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章 市場運行法律製度(5)(1 / 3)

(五)獲得賠償權

【案例討論】消費者甲在某商場購買了一台25英寸彩色電視機送給乙,用了一個星期左右,彩電發生爆炸,正巧鄰居丙在場,炸傷左眼,乙臉部被炸傷。問:

本案受害人應該如何索賠?

依法求償權是指消費者在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時,依法享有的要求並獲得賠償的權利。依法求償權是彌補消費者所受損害的必不可少的救濟性權利。享有求償權的主體包括商品的購買者、使用者、接受服務者以及第三人。第三人指在他人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因偶然原因在事故現場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人。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是公民兩項基本的民事權利,在消費領域法律對消費者的人身、財產損害賠償權的規定,是對消費者的人身權和財產權的進一步肯定,明確消費者可以通過一定的方式求得相應的損害賠償,而且消費者的民事求償權由於傾斜保護的原則要比一般的民事賠償更為全麵。

消費者在依法求償時不負證明經營者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的舉證責任,隻要存在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而遭致的人身、財產損害事實,即可依法求償。當然,如果損害是由於消費者自身過錯造成的,如使用不當等,則消費者將無權請求賠償。

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據此,受害人有請求賠償的選擇權,既可以向商場索賠,也可以向生產廠家索賠。

(六)依法結社權

依法結社權是指消費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的權利。如“消費者協會”、“消費者委員會”等社團組織。消費者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可以使消費者有組織地參加消費者保護工作,使消費者能夠從分散、弱小走向集中和強大,並通過法律的力量來改變自己的弱勢地位,與實力強大的經營者相對抗,以此來保護消費者自身的合法權益。自從世界上第一個消費者組織——紐約市消費者協會成立以來的百餘年間,各國都通過立法賦予消費者組織的合法地位,以此來抗衡日益強大的經營者,幫助消費者實現自身的正當權利要求。

我國的消費者團體——中國消費者協會自1984年成立以來,它的各級組織在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麵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為了便於消費者協會更好地開展工作,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對其地位和職權進行了確認,不僅賦予消費者依法結社的權利,而且明確規定了消費者協會應履行的職能。

(七)獲得知識權

獲得知識權(接受教育權)是從知悉真情權引申出來的一項消費者權利,是指消費者享有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麵的知識的權利,以便能更好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使自己處於同經營者平等的地位。獲得知識權是公民受教育權的具體體現,國家有義務通過各個職能部門創造各種機會,通過大眾傳媒提供商品服務和法律方麵的知識。隻有保障消費者的接受教育權,才能使消費者更好地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務的知識和使用技能,以使其正確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護意識。

(八)維護尊嚴權

【案例討論】某超市采用開架售貨方式,允許顧客自帶包、袋,並在超市門口公告:“收銀員受公司指示,對顧客帶入的包、袋進行必要查看,請將包、袋打開讓收銀員過目。”2000年2月3日17時許,顧客王某在超市購物。王某交款後,走出超市,被從超市內追出的售貨人員叫住並被再三追問,要求檢查王某的提包,王某非常氣憤,拒絕檢查。銷售人員即將王某帶進市場辦公室內,王某迫不得已按要求打開提包、解開外衣扣子並摘下帽子接受檢查。銷售人員未查到任何屬於市場的未交費的物品。於是,銷售人員向王某表示了歉意並予以放行。2000年3月,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該超市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並對侵害其名譽權造成的精神損害予以賠償。

試分析本案的案情。

維護尊嚴權是指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時所享有的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它主要表現在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經營者不得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這是憲法規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基本內容,也是社會文明進步的一種表現。