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章 市場運行法律製度(6)(2 / 2)

另外,消費者組織的根本任務就是維護消費者利益,因此,消費者組織不得從事商品經營和營利性服務,不得以牟利為目的向社會推薦商品和服務。同時,各級人民政府對消費者協會履行職能應當予以大力支持和幫助。

五、消費爭議的解決

由於消費者和經營者利益上存在衝突,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與經營者就彼此之間的權利義務發生爭執而引起民事權益糾紛。及時、有效、合理地解決消費者爭議,直接關係到消費者的切身利益,是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關鍵所在,對於維護和發展正常的經濟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此,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爭議的解決作了專門的規定。

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與經營者協商解決

【案例鏈接】

2002年11月,消費者王某在某公司家具城購買了一套家具共8件,售價13000元,然而,在半年後,原本漂亮的家具開始顯露原形,華麗板一塊塊因脫落而變形。無奈之下,王某找到該公司要求處理。該公司對此非常重視,當即派人隨王某回家查看家具情況,確認屬質量問題。在征得王某同意後,公司在一周內對家具進行了全麵修複,並對王某表示歉意,還對王某為修理家具而購買的有關材料的花費作了賠償。王某也對該公司的誠意表示感謝,通過協商和解,消費者的權益得到了維護。

協商解決是指爭議發生後,經營者和消費者雙方在沒有第三人實質參與的情況下,本著平等、自願、互利的原則,就爭議問題相互交換意見、達成和解協議,使糾紛得以解決。這是發生消費者爭議時應當首先采用的一種方式,也是一種最快速、最方便的解決方法。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

這是指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消費者可向消費者協會反映情況,由消費者協會作為第三人出麵主持消費爭議的調解。消費者協會應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明確責任的基礎上,引導雙方協商,促成爭議盡快解決。但是,消費者協會不得強製爭議各方進行調解,調解必須在各方自願的基礎上依法進行。值得注意的是,由於消費者協會調解達成的協議不具有強製執行的效力,任何一方反悔的,應當通過其他途徑解決。

(三)行政申訴

當經營者和消費者就消費者權益爭議不能通過和解方式解決時,也可以根據商品和服務的性質直接向有關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有關行政部門主要指工商、物價、技術監督、衛生、商檢等機關,應當依法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保護消費者權益。具體來說,有關行政機關對受理的消費爭論,應及時審查,獲取證據,分清責任,可在自願、合法的前提下,組織雙方調解,達成協議。如發現經營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應承擔行政責任時,可依法對其予以行政處罰;發現有犯罪嫌疑的,應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四)申請仲裁

仲裁,是指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之前或者爭議發生之後達成協議,自願將爭議交由第三方作出裁決,以解決爭議的法律製度。消費者與經營者產生消費爭議後,如果雙方協商和解不成,消費者可以根據事前或事後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

(五)向法院提起訴訟

這一方式是解決消費者爭議最具權威性的方式。消費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在沒有仲裁協議的情況下,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應及時立案審理,從盡量方便消費者的原則出發,使糾紛得以及時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