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章 市場運行法律製度(6)(1 / 2)

1.立法保護

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是國家應盡的職責,而立法保護則是國家充分有效地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基礎和依據,因此,國家應當加強和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立法工作。國家製定有關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時,應當充分聽取和反映消費者的意見和要求,明確規定消費者的權利和經營者的義務,使消費者權益的保護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行政保護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領導,組織、管理、協調、督促有關行政部門做好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工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監督、預防危害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行為的發生,及時製止危害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

各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采取措施,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其他相關行政部門的監督包括技術監督部門對產品質量的監督,計量部門對計量工作的監督,衛生監督部門對食品衛生、藥品的生產經營實施監督,物價管理部門對物價的監督,進出口商品檢驗部門對商品的質量、規格、重量和包裝的監督。此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聽取消費者及其社會團體對經營者交易行為、商品和服務質量問題的意見,及時調查處理。

3.司法保護

司法機關應當各司其職,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利用司法手段保護消費者權益。人民法院應當采取措施,方便消費者起訴。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起訴條件的消費者權益爭議,必須受理並及時審理。對違法犯罪行為有懲處權力的有關國家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懲處經營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務中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以切實有效地保護消費者權益。

(二)社會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鼓勵、支持一切組織和個人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社會監督。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麵,國家幹預是必要的但不是萬能的,國家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在手段、方式、程度等方麵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僅僅依靠國家對消費者權益進行保護是不夠的,而社會監督可以有效地彌補國家幹預的不足。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一切組織和個人都可以對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進行社會監督。

首先,大眾傳媒應當做好消費者權益的宣傳工作,對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進行有效的輿論監督。充分發揮廣播、電視、報刊等大眾傳媒的作用,積極宣傳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為予以揭露、批評,營造出良好的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社會氛圍。

其次,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應當充分發揮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的職能,以切實保護消費者的自身權益。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是依法成立的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的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社會團體(如1984年成立的中國消費者協會,1989年成立的中國保護消費者基金會等)。特別是消費者協會,在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麵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消費者協會的職能是:

(1)向消費者提供消費信息和谘詢信息;

(2)參與有關行政部門對商品和服務的監督、檢查;

(3)就有關消費者權益的問題,向有關行政部門反映、查詢,提出建議;

(4)受理消費者的投訴,並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調解;

(5)投訴事項涉及商品和服務質量問題的,可以提請鑒定部門鑒定,鑒定部門應當告知其鑒定結論;

(6)就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支持受損害的消費者提起訴訟;

(7)對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通過大眾傳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