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章 知識產權法律製度(2)(3 / 3)

(6)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進口專利產品或進口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2.假冒或冒充其專利的行為

假冒或冒充其專利的行為包括:

(1)未經專利權人許可標明專利權人的專利標記或專利號的假冒行為;

(2)將非專利產品或者方法冒充為專利產品或者方法的冒充行為。

(二)專利糾紛中的抗辯理由

在專利侵權糾紛中,被告可以主張不構成專利侵權或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抗辯理由。依據我國《專利法》和相關法律的規定,抗辯理由主要有以下情形:

1.屬於法律上不視為侵犯專利權的行為

法律上不視為侵犯專利權的行為有:

(1)專利權人製造、進口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進口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售出後,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該產品的;

(2)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製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製造、使用的必要準備,並且僅在原有範圍內繼續製造、使用的;

(3)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

(4)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

2.屬於法定不承擔責任的情形

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並售出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能證明其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3.有超過《專利法》對專利權保護範圍、保護時間或保護地域的情形之一的

4.不符合授予專利權的法定條件的,經依法主張並認定專利無效的

5.超過訴訟時效的

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2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超過訴訟時效的,專利權人的訴訟請求不能獲得法院的支持。

【案例評析】被告行為屬於《專利法》上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的行為。根據《專利法》規定,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製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製造、使用的必要準備,並且僅在原有範圍內繼續製造、使用的行為,不視為侵犯專利權的行為。被告的行為符合此項規定,抗辯理由成立,不承擔相關責任。

八、專利糾紛的解決程序

專利糾紛包括專利侵權糾紛和專利合同糾紛。對此,專利權人或利害關係人可以通過以下途徑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一)雙方自願協商解決

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專利糾紛,但必須依法進行,不得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合法權益,不得違反法律強製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

(二)請求行政機關處理

當事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專利管理機關處理。其中,當事人對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15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專利管理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在處理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時,專利管理機關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提起訴訟程序

當事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同時也不願意請求專利管理部門處理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二節商標法

一、商標與商標法概述

(一)商標的概念

商標,是商品的生產者、經營者或者服務項目的提供者為了使自己生產經營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項目同他人生產經營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項目相區別而采用的一種標誌。作為商品或者服務的標誌,商標能代表一定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信譽。商標知名度越高,其商品的市場競爭力就越強。

(二)商標的分類

按照不同的標準,可以將商標分為不同的種類。

1.按商標的結構分類

按商標的結構的不同,可將商標分為文字商標、圖形商標、字母商標、數字商標、顏色組合商標、立體商標和非形象商標(如音響商標、氣味商標和電子數據傳輸標記等)等。

2.按商標的使用者分類

按商標的使用者的不同,可將商標分為產業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和無主商標等。

3.按商標的用途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