利。由於自身條件的限製,著作權人往往無法行使著作權以實現最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因此,通過許可使用或者轉讓成為著作權實施的重要方式。
此外,與著作權有關的國際公約和一些國家的著作權法律還規定了其他類型的著作財產權,如:追續權、公共借閱權、角色商品化權、收回權、收取錄製和複印設備版稅權、接觸權、暢銷書條款權等。
【案例評析】本案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因為,原告對本案中的五幅風光、人物攝影作品享有著作權。《著作權法》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合同或者取得許可,本法規定可以不經許可的除外。未經原告許可,被告在其網站使用了原告的作品從事商業活動,屬於侵權行為。在本案中,被告侵犯原告的著作權利主要有:署名權、許可權和獲取經濟報酬權等。
五、著作權許可使用和轉讓合同
(一)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
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是指著作權許可方與被許可方依法達成的,由著作權許可方許可被許可方使用其作品,被許可方向許可方支付報酬的協議。依據《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在形式上不受限製。換言之,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可以采用書麵形式,也可以采用口頭形式,還可以采用其他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