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分為以下類型:①文字作品;②口述作品;③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④美術、建築作品;⑤攝影作品;⑥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⑦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⑧計算機軟件;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如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除法律明確規定外,作品均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著作權法》規定保護對象的同時,也規定了排除保護的情形,主要包括:
(1)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
(2)著作權法不適用於:①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②時事新聞;③曆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二)鄰接權的客體
著作權法所稱的鄰接權是指在傳播作品過程中傳播者所享有的權利。因此,鄰接權的客體主要有:表演者的表演、錄製者的錄音錄像、廣播者的廣播節目和出版者的出版刊物。鄰接權的客體和著作權的作品之間的區別是:前者不必具備獨創性,後者必須具備獨創性。
【案例評析】本案作品集中的隸書“健”屬於著作權法所保護的對象。本案中,隸書“健”是作者的智力創作成果,具有獨創性、可複製性,也反映了作者的思想情感,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美術作品,且不屬於著作權法排除保護的情形。因此,其是著作權法的保護對象。本案中,被告未經其著作權人即原告的許可,使用其作品從事商業活動,侵犯了著作權人的著作權,屬於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
四、著作權的內容
【案例討論】2005年初,上海某圖片有限公司(以下稱原告)發現其近期攝製的五幅風光、人物攝影作品被北京市一家旅行社(以下稱被告)的網站使用。被告既未向原告支付報酬,也未注明攝影作者。雙方協商未果,2005年8月原告以侵犯其著作權為由,將被告起訴到了法院,索賠10萬元經濟損失並要求被告停止侵權等。被告大呼冤枉,聲稱自己是委托重慶某信息開發有限公司建設的網站,網頁上的照片都是信息公司提供的,自己並不知悉網站中照片的來源,因此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問:
1.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
2.如果構成侵權,被告侵犯了原告哪些著作權利?
著作權的內容主要是指著作權人基於作品的創作、傳播和使用所產生的權利。著作權法將著作權人享有的權利分為人身權和財產權兩大類型。
(一)著作人身權
著作人身權是指著作權中與人身不可分離而沒有直接經濟內容的權利。著作權中的人身權是因為作者創作特定作品才形成的精神權利,所以又稱為著作精神權。著作人身權主要有以下幾種:
1.發表權
發表權是指作者依法享有決定自己創作的作品是否公之於眾和以何種方式公之於眾的權利。發表權是其他著作權的基礎。法律對發表權做了限製規定:一是設定了保護期限;二是行使發表權的限製,即發表權為一次使用權,作品一經發表,即用盡發表權。
2.署名權
署名權,是指作者享有在作品上通過署名表明作者身份的權利。作者資格是署名的基礎,隻有作者才有資格在作品上署名。作者有權在自己創作的作品原件或複製品上決定是否署名、署真名、筆名、藝名、別名還是假名。
3.修改權
修改權是指作者享有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自己作品的權利。未經作者同意,他人不得修改作品。其中,所謂修改是指改動作品內容,進行增加或刪改,不包括必要性的文字修改。
4.保護作品完整權
保護作品完整權,是指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歪曲和篡改作品,不但破壞了作者思想內容的完整性,而且還會使作者的人格利益受到損害。保護作品完整權是修改權的延伸,其目的是禁止任何人隨意篡改作者所表達的思想,以保證作品思想內容的完整。
(二)著作財產權
著作財產權即著作權中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內容。它能讓著作權人通過某種權利的行使就能實現經濟報酬,所以又稱為著作經濟權。我國《著作權法》明確規定著作財產權的內容主要有以下幾種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