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章 知識產權法律製度(2)(2 / 3)

六、專利權的限製

為了促進專利創新,防止專利權人濫用專利權,各國專利法均在授予專利權的同時又對其進行了限製。我國《專利法》在專利權的限製方麵的規定主要有:

(一)專利權保護的範圍限製

1.對於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我國《專利法》確立了以專利權利要求書所記載的各項必要技術特征為限的原則。該原則要求:第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第二,權利要求的內容應當以權利要求中明確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征所確定的範圍為準;第三,專利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

2.對於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我國《專利法》規定對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

(二)專利權保護的時間限製

專利權人對發明創造享有專有權並非永遠而是有期限的。專利權期限屆滿時,發明創造就進入公共領域,任何人都可以無經許可並無償地使用。我國《專利法》規定,發明專利權的期限是20年,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是10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三)專利權保護的地域限製

依照一國專利法所獲得的專利,隻有在該國法律保護的範圍內才享有專有權。除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另有規定外,專利權沒有域外效力。換言之,依據中國專利法所取得的專利,僅在中國受法律保護,其他國家對外國專利沒有保護義務。

(四)專利權的許可限製

對專利權的許可限製主要體現在強製許可方麵。所謂的強製許可,是指為了國家利益或公共利益,國家專利機關不經專利權人的同意,通過行政程序直接允許有關申請人實施專利權人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但申請人應向專利權人支付使用費。

我國《專利法》規定專利強製許可的法定情形有:

(1)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以合理的條件請求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而未能在合理長的時間內獲得這種許可的。

(2)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

(3)一項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比前已經取得的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具有顯著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其實施又有賴於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的。

(五)專利權或專利申請權的轉讓限製

專利權主體享有對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的轉讓的權利,但必須辦理法定手續,否則,轉讓行為屬於無效行為。依據《專利法》的規定,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必須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麵合同,並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七、專利權的侵權行為與抗辯理由

【案例討論】2004年12月大都高科公司(以下稱原告)取得了“高效能電炒勺”的專利權。2005年初,原告在與一家公司洽談其專利許可合同時,發現當地市場上已有相同產品在出售。原告購回後,查明該產品技術與其專利產品相同。於是,原告將該產品生產者明新公司(以下稱被告)起訴到法院,要求追究其專利侵權責任。被告辯稱,該產品已在2003年批量生產,並在中央電視台做了廣告宣傳。問:

被告的抗辯理由是否成立,為什麼?

(一)侵犯專利權的行為

根據《專利法》規定,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其專利或者假冒其專利,屬於專利侵權行為。根據侵權行為性質的不同,侵權人承擔的法律責任有民事責任、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具體表現為:

1.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的行為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的行為包括:

(1)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製造專利產品;

(2)未經專利權人許可故意使用專利產品;

(3)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銷售專利產品;

(4)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銷售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5)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製造、銷售外觀設計專利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