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請求行政處理
對商標糾紛,當事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對於商標糾紛處理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糾紛中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三)提起訴訟程序
對於商標糾紛,當事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也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處理的,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通過訴訟程序處理糾紛。
第三節著作權法
一、著作權與著作權法概述
(一)著作權的概念
著作權,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著作權人依法對某作品所享有的權利。在我國的法律上,著作權與版權係同義詞。版權源於英文Copyright,最初僅指出版商的權利,現在逐步演變為作者或著作權人的權利。
著作權屬於知識產權,但相對於工業產權而言,其不同之處表現在:①取得著作權的有效條件是作品的獨創性,不同於工業產權所要求的新穎性和實用性;②著作權的自動取得製度,即著作權法采用創作保護主義的原則,隻要作者獨立完成了作品的創作就自動取得了著作權,不同於工業產權的審核製。因此,著作權的取得方式決定了著作權的效力不能排斥他人獨立完成的相同作品的著作權。
(二)著作權法的概念
著作權法,是指調整因創作、使用和傳播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而產生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是通過確認和保護著作權,促進國家文化與科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
1990年9月7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2001年,按照世界貿易組織《TRIPS協議》對各成員保護知識產權的要求,我國對《著作權法》及相關法律進行了修改。《著作權法》的主要內容有:著作權人及其權利、著作權歸屬、著作權權利的保護期與權利的限製、著作權許可使用與轉讓合同和法律責任等內容。
二、著作權的主體
【案例討論】2004年6月,原告與被告協商同意共同創作一部武打功夫電影劇本。其分工為:原告負責搜集素材,構思成電影劇情並提供給被告,雙方討論後,由被告撰寫劇本。2004年10月,被告根據原告提供的素材和劇情完成了劇本創作。2005年2月,被告以個人名義發表了該電影劇本。在訴訟中,原告認為該劇本係合作創作,其依法享有著作權,被告未經其同意就以個人名義發表,侵犯了其著作權,要求被告賠償損失和公開道歉。被告辯稱,該劇本是由其個人寫作完成,原告沒有寫一個字,自己才是劇本的惟一作者,不存在著作權的侵權行為。問:
依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被告理由是否成立,為什麼?
(一)著作權的主體
著作權的主體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著作權主體僅指作者或者著作權人;廣義的著作權主體除了作者和著作權人外,還包括鄰接權的主體。因此,正確理解著作權的主體,應把握以下三個概念:
1.作者
作者,是指創作作品的人。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誌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
2.著作權人
著作權人,是指依法享有作品人身權和財產權利的人。在法律上,著作權人與作者並非同義詞。著作權人可以分為原始著作權人和繼受著作權人。基於直接創作作品而取得著作權的人是原始著作權人,即作者;基於繼承、贈與、合同等法律事實享有著作權的人是繼受著作權人。
3.鄰接權主體
鄰接權主體,是指在傳播作品過程中承享權利義務的作品傳播者。鄰接權不是著作權,但與著作權相關。依照法律的規定,其主要包括:表演作品的表演者、音像製品的錄製者、廣播電視節目的廣播者和出版圖書報刊的出版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