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章 市場運行法律製度(7)(1 / 2)

六、法律責任

(一)經營者承擔法律責任的原則

經營者侵害消費者權益承擔法律責任,一般以過錯責任為原則,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消費者對侵權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法律責任。經營者因不可抗力而導致侵害消費者權益的,不承擔法律責任。此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還規定了經營者和其他賠償主體之間的連帶責任:

(1)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後,屬於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於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於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消費者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

(2)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因原企業分立、合並的,消費者可以向變更後承受其權利義務的企業要求賠償。

(3)使用他人營業執照的違法經營者,若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損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消費者可以直接向其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營業執照的持有人要求賠償。

(4)消費者在展銷會、租賃櫃台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結束或者櫃台租賃期滿後,也可以向展銷會的舉辦者、櫃台的出租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的舉辦者、櫃台的出租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5)消費者因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廣告的經營者發布虛假廣告的,消費者可以請求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懲處。廣告的經營者不能提供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經營者承擔法律責任的形式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經營者由於違法的情節、性質不同,分別或者同時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1.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侵害消費者權益的民事責任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1)商品存在缺陷的;

(2)不具備商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時未作說明的;

(3)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標準的;

(4)不符合商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5)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6)銷售的商品數量不足的;

(7)服務的內容和費用違反約定的;

(8)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形。

2.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殘或者死亡的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工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撫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撫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經營者侵害消費者的人格尊嚴、人身自由的民事責任

經營者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侵害消費者的人格尊嚴或者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的,應當停止侵害、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